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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助组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管辖区内,民主政府就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劳动互助运动。民国30年(1941年),来安县张山区仙山乡团山村和半塔乡大余郢农民积极响应民主政府号召,率先办起农业生产互助组,为本地区最早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团山村互助组共12户56人,劳力25人,耕地720亩,组长由该村贫农、区农抗理事长陈明山兼任。大余郢互助组91户99人,劳力45人,耕牛19头,耕地982.4亩。因组长骆腾云办互助组积极带头,领导有方,所以人们都热情地称该互助组叫“骆腾云互助组”。互助组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统一调配劳力和畜力,安排劳力支援前线,军烈属的土地得到了适时耕种,同时还改造了二流子和懒汉。民国32年、33年,在来六县召开的群英大会上,两个互助组先后被评为县模范互助组,各得大牯牛一头。后来,骆腾云互助组越办越好,被誉为“华中解放区互助合作运动的一面红旗”,骆腾云被评为劳动英雄。在这两个互助组的带动和影响下,来安县民主政府管辖区内有70%的农户组织起互助组,殿发乡有86%的农户加入互助组。民主政权北撤转移时,骆腾云带领30余名互助组成员随军北撤,他们每到一处都积极宣传互助合作的好处。1949年1月来安县解放了,骆腾云返回家乡,很快又把互助组恢复起来,成为解放后滁县地区的第一个互助组。
1951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本地区各县根据《决议》精神,先后进行了互助合作试点,逐步向面上推广。1951年,全椒县沙石村(今属中心办事处)胡家德互助组、滁县城西乡的贾惠帮互助组、白庙乡(今属乌衣镇)李长余互助组、定远县柏林乡(今属吴圩镇)吴廷泉互助组等相继成立。在这些互助组的带动和影响下,全地区的互助组纷纷成立。1952年底,全地区互助组发展到25645个,其中常年互助组6165个,临时互助组19480个,入组农户177325户,占全地区农户总数的41.7%。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组织起来的生产互助组织,参加互助组农户的耕地、农具、大牲畜等生产资料仍属农户私有。常年互助组可对全组生产及劳动力作简单的协调和统筹安排,组内记工方法一般是记流水帐,也有的实行工票制,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有的到年终一次结算,按当年的实际收益情况民主讨论确定工值,组员之间的进工、出工均按照当年议定的工值相互找补,结算帐目。临时互助组只是在午、秋季节农忙时进行劳动力的互助,因此只停留在一般的换工互助水平,农忙互助,农闲散伙。互助组的组长多为农村基层干部、农业劳动模范或积极分子担任,工作多为义务性质,不取报酬。为了使互助合作运动全面顺利展开,1952年冬至1953年春,中共滁县地委和各县委都选择了一些互助组为典型,针对互助组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抓了整顿、巩固、提高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全局,使互助合作运动得以健康发展。1954年,很多临时互助组转为常年互助组,互助组的规模也有所扩大,每个组的农户由上年平均7.02户上升到9.37户。是年底,全地区共有互助组23004个,其中常年互助组9620个,比上年增加3334个;临时互助组13384个,入组农户共215720户,占全地区总农户48.5%,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很多常年互助组转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批临时互助组转为常年互助组,每个组的农户由上年平均9.37户上升到10.4户。是年底,全地区共有互助组17621个,入组农户161751户,占全地区总农户36%。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有的互助组联合起来办农业合作社,有的互助组就近并入其它农业合作社。1956年下半年,互助组基本上都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冬,中共滁县地委针对农业生产互助组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集体生产劳动的矛盾不易解决的实际情况,选择办得较好的来安县大余郢常年互助组作为试点,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获得成功,成为全地区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社农户21户60人,社员土地入股归社,耕牛由社租用,大农具由社统一使用,小农具各户自备自用,收益按“土(地)四劳(劳动工分)六”比例分配。该社成立后,依靠集体力量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因地制宜地安排种植农作物,推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大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对各地影响较大。1952年,各县农村要求办社的热情很高。同年10月,中共滁县地委根据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愿,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取得经验再向面上推广。在由互助组转办合作社的过程中,中共滁县地委在开始几年是比较慎重的,注意宣传政策,选择典型,办好试点,树立样板,总结经验,以老社带新社,稳步发展。各县都选择一些领导力量强,办得好的常年互助组作为试点,试办农业合作社。1952的12月,凤阳县选择7个办得较好的常年互助组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这7个合作社全部增产,对全县影响很大,出现办社高潮。城西乡党支部和武店区农民陈学孟领导办社卓有成效,成为先进典型,受到毛泽东主席的高度赞扬。城西乡党支部采取以老社带新,以强社带弱社的办法,把全乡13个办得较好的合作社干部分到7个联社,党支部6名委员实行包社、包队、包组责任制;在生产上实行包工制,推广先进的生产经验,使该乡获得农业丰收。1955年,毛泽东主席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的《一个值得推荐的模范党支部》一文所加的编者按中写道:“这个支部的工作路线,无论从那方面来说都是正确的,值得向一切在农村工作的同志推荐。这就是所谓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创造性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方法。”陈学孟自1952年12月在武店区办起第一个合作社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和合作社领导成员又帮助周围农民办起80多个合作社,陈学孟亲自帮助办成的就有15个。因此,陈学孟被群众称为“合作化的带头人”。1955年,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对《合作化的带头人》一文的批示:“这里又有一个陈学孟。在中国,这类英雄人物何止成千上万,可惜文学家们还没有去找他们,下乡去从事指导合作化工作的人们也是看得多,写得少。”1953年全地区共办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48个,入社农户833户,占全地区总农户的0.2%。1954年发展到659个,入社农户10062户,占全地区总农户的2.1%。1955年猛增到6559个,入社农户118062户,占全地区总农户的25%。1955年下半年,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大部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很快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就近并入其它高级农业合作社。1955年10月28日凌晨,南下巡视的毛泽东主席乘座的专列停靠滁县火车站,毛主席在列车上接见了中共滁县地委副书记陈振亚、余健,听取了地委关于全区农业合作化情况汇报。毛主席对本区农业合作情况表示满意。
