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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经法纪审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除审计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还对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和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1984年末至1985年初,根据省审计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各级审计机关对滥发服装、奖金、实物等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1986年,地、县(市)审计机关在全区范围内对教育经费进行审计,参审人员124人次,累计工作日2860天,共审计117个单位,查出截留、侵占、挪用、浪费等违纪金额385万元。审计后,提出处理建议,由各县及时予以处理解决。1991年夏,滁县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国内、国外各界朋友提供了大量经济援助。为保证这些赈灾钱物准确、及时地发放到灾民手中,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全力以赴地开展了对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的审计,共抽调22人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到乡村,走访灾民户,认真清理原始凭证和帐目,使救灾款、物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灾民手中。
截至1992年底,全区各级审计机构共审计4398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4651万元,应上缴财政2690万元,已上缴财政193.5万元;应追回侵占挪用专项资金429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499万元,贪污贿赂案6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6件。
截至1992年底,全区各级审计机构共审计4398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4651万元,应上缴财政2690万元,已上缴财政193.5万元;应追回侵占挪用专项资金429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499万元,贪污贿赂案6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