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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区各县户口管理由县警察局行政科及各警察所、分驻所、派出所负责。建国后户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地区公安处设治安科,县公安局设治安股负责这项工作,各城镇派出所则是具体从事户口管理工作的机构。1952年,全区共有11派出所,80名民警。1964年发展为19个派出所,87名民警。1984年底又增加到65个派出所,民警301人。到1992年底,全区有派出所170个,民警621人,原先由乡、村代管的农村户口全部改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
解放初期,全区城镇进行了户口登记。到1952年,有31个城镇建立了户口簿,装订了门牌。农村户口登记工作先在试点乡、社进行,1954年结合普选工作全面展开。到1956年全区城乡户口登记工作基本结束,普遍建立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制度。1958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区逐步完善了常住、暂住、死亡、出生、迁入,迁出、变更等七项户口登记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户口管理工作陷入混乱状态。1977年11月10日,地区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后,全区开展了户口整顿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调整更换了城镇街、巷门牌号码。1981年结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工作,对全区人口逐人逐户进行复查核对,重新登记户口底册和户口簿,核发新的证件,健全户口档案,使户口管理工作走上正轨。
1987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全区进行了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至1988年9月全面完成。1989年12月,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行署公安处制定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使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管理和申领临时身份证等项工作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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