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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1949年7月,专署设司法科。1950年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行政科担负。
1980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精神,成立行政公署司法局。1981年,区内各县亦成立了司法局。
1990年底,全区司法行政编制223人。地区局编制32人,内设宣传业务科、公证律师科、基层工作科、人秘科和律师事务所。
二、法制宣传
建国后,法制宣传主要结合各项中心工作进行。50年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1957年后,特别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受到严重削弱。
1980年以后,全面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1981年,全区广泛开展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1983年1月,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传活动。1984年,开展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1985年10月14至15日,地区召开法制宣传工作会议,布置普法工作。会后,各级党、政、群机关团体和工矿企业纷纷建立普法领导组,采用广播、电视、文艺演唱、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1987年举办了两期地直机关县以上干部脱产法制教育培训班,地区普法办组织了地直单位近万名干部、职工进行考试。随后,各县、市也举办了多层次的培训班。1989年,普法工作重点转向农村,重点抓基层干部、党团员、乡镇企业职工、个体户以及群众的普法教育。年底,又在无为县召开了由各县宣传部,司法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布置普法补课和全面验收工作。1990年10月,经省普法领导组验收,全区基本完成了“一五”普法。全区共发普法材料16万份,开办普法讲座、普法课5000场次,有268.5万人接受了“十法一例”教育,占全区普法对象85%。县以上领导干部和青年参加率达98%,城镇居民达80%,农村居民达70%。
三、民事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1950年初,专署及地方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是年7月,全区已有146个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专署制定了《皖北巢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草案)》。当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案件3555件。1954年,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下达后,区内各县乡、镇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共选配调解员2496人。1966年后,各级调解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1980年全区恢复了人民调解组织。1981年10月,贯彻《国务院(80)306号文件》精神,全区在农村公社和城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了司法助理员。1982年底,全区在厂矿企业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527个,选配调解员3331人。1983年,全区配司法助理员113人。1985年增加到152名。1986年初,含山县学习山东烟台做法,先后在林头镇等24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取得良好效果。1987年,全区认真推广了含山县经验,在有条件的乡镇相继建立法律服务所。1990年底,全区有2370个行政村、113个居民委员会、500家厂矿建立了2637个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发展到1.25万人;有司法助理员324人,其中专职助理员68人;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为93个,法律服务工作者146人。乡镇法律服务所参加非诉讼活动和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共2.91万件,担任诉讼代理290件,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264家。
四、律师、公证
律师1981年4月,无为县率先在全区建立法律顾问处。8月,全区各县共建立法律顾问处7个(含白湖1个)。选配律师7人。1982年7月,地区召开第一次律师座谈会,会议研究了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如何开展律师业务等工作。1983年12月,地区召开第二次律师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如何发挥律师作用问题。1984年9月6日,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巢湖地区司法局建立巢湖地区法律顾问处。10月10日,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暂编6人。1988年1月,全区37名律师中有35名取得了律师职称。
1980至1990年,全区律师队伍发展到65人。共办理民事案件3.35万件,非诉讼代理521件,刑事案件2231件,担任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93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468万元。
公证1980年以前,公证工作由人民法院代管。是年7月,地、县司法机构建立后,公证机构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1981年4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无为县首先建立公证处。1982年8月,区内其余各县均建立公证处,选配公证人员16人,开始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983年初,无为县公证处在全区开办第一个农村经济合同公证。继而,巢县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使全区公证领域不断扩大。1986年12月,根据司法部、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地区局组织对全区1985年以来公证情况进行全面大检查。1988年5月底,全区有20名公证员取得了职称。其中3级公证员12人,4级公证员4人,公证员助理4人。
1990年底,全区公证员已发展到26人。1980年至1990年,全区共办理涉外公证469件,公民权利义务公证6013件,经济合同公证2.24万件,接待来访3.04万人次,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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