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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冬,区内开始接收退役军人。1950至1951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4166人,随军家属30人。荣复、退伍军人回乡后,少数担任基层干部、教师、医生,多数参加农业生产,地方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土地、房屋等生活上的困难。
1952年1月,巢湖专署撤销。各县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由各县隶属的专署领导。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改为义务兵役制。1958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条例》,规定服役期满、依法退伍的军人,志愿兵入伍前是城镇商品粮户口,及入伍前是农村户口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均安排适当工作。其他回乡务农。
从60年代初,开始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农村入伍的原则上回原籍务农,城镇入伍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安置。70年代初,因建设需要,区内曾安排一批农村退伍军人到马鞍山、合肥、铜陵、芜湖等地厂矿工作。1974年,根据皖复(74)216号文件,专区从区内农村退伍军人中选招汽车驾驶员33名、炊事员13名。1975年11月,从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中选招汽车驾驶员、炊事员56名。70年代末,军队开展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活动。1979至1983年,全区退伍军人中有“军地两用”人才6285人,其中1642人被安排进乡镇企业工作;832人发展成为“两户一体”的骨干力量;776人担任基层干部;966人外出务工、经商。
1984年,民政部门下拨安置经费3.9万元、木材260立方米,帮助423人解决住房困难。1985年,安徽省军区皖政(84)127号文件规定:凡在服役期间,全家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其本人回农村确有困难者,经批准,可安置到父母所在地大集体企业工作;被评为三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可照顾安排工作。1987年,全区有191个乡(镇)成立了“军地两用”人才办公室或服务站,专门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988年,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无为县人民政府“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单位”称号。
1984至1990年,全区共接收退伍战士21910名,转业志愿兵1248名;安置了13356名,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5327名。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年前,军队离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的较少。1980年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逐渐增多。1964至1984年巢县共接收安置41名。1985年7月,地区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次年,区内各县(市)成立了相应的接收安置机构,并先后兴建了干部休养所。1990年,全区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4个,分别建在巢湖市、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在所休养干部70人,工作人员13人。此外巢湖军分区另在巢湖市建干休所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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