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19年5月31日民国县政府曾以公函告各界:“6月3日为禁烟纪念日”(禁鸦片烟)。是日下午在公共体育场举行“6·3”禁烟纪念大会,会后当众焚毁烟膏烟具。
民国26年,乡设乡警队,每队约20名乡警,主要任务是协助乡、保抓壮丁,收税捐以及帮地主催租讨债,组织国民兵“常备队”训练。县警察局将庐江城划分为12个警管区,警察局每昼夜派一警察班在街巷巡逻,维护治安以及管理市场。其后民国县政府也曾多次通令严禁明娼暗赌,倡导“新生活”,其实越禁越严重。
建国后的社会治安工作:
〔剿匪反霸〕
1949年,社会上土匪猖獗,股匪和散匪成伙在与邻县交界和水陆交通要道拦路抢劫、强奸或流窜杀人、放火,袭击人民政府的基层政权,危害社会治安。据1950年统计,这些反动武装势力先后杀害乡村干部群众28人、伤29人,抢劫众多的商船和居民。1949年3月,人民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配合武装部队,对这些武装匪、特进行清剿。股匪头目邢周海纠集20多匪徒,骚扰乡村,残杀基层干部和农民多人,抢劫民财、强奸民妇,破坏人民政府施政,人民恨之入骨。1950年9月,由公安干部和人民武装力量围剿歼灭这股土匪,人民拍手称快。是年底,全县共剿灭匪特122股,缴获一批轻重武器弹药,基本上歼灭县境内的武装匪特,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镇压反革命〕
建国初期,境内曾潜伏与人民为敌分子,网罗土豪、恶霸,与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人民政权抗衡,组织反革命组织,进行抢劫、杀人、煽动复辟的反革命活动,使人民生活不得安宁。1950年10月,政府组织力量,开展镇压反革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斗争不法土豪,搜捕潜伏的反革命分子,分别于1951年春季、秋季、冬季在全县范围内镇压一批反革命骨干分子,人民无不拍手称快。1953年春季,集中力量打击坏人造谣(主要散布“水鬼毛人”等谣言)破坏活动。至1958年底,县境内的破坏活动势力已基本肃清,社会秩序进一步稳定。
〔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庐江有“大刀会”、“一贯道”、“先天道”、“黄枪会”、“红枪会”、“同善社”等会道门。其中,大刀会于民国31年成立,民国33年后,以国民党保安团和联防区作靠山,大肆活动,反共反人民,内设总堂、分堂。民国37年总堂设在泥河区夏家大墩子,后迁至冶父寺庙里,全县分堂24个,会首46名,会众1318名。
一贯道于民国37年冬组成,设有坛堂3个,道首3名,道众181名。
先天道于民国8年至民国9年间由桐城县传入,创办一个堂子。建国初,设有坛堂6个,有道首、道众47名。
黄枪会于民国27年先后传入,设坛堂8个,有会首17名,会众197名。
红枪会于民国27年先后传入,设有坛堂1个,会首1名,会众55名。
同善社于民国10年成立组织,初有社众516人,多系工商业者和官吏。建国后,有社首2名,社众11名。
青红帮,又称洪门会、三番,俗称三点会,民国15年以帮派势力成立组织,打家劫舍。民国19年广收流氓地痞、无业游民作门徒,开山门,横行乡里,尤以杀人放火劫道为甚。民国23年县长汪培实将青红帮首领崔光辉逮捕枪决示众,三番组织溃散,其大小头目或隐匿、或入巢湖为匪。
上述道、会、社组织(不含青红帮)主要利用部分群众的迷信思想,以“救苦救难”的“活神仙”面目出现,拜佛念经,发展组织,网罗成员,愚弄人民,道、会、社首多系富豪、地痞充任,有的与人民为敌,其中大刀会常以聚会为名练武,破坏基层人民政权和抗日解放斗争,杀害群众和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民国22年,大刀会首纠集90余名会众袭击白山地方游击队,十几名游击队员遇难。
建国以后,1952年至1955年,先后对县境内道、会、社组织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确凿证据,广泛宣传,使2472名道、会、社众办理自首手续或自动退出道、会、社,逮捕处置罪大恶极的道、会、社首。1952年取缔“大刀会”、“一贯道”、“同善社”组织,1955年取缔“先天道”、“黄枪会”、“红枪会”组织。
理教会,又名在理会,民国初年传入县内,在庐城太平街设有教堂。民国24年全县有4个支会,隶“中国理教会庐江分会”,成员不多,其中白山同春的理教支会仅有会员23人,多系社会游民,宗旨是以禁烟禁酒为名,以观音老母为圣人,进行迷信活动。建国后,此组织自行解体。
〔禁毒、禁娼、禁赌〕
1949年1月,庐城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毒、禁娼、禁赌,取缔城内的三处烟馆,对储存的鸦片烟当众销毁,对吸毒者进行劝阻教育,至1950年境内吸毒者已基本绝迹。同时查封取缔庐城和集镇的娼妓户和暗娼,对从娼者进行教育改造,从良从嫁,娼妓绝迹。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禁止赌博通令,经过几年的查禁,赌博绝迹,但80年代后又逐步复萌。1983年中共庐江县委发出《关于坚决刹住赌博歪风的通知》,公安机关对惯赌、赌徒、赌棍和窝赌者,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此后,坚持常抓不懈,赌博恶习有所收敛。
〔登记审查国民党党、团、军、警、特人员〕
解放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使国民党党、团、军、警、特人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共皖西区党委指示精神,分两次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审查。
1949年2月初至6月中旬,县公安局先发出布告,号召上述人员到公安局进行自新登记,后由各级民主政府干部对上述人员及其家属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再由自新登记人员写自传和悔过书,交待枪枝弹药和档案资料情况,经担保人担保,发给自新登记人员“自新证”后释放回家。
1949年2月初开始,对担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三青团区队长、军队连长、政府乡长、警察警长及国民党职业特务等以上职务的自新登记人员分4期(每期一个月)办训练班进行感化教育,并审查个人历史和检举材料,训练班结束后,发给参加训练人员“毕业证书”。
经两次登记审查,登记的国民党员约4000余人,其中区分部委员以上人员306人;三青团员2143人,其中分队长以上人员216人;民社党成员19人;青年党成员6人,军界1000人,警察90人;国民党各类职业特务206人。
1956年夏季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县公安机关再次组织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6058人参加肃反学习和审查,对立案的553人依法处理。