1956年上半年,全地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仅剩下1988个,入社农户4678户,占全地区农户的10.4%。1957年,全地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仅剩87个,入社农户1955户。1957年冬至1958年春,经过整社、扩社、初级社升高级社,至1958年6月,初级社全部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牛、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由社统一调配使用,生产经营由社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劳动力由社统一调度,规模稍大的合作社则分成若干个生产队。由生产队组织生产。1954年5月,滁县地委针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批转了来安县半塔区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经验,要求各地逐步推行“按件记工”、“小段包工”,坚持搞好“三定”,即定工、定时、定质(包括定产量),采取先试后包,从容易确定的农活包起。这一做法提高了社员劳动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收益按照土地和劳动工分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是土地分红占40%,劳动工分分红占60%,并留一定的公共积累。社务管理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管委会对生产队既有行政领导权,又有生产指导权。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1月,凤阳县试办成淮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滁县地区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522户2744人,耕地11736亩。之后,各县选择典型,试办高级社。1955年春,全地区共试办成7个高级社,其中滁县4个、嘉山2个、凤阳1个,入社农户1152户,平均每社165户。1955年下半年,正当初级社不断发展的时候,全国开展批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小脚女人”作风,在此影响下,本地区农村出现了初级社升高级社、小社并大社、扩社的高潮,高级社的规模不断扩大。1956年,全地区高级社发展到645个,入社农户397960户,占全地区农户的84.9%,每社平均农户617户。凤阳县武店区东方红高级社由83个初级社和64个互助组联合组成,它的范围包括当时的6个半乡,入社农户4049户18865人,是全地区规模最大的高级社。在初级社转高级社的过程中,一些同志怕戴“小脚女人”的帽子,违背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办社原则,要求过急,步子过快,工作比较粗糙,侵犯了部分社员的利益,引起一些社员思想混乱。加上管理水平低,出现了生产上瞎指挥,分配上吃“大锅饭”等弊端,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6年11月,中共蚌埠地委针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存在问题,作出整顿、巩固、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整社中对社员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教育,澄清部分社员的混乱思想,迸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生产,增加社员收入。1957年,本区高级社发展到835个,入社农户485323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99.6%。1958年春,经过整社,全地区共有高级社820个,入社农户487278户,农民全部加入高级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它将初级社时期作为社员私有的耕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耕畜、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高级社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高级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管理、监察社务。高级社组织社员生产劳动的方式,是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逐级下达生产计划,生产队组织社员生产,并按照一个中等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的日劳动量,制定出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以及每一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10分工)作为社员报酬计算单位。1956年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即包工、包产、包费用(亦称包成本),超产奖励劳动日,减产扣除劳动日。超产部分全部奖给生产队,其中50—60%分给社员,其余部分留生产队掌握使用。生产队根据生产需要和社员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应完成的劳动日数。1957年一度改为“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按劳动定额记工,田间管理包工到户”等生产组织形式。
社员集体劳动的产品和付出的生产费用等开支,由高级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产品和其它经济收入,在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规定的统购任务,扣除一定的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后,其余部分按照社员当年实际劳动所得工分进行分配。每年进行两次收益分配,午季预分,秋季决分。分配比例一般为:分给社员的部分占总收入的60~70%,生产费用约占15~20%,公积金约占5%,公益金约占2~3%。
高级社对社员的口粮分配,原则上是按年龄分等定量。分为1~4岁、5~8岁、9~12岁、13~17岁、18岁以上五个等级。不同区域同一等级的口粮标准亦有所不同,一般是稻产区高于稻杂兼产区,杂粮产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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