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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光荣敬老院
1959年由民政科负责,在县城南门外建立一所烈属养老院,主要收养无依靠的烈属、烈士遗孤、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年龄60岁以下的残废和患病复员军人,当年就收养11人,每人每月伙食标准9元,零用钱3元。1960年迁往西梁山。
1962年与“八一”综合厂合并,改名为和县社会福利院;1964年又与芜湖地区在西梁山兴办的荣复军人疗养院合署办公,实行统一领导,单独核算;1965年芜湖地区荣复军人疗养院改为安徽省荣复军人医院西梁山附属疗养院,1965年3月下放和县,1972年2月撤销,恢复和县烈属养老院。1982年,根据中央民政部规定改名为和县光荣敬老院。
该院自办院以来,共收养98人,其中孤老烈属28人,烈士遗孤8人,孤老残疾军人7人,孤老患病的复员军人51人,患精神病退伍军人1人,社会残老1人,代养社会幼婴2人。先后去世51人,出院另行安置17人。1988年住院优抚对象30人,其中烈属6人,抗日战争入伍的孤老残疾复员军人23人,患精神病退伍军人1人。工作人员有院长、炊事员、医务员、护理员、清洁员等9人。院内共有房屋74间,有会议室、医疗室、娱乐室,水泥路面长200余米,室室相通,老人一人一间住房,并配有饭桌、衣橱、箱架、藤椅、棕床、微风吊扇等生活用品。住房四旁栽植柳杉、雪松、白玉兰、石榴等长青树、花果树,环境十分优美。
该院早在1966年就着手植树造林,绿化荒山的建设,特别是自1985年实行了院长承包责任制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职工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热情,逐年共栽植松杨20多万棵,高档风景树种龙柏、竹、桧、雪松1000多棵,水蜜桃、板栗、柿树、石榴、巴斗杏、山楂等果树近千棵,绿化荒山280亩,木材蓄积量总值20余万元。同时,开展养猪、种菜、磨豆腐等副业,院内医疗室对外门诊,面向社会。1986年至1988年林副业纯收入达8800元,除40%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共积累,其余均用于改善老人生活和参加劳动者的奖励。由于院领导加强管理,减少开支,增加了林副业收入。加以国家又不断增拨供养经费,老人生活水平逐年提高,1979年每人每月20元,1982年25元,1988年40元,每逢节日,还从生产积累中拿出款子加餐,使老人感到晚年幸福。该院工作得到上级的肯定和表扬,1982年被评为省先进光荣院,1987年被评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988年被中央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社会福利院
民国25年(1936),和城就办有救济院(最高年份曾设3个救济院,收养人数达123人,城垣公地租息由该院管理经收,以作基金。民国33年(1944),管理孙元堡乡在册田亩219亩,收租稻谷40担。民国34年(1945)收取石跋河城隍山地租1750元。同年11月,县政府委任吴蜀侯为救济院院长,刘蔚然为副院长。
建国前,和县和城小南门大街有一所残老教养所,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接管,改名为救济院,后又改为残老孤儿生产教养院,院内有孤老、残老33人,婴儿1人,当时政府就发放救济大米2849公斤。1951年10月,院址迁往西梁山。1952年共收养97人,其中孤老、残老87人,游民3人,孤儿婴儿7人。院成立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人开展副业生产,两年内开荒12亩,栽桃树170棵,松树2万多棵,养母猪3头,公猪1头,小猪27头,子牛12条,购织袜机1台。1954年并入无为县,一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老同时迁往,其余转入县内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1983年6月,历阳镇人民政府在和城南门横江街兴办历阳镇敬老院,建房44间,收养和城地区孤老、残老15人。1985年4月由县民政局接收,改为和县社会福利院,配有院长2人,会计、出纳、管理员各1人。至1988年全院共收养57人,其中孤老、残老46人(已病故26人),弃婴11人(病故5人,给人抱养5人),国家除发给衣被蚊帐等生活日用品外,还供给每人每月伙食费25元、零用钱6元。院内自办面条加工厂1个。由于加强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1987年产值10万多元,纯利近万元,除去工人工资外,其余用于改善老人生活。
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1955年至1957年,全县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5个。1959年发展到84个,其中县办20个,乡镇办64个。具体生产部门:手工业30个,农业18个,服务业24个,废品加工业1个,园艺、饲养场11个。共有职工1467人,安置残废军人54人、复员军人212人、烈军属42人、盲聋哑36人、残老孤儿111人。60年代大部分停办。1987年民政部门新办工艺美术厂1个,职工24人,其中残废12人。1988年在民政部门资助扶持下,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到10个,职工124人,安排残疾人51名,年产值173万元,创利润17.5万元。工艺美术厂扩大生产规模,职工增加到32人,产品由单一的羽毛画,发展到玻璃钢、毡球、骨灰盒等,年产值21.8万元,利润1.8万元。
三、农村五保
建国初期,对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除群众互助,互助组代耕外,国家每年均发救济粮、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1950年至1955年,共发放救济粮14.45万公斤,救济款4.8万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实行“五保”,由所在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同时,对“五保”还分为“全保”和“半保”两种。当年全县享受“全保”的有3018户,3521人,“全保”费17.05万元;享受“半保”的有1735户,2207人,补助费6.15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五保户的口粮、柴草和生活、补助费均由生产队负担,从公益金中开支。1963年,全县有五保户5074户,7255人。每人每年口粮180公斤,柴草740公斤至900公斤,零用钱24元。1978年后,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五保户的生活费列入承包合同,由大队统筹解决。随着生产发展,供养水平不断提高。1982年,五保户每人每年口粮350公斤,食油5公斤,柴草750公斤,零用钱72元。1985年后,各乡、镇普遍兴办敬老院,至1988年,全县兴办敬老院39所,实现乡乡办敬老院的要求,共收养五保老人383名,年人均生活费528元(其中当地筹款480元,县民政局补助48元)。散居的五保户1947户,2126人,年人均供养标准为410元。
四、孤儿弃婴教养
建国初期,孤儿、弃婴由县残老、孤儿教养院收养,1952年,该院收养97人,其中孤儿5人,弃婴2人。以后,改为政府寄养,群众领养。1956年,收容弃婴7名,其中政府寄养1人。群众领养5人,死亡1人。1958年收容弃婴107人,其中政府寄养12人,群众领养51人,查明其生身父母领回的44人。1959年,收容弃婴369人,其中政府寄养246人,集体领养86人。1960年至1963年,和县大多数人民公社、大队自筹资金先后兴办孤儿院,集中收养孤儿、弃婴。1963年,全县有孤儿、弃婴3410人,其中人民公社集中收养480人,大队集体收养571人,生产队安置906人,干部、群众领回作养子和亲友领回1453人。县人民政府对各地孤儿院除经济上予以支持外,还配备一批干部加强领导和管理,入学的儿童每月补助15~20元。1964年,各地孤儿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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