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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减免
1949年以前,农业税(田赋)减免限于正税,附加不减。多为受水、旱灾及虫灾等的灾害减免,减免额视灾情轻重而定,有全免、部分免、缓征等。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有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两种。社会减免的对象主要是烈属、军属和鳏寡孤独以及劳力少、收入低的特殊困难户,减免额一般在5%左右。灾歉减免一般按“重灾多减、特重全免、轻灾少减”原则执行。建国初期规定歉收不到二成的不予减免,歉收二成以上七成以下酌情减免,歉收七成以上免征。
1952年全区农业税减免除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外,增加革命老根据地减免和新分得土地贫苦农户照顾两项。当年全区四项减免合计为3342万公斤,占依率计征额的22.53%。
1956年起全区农业税灾歉减免标准改为灾歉不足三成的歉收几成减征几成,灾歉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四成五,灾歉四成以上不足五成减征六成,灾歉五成以上的全免。社会减免一般按各县计征税额2%至4%比例,由县里掌握,免税额并入农业社会公益金使用。
1970年全区执行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农业税灾情减免办法,根据纳税单位当年正常年景的应产量与当年当季的实收产量相比较评议灾减成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常年应产量大大低于实际产量所造成的“重灾算成轻灾,轻灾算成无灾”的问题。
1978年全区遭受特大旱灾,省下达的农业税减免指标1850万公斤,连同各县原有减免机动数在内,全区实际减免3084万公斤,其中灾情减免1698.5万公斤,社会减免195万公斤,照顾减免1190.5万公斤,共减免14450个生产队,占全区生产队总数的72.7%。
1979年安徽省开始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规定凡在正常年景下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分配收入又低的纳税单位免征农业税。当年省核定下达滁县地区起征点免征指标为免征正税825万公斤187万元,全区得到免征的生产队有3836个,占生产队总数的17.1%。第二年,全区又对起征点作了调整,使全区起征点减免税额增加到910.75万公斤,免征生产队增加到5298个。1984年起全省一律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分配给各地市的起征点减免指标全部收回。此后全区只对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从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中酌情给予照顾。
二、工商各税减免
(一)对小型工商业户减免
1953年对全区小型工商业户中每日营业额不满3万元(旧版人民币),收益额不满2万元(旧版人民币)者,免征工商各税。随后又规定小型工商业户月营业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手续费不满40元者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不满200元,收益额不满100元者免征工商所得税。1980年起规定,对全区个体工商户中月销售额不满150元,月劳务收益额不满80元者免征工商税,月营业额250元,月收益额不满120元者,免纳工商所得税。
(二)支持和鼓励生产减免
对建国初至1955年以前建立的手工业社,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1956年对合作社在建社初期免征所得税一年。1959年起对工厂试制新产品和利用废品、民用品作原料的产品给予免税。1970年后全区对兴办的“五小(小农机、小化肥、小建材、小粮油加工,小水电)工业”免税。1971年对全区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为农业生产服务产品无论销售或自用均免税。1979年起对全区二轻企业、街道企业、知青企业和校办工厂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1~3年。
80年代初,全区工商各税减免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规定企业被减免的税额必须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成或开支。从1985年起国家和省下放了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扩大了全区减免税权限,促进了工商企业的发展,到1990年全区累计减免工商各税总额23433万元,有3456个工商企业得到了减免。
(三)对灾区实行临时性减免
建国后全区对受灾地区的工商企业实行临时性减免,主要是对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营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1991年全区遭受百年不遇的大水灾,地、县两级税务部门深入灾区及时了解受灾企业情况,依据国家政策办理减免税。对灾区群众购买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宰杀自养猪、羊自食或出售免征屠宰税。在抗洪抢险期间企业发动职工加班加点生产发放的加班加点工资和各种补贴可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或工资总额计征奖金税或工资总额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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