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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译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各编及附录组成。概述提纲挈领地综述区情、统摄全志;大事记纵贯古今,记述滁县地区自然和社会等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采用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的写法;专志按编、章、节、目(有的目设子目)横排竖写,纵横结合。概述、大事记和附录不入编序,不分章节。
三、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多种体裁,以志为主。地图和照片集中卷首,表一般随文。
四、本志记事上限一般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2年底,贯串古今,详今略古,内容重点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力求真实反映滁县地区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五、本志记载范围以1992年滁县地区所辖1市6县的区划为准,除建置沿革外,其余编章不包括1992年以前曾经归属木区的县、区、乡、村的情况和数据。
六、本志人物编分人物传、人物简介(含先进人物表)和革命烈士英名录三部分。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原则,对已故立传人物以卒年为序排列。
七、本志中使用“解放前(后)”一词,系指滁县地区1949年1月25日全境解放前(后)。
八、本志中的地名、行政机构、官职等,均按当时的称谓记述;人名一律直书姓名,必要时冠以职务、职称;文件、会议、机构等名称,第一次出现时记载全称,以后则采用通用的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重复出现时用“建国前(后)”。
九、本志中数字的用法,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中华民国(简称民国)纪年,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清代以前纪年的年、月、日,习惯用语,词汇,专门名称和表述性语言中的数字用汉字书写。工农业产值建国前按历史资料记述,建国后按1990年不变价格记述,非1990年不变价格则注明是何价计算。
十、本志计量单位,建国前按各自时期的计量单位记述,建国后采用国务院公布的法定计量单位。其中需要对比的,按现行计量单位进行换算。统计数字一般使用滁州市(原滁县地区,下同)统计局统计数字,统计局缺的,采用历史档案、报刊图书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掌握的数字。
十一、本志纪年:清代以前用历史纪年夹注公元纪年,同年号只在首次出现时加以括注;民国纪年在每段开始使用时夹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志书内出现的××年代,均属20世纪。
十二、本志采用记述体、语体文,行文以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新编地方志行文规定》为规范。
十三、本志资料来自滁州市各部门和单位编写的部门志稿以及所提供的专题史料,省、地区、市档案馆历史档案,正史、旧志、家谱、报刊、专著、回忆录以及调查访问记录和发书函采集的资料,经考证鉴别后入志,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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