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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一)公房管理
建国后,公房来源主要是接收原国民政府的公房,没收反动分子、资本家和地主的私有房屋及私房改造时接收的房屋。1985年12月,房屋普查时全区房管部门管理42.75万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493.32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55.94万平方米;军产425平方米。公房由县、市房管部门管理,一部分划给机关、学校等单位使用,一部分出租给居民使用。
建国后国家规定,凡划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使用的公房,不收房租,修缮由使用单位负责;凡承租给私人的公房,在“以租养房,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由房管部门维修。资金量入付出,多收不上交财政,少收不补,每年向财政部门报决算。居民租赁房的租金计算,60年代以自然间为单位,70年代改以平方米为单位。租金额作过多次调整。维修的形式大体为住户自修,抵交房租;房管部门派人、带料上门修理或拨款给住户自修;由房管部门、住户所在单位、住户本人共同出资修理;住户自费维修等形式。
(二)私房管理
私房产权属个体所有者。1959年国家规定,凡私人出租房屋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者,其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列入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由房管部门接管,统一经营管理、修缮和调配,同时付给原房主固定资金,实行赎买。此项资金发放到1966年9月底。但在私房改造时,将一些不该纳入改造范围的私房没收或占用。1983年,各县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全区共退还私房563.54万平方米。1988年后,县(市)成立了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领导组,对城镇私房勘丈发证。
(三)白蚁防治
本区白蚁主要种类有家白蚁、黑胸散白蚁、黄胸散白蚁和黑翅水白蚁。各县(市)房屋蚁害率一般在30%—50%之间,危害比较严重。
1980年前后,各县相继成立了“白蚁防治所”,对直管公房一律免费防治,非直管公房,酌收防蚁成本费,白蚁危害得以控制。巢湖市白蚁防治所建有本省最大的白蚁标本和蚁害陈列室。
全区房屋普查简表(1985年)

二、土地管理
建国前,土地私有。
1950年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除公产外均属农民所有。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属国有。城镇居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
建国后,国家土地管理机构多次变动。60年代以前,土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70年代初改由计划部门管理。70年代后期由基本建设局管理。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颁布《土地管理法》,1987年9月后,地、县(市)依法成立土地管理局,农村中的区、乡、镇相应建立土地管理所。国家对建设用地曾多次作出规定,特别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全区各级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坚持依法批准用地、管地,制止乱占耕地现象,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土地国情、国策、国法观念。1990年省人民政府确定将每年的11月1日作为本省土地“警钟日”。1987至1991年,省下达本区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农民建房三项建设用地计划4.99万亩。其中耕地2.85万亩,非耕地2.14万亩,但实际批准仅有3.17万亩,占计划数的63.4%。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1986年的下半年及1988年2月,区内开展了两次非农业用地清理工作,共查出各类违法占地案件1.84万件,占地1.83万亩。经过清理,收回耕地2050亩,拆除建筑物3.69万平方米。1988年10月至1990年底,全区城镇通过申报、审查、确权,已发土地使用证1.84万宗,面积1.93万平方米,发证率为85%以上,基本完成全区国有土地申报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90年11月开展了全区土地资源详查工作。
三、房地产交易
(一)私房买卖
民国期间,由政府下属的田粮处对房地产交易实行管理,成交的房地产买卖发给官契,并征收契税。
建国后,城镇私房买卖须经房管部门审批。80年代后期,各县、市相继成立了隶属房管会领导的房地产交易所,按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等均须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房地产交易双方必须依据经济合同法签定统一制式的契约书,由交易所加盖“房地产交易监证专用章”。同时,房地产交易、评估、立契过户,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由买方缴纳契税。评估房屋时,按产价的1.5—2.5%缴纳评估费,买卖方各缴纳一半;交易时的市场管理费,按买卖房屋成交额或产价2.5%缴纳,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征收的契税上缴财政,管理收费留作房地产交易所专项经费。
(二)公房出售
建国后,城镇房屋宅地和庭院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当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
对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公房交易申请书》到房地产交易所交易。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房屋,须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施工执照及《公房交易申请书》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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