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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
1951年,本县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活动。同年12月,司法机关与县妇联、文化馆联合举办宣传婚姻法展览,万余名干部、中小学生和群众参观展出。
1981年以后,司法部门紧密结合当时形势,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编写印发宣传材料,利用有线广播、宣传专栏、图片展览、报告会、上法制课等形式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试行)等。组织宣传队深入农村、街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知识,加强对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教育。1983年7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司法部门印制了近万份法制宣传材料。1984年,司法局在县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区(镇)、乡聘请67名法制宣传员,经常开展法制宣传,使全县公民普遍受到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民事调解〕
1954年,本县乡、村建立调解组织,主要是对人民内部事务予以调解。1956年上半年,对乡、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同时成立100个调解组织。1981年,恢复和组建乡、村、厂、矿的民事调解委员会,同年底建立调解组织121个,1983年各区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当年调解各种民事纠纷达7600件。1983年后,各级调解组织主要从事直接的或配合人民法庭、派出所调处一些较大的民事纠纷,并开展法制宣传和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活动。
〔法律顾问和公证〕
1956年8月,县法院内设法律顾问处,同时开展公证工作,次年被取消。1981年2月,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到1985年底,已接受部分单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接受担任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代理,接受136件刑事辩护,受被告人委托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接待来访、解答法律询问、处理来信和进行法律宣传。
本县在建国前无公证机构,民间出现的买卖土地、房屋、收养子女等事项,仅以“画押”或以“中人”、“保证人”来证明事实,只作“私证”。1981年7月17日,成立庐江县公证处开始受理公证业务,以后逐步扩大公证业务范围。至1984年底,已办理公民权利义务、经济合同公证759件,是年还为农村各种经济承包合同和厂、矿企事业间的经济合同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经济合同办理公证,在保护公共财产、公民身份、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工商企业经济效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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