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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条件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享受当时人民政府制定薪金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各民主党派,以后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现职国家干部。以上干部达到离职修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修养的制度,并享受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于一切离职休养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和离休前一样不变。离休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凡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2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的人员)。除领取工资以外,作为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增发工资,即1937年7月6口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
除此之外,根据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分别享有特需经费、护理费、住房(含农村安置建房)、用车、医疗保健、探亲假费用,以及原单位在职同级干部的其它福利待遇。
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干部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离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老干部的精力、专长和志趣,采取多种形式,因人制宜地发挥老干部的作用。中共滁县地委于1983年12月以滁地发(1983)98号文件批复设置中共滁县地委老干部管理局。各县、市也相继成立了老干部局。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丰富和充实离休老干部的精神生活,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老干部的实际问题;配合有关方面积极组织离休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帮助各单位组织离体老干部参观、休养等。地县(市)两级,都在老干部局的统一管理下,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和老干部病房(区);经常组织不同类型的书画、象棋、钓鱼等比赛;参观花卉、盆景、书法、绘画展览,从而丰富活跃了老干部的生活。
1984—1992年滁县地区享受离休待遇干部统计表

1992年底滁县地区离休干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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