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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财政专设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1951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两度撤销。1981年县财政成立监察股,1984年县成立审计局。
1953年县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组织互查互审,进行监督。1956年县对11个单位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贪污挪用、铺张浪费、虚报冒领等违纪案件28起,违纪金额7186元,撤职处分2人,法办1人。1963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对行政、事业、企业和人民公社财务制度实行全面检查,查出挪用公款、贪污盗窃、动用特种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200起,分别进行处理。1972年通过审计,发现有动用公款请客、招待、擅自购置控购商品、以修建为名搞基建超支、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1981年检查212个单位,共查出贪污盗窃、偷税漏税、挪用公款、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用公款请客送礼等违纪金额达218万元,立案查处67件。1982年检查102个单位,查出违纪案件193起,金额达185.3万元,分别作了处理。1983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查出违纪金额151.3万元,上交财政11.7万元,并纠正税收、物价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198,1年4月起,县审计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县属4个企业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出违纪金额13.44万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对县直10个工商企业擅自制发服装和发服装费等问题行文制止,组织检查,折款回收乱发服装费8.75万元,刹住了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上的歪风。1985年对县属14个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对县直31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每月财务帐目的定期送审,还对粮食经营平价转议价套取差价问题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计。全年共审计各类问题总金额102.96万元,其中违纪金额76.69万元,帐目差错金额8.82万元。应上交财政28.57万元,当年即上交7.06万元。通过审计监督,严肃了财经法纪,维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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