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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1952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实行普遍民兵制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全区普遍进行了宣传。1953年秋,政务院发布了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实行试征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过渡。本区于1954年,国家开始对兵役制度进行改革。全椒、嘉山两县作为试行县率先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兵役法》规定以义务兵役制取代志愿兵役制。同年8月,毛泽东主席发出了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命令,本区应征青年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根据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精神,坚持政治、身体、年龄三个条件和“政治动员,耐心说服,依法选送”的原则,履行一系列严格的组织手续,最后由县新兵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首次实行义务兵役制征兵期间,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处处出现了父代子、妻代夫报名参军的动人情景。各县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征集任务。天长县9622名适龄青年中有7164人报名参军,经批准690人光荣入伍。凤阳县报名参军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的12.6倍,占全县适龄青年总数的95.4%。
“文化大革命”期间,征兵工作由地方政府和人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征集兵虽条件,先后按(1976)总政保联字第1号文件执行。(1971)总政保联字第1号文件执行。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自1978年起,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建设,一批超期服役的战士申请并被批准改为志愿兵。
1955年7月3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兵役法》规定以义务兵役制取代志愿兵役制。同年8月,毛泽东主席发出了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命令,本区应征青年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根据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精神,坚持政治、身体、年龄三个条件和“政治动员,耐心说服,依法选送”的原则,履行一系列严格的组织手续,最后由县新兵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首次实行义务兵役制征兵期间,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处处出现了父代子、妻代夫报名参军的动人情景。各县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征集任务。天长县9622名适龄青年中有7164人报名参军,经批准690人光荣入伍。凤阳县报名参军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的12.6倍,占全县适龄青年总数的95.4%。
“文化大革命”期间,征兵工作由地方政府和人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征集兵虽条件,先后按(1976)总政保联字第1号文件执行。(1971)总政保联字第1号文件执行。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自1978年起,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建设,一批超期服役的战士申请并被批准改为志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