〔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后,公安机关除经常性地打击境内各种犯罪分子以外,1983年8月26日和1984年、1985年先后三次组织各级党政干部、政法、公安干警、民兵治安积极分子6800多人次分期统一行动,搜捕抓获一批盗窃、流氓、故意伤人、拐卖人口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摧毁一批犯罪团伙,缴获了大批的犯罪凶器和赃款赃物,对其中危害较大、罪恶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别依法处置,使县境内的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治安保卫〕
建国初期,公安局于白天派公安队员在县城街上巡逻,夜间则组织治安积极分子打更放哨。1952年,本县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城镇以机关、工厂、企业、街道为单位,先后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1956年以后,城镇由公安派出所维持公共场所的秩序,节假日则派出公安干警到车站、码头、集市场执勤,查禁危险品。1973年在车站、码头、电影院、农贸市场设固定的专职或兼职治安员执勤。1984年,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653个,治安员3191人,治安小组7182个,治安员21685人。治安保卫人员担负放哨、打更巡逻、追捕犯罪分子、保护发案现场及防奸、防谍、防火、防盗工作,对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户籍管理〕
1949年12月,依照户口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城关镇户口进行调查、整顿并造册登记。1951年对区集镇进行户口调查摸底。1952年全县各集镇都开展户口整顿管理工作,划分户口段登记统计户口,按常住居民户房屋所在地,编街(路)牌号和门牌号。1958年1月,根据国家颁发的《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城镇设有派出所的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未设派出所的乡、镇,则以乡镇行政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在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或更正7项登记;在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登记。为贯彻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又要保障群众的正当迁移,凡是从农村迁往城镇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报请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1977年开始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79年办理原城镇下放到农村的人口回收工作。1984年对农民进城镇务工经商的列临时户口登记管理。
户口管理机关,通过人口普查登记,均建立人口档案。
〔消防〕
民国时期,县有消防总队,庐城有消防分队和145个消防小组,有的乡村民众也曾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总队有简易消防工具,四牌楼顶设有消防报警钟。1950年设人民公安消防总队、城关设消防分队,街道设消防小队,街巷分别设有消防班。区、镇、乡、村由当地政府组织义务消防队。1965年8月,公安局筹建专业消防队。1966年3月成立消防中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1983年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消防中队有消防车、手摇泵、降碍板、水龙头、水枪、灭火器等灭火工具。县内机关、厂矿和企、事业单位的仓库、保管室均备有灭火器材、消防栓、安全阀等设备。消防中队设有专线火警电话。每年四季进行防火检查,检查设备、人员和消防措施的落实,节日和夏收、秋收前及久旱不雨时期均及时进行防火宣传,召开防火现场会,推广防火经验,总结失火教训,防止火险、火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
〔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私人开行营业,须文字报告乡、镇公所,转呈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营业。县警察局对庐城旅馆、饭店等商行每晚派警察检查,旅馆、客栈建有旅客循环簿。刻字、印刷、旧货、修理业营业自由,警察局不予管理。
建国初期,公安部门对旅馆服务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等特种行业进行整顿,继之进行治安行政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1957年私营特种行业相继改为国营和公私合营,公安部门主要依靠行业内部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查获赃款赃物,提供破案线索。1976年后,公安部门协助工商服务部门对特种行业重新登记管理,制订了废旧金属收购、旅馆业管理、刻字业管理等一系列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保障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保护旅客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1959年以后,对使用、保管、生产危险物品(枪支、弹药、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逐步分别予以登记、审批和发证,公安机关派员监督,验收生产危险品,制定了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佩带、使用危险品的各种制度和措施,严禁个人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经常检查各种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
上一篇:第一节 机构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