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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以前,检察署只承担一般法律监督和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1955年5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始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律规定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以及对侦查、审判和监所劳改监督任务。通过各种检察措施,严厉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同时,使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979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平均每年不批准逮捕的人约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的4%,决定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的被告人约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6%。同时,对侦查、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自1955年至1958年,县检察院经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批捕案件28件、起诉案件10件(后公安机关主动撤回3件)、抗诉1件,共出庭163次。1979至1985年,出庭243次,发表公诉词82份,抗诉1件、纠正错案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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