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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工作始于1950年7月。当时人民银行规定凡30元(新版人民币)以上,除对个人支出外,均要通过转帐。月底实现了普遍开户,促进现金归行,存款上升。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银行六条》,重新核实单位库存,禁止坐支,清理私欠;取消农村大队、生产队现金管理;国家、供销社收购,一律付给现金,不实行转帐结算。1963年测算,农村人均持币较1961年上升80%;集团库存现金由1960年占市场货币流通总量15%下降为12%。
“文化大革命”期间,货币管理一度受到冲击,规章制度难以执行,导致就地坐支,库存不实。1976年后,货币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80年市场放开,放宽对农村现金管理。对城市单位进行核实库存,扩大结算。此后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单位开户归属不一,管理分散,加之新建新增的城市工商企业、乡镇企业、服务行业和进出市场的流动人口剧增,商品产销扩大,现金投放日益增多。据1987年市场货币流通测算,集团拥有现金较之1978年增加9倍,较之1960年增加95倍;流动人口持币由1978年仅占流通总量1.8%,升高到19.2%。现金归行总额与市场货币流通总量比较1960年为25比1,1978年为9比1,1987年发展到4比1,形成大量现金循环于体外。1988年8月根据国家货币制度和市场货币流通情况,全区自1988年10月起实行新的《现金管理条例》一直延续至今。
二、金银管理
1949年1月,全区银元贩卖活动猖撅,滁城一地的银元摊贩即达100多人。同年6月,根据华东军区颁布的《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对金银进行管理。由于区内黄金一向只为首饰而不充当货币流通,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银元。初时管理的政策是准许私人持有,但禁止银元介入市场充当货币流通;禁止私人之间买卖;同时结合工商管理,登记银楼银铺自有资金,禁止继续收购,只准来料加工。人民银行挂牌收兑标准控制在当地(县)市场价格之内,参考邻近市场行情,灵活变动。同年4月,滁城第一次挂出的牌价是:黄金每两36万元(旧版人民币,下同),银元(“大头”)每枚3700元。1950年初,黄金每两70万元,银元7500元。同年6月,黄金每两99万元,银元每枚8000元。较之初次牌价,提高2.8倍。自1954年4月至1955年6月,先后调价21次,均为由低调高。
1956年7月,银行金银牌价改为全国统一挂牌。1960年起,黄金计重改“两”为“克”(每31.25克折合1市两)。1949年至1958年的10年中,全区银行收兑金银总值合计人民币140.81万元。
70年代以前金银政策一直是限制低价收兑,70年代中期略有提高。80年代后大幅度调升,1987年黄金每克为38.40元,白银每克0.55元,银元每枚13元。1992年底黄金再次调至每克48元,白银每克0.85元,银元每枚20元,分别为解放初期初次牌价的41.67倍、26.56倍和54.05倍。在此同时市场国营金饰品商店售出饰品价格每克为140元,但只售不收;黑市个别银元小贩及钱币收藏者收购银元价约为每枚40至50元(珍稀版,则按版论价)。
国家配售给工业单位金银,1978年以前数量很少。1979年以后,由于市场开放,许多新兴工业兴起,需要配售金银作为原材料的单位计有农业机械、制镜、印刷、化学试剂、轻纺、医疗器械、机电、电子等多种行业。1987年各行业申报配售计划白银为2082公斤,经省核售298公斤。
三、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2月,全区开始试行安徽省计委、财委、人民银行、劳动局联合制定的《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首先规定各单位(行政、事业、企业、学校)编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资基金结算表》,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监督支付。次年,进一步实行工资基金分项计划、分项考核、控制总额的办法。1962年,实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职工调动使用《工资基金转移通知单》。1961年,全区职工总数61612人(其中固定58935人),全年工资总额2373万元,人均年工资385元,工资总额占当年货币投放的18%。1963年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全区应管户882个,其中已管840个,占应管95%。
“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7月停止审批正式职工工资计划,由各单位自行列表,直接向银行支取。1972年对管理工作作了强调,但收效不大。1978年对工资基金管理进行改革,由银行发给“工资管理卡”,凭卡监督支付。同年,年终奖金制度恢复,并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开始银行对各单位发放奖金进行监督管理,限额控制在1至2个月标准工资之内。由于奖金密切关连职工个人利益,以致出现就高、攀比等滥发现象。1980年根据中央、省有关指示,各县由计委组成奖金联合调查组,对各系统进行调查纠偏,退回全部或超额部分,并建立了“奖金支取登记簿”,对各类型企业规定提奖额度。1978年恢复奖金到1987年的10年中,奖金总额增长了10倍。
1987年末,全区全民职工总人数较1961年增加2.5倍,达15.9万人;工资总额增加6.8倍,总金额为1.84万元;人均工资增加3倍。此外,全区城镇集体职工人数由1978年的5.65万人增加1987年的到10.33万人;工资总额由2582万元增加到9363万元。1988年至1992年的5年中,全市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均呈上升趋势。截至1992年,全民职工总人数达18.9万人,比1987年增加18.7%,工资总额达4.08亿元,是1978年的2.2倍。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总人数由1987年的10.33万人增加到1992年的12.36万人;工资总额也由9363万元增加到1.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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