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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源
明、清时代,府、州、县学皆由官府配置教官,塾师中少数为科举成名的举人、秀才,多数是考试落弟的儒生。办学堂以后,小学堂教师多为塾师出身,也有少数是教师传习所、师范学堂的毕业生;中学堂的教师由官府派遣,或由学堂延聘。
民国时期,小学教师一部分来自师资养成所、中等师范、简易师范的毕业生和短期师资培训班结业生,大部分来自中、小学毕业生和社会知识分子,也有一些塾师任小学教师。
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师来源于地方上有文化的青年、原中小学教师以及部队的政工干部,后来,路东联中、路西联中师范班的毕业生和淮南师范(设在天长铜城)的毕业生充实了教师队伍。沦陷区中、小学教师多为原来的中、小学教师,少数是汪伪教员养成所培养的毕业生,滁县、明光、临淮关等铁路沿线的中、小学还有少量的日本人教授日语。
建国后,人民政府接管留用了原所有中、小学教师。1952年,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1953年,滁县师范第一届中师毕业生80人分配到小学,成为教学的骨干力量。1954和1958年,两次通过考试录用了一批小学教师,并从党政机关、农村选派一批党员干部到学校工作。1960年,中、小学教职工发展到8198人。1961年按照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教师逐级下调,至1962年减少到7064人(其中增加2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1964年大办耕读小学,增加一大批民办教师。1978年开始对民办教师核编建档,发给任用证书,并通过考核,逐年辞退不称职的民师。
教师队伍中,师范院校毕业生占主要部分。1981年以来,国家分配到中等学校任教的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就有2765人。1978年至1992年,全区选招2265名民办、代课教师为公办教师。1977年至1983年,离退休教师子女顶替进学校的有1800多人,除少数当工人外,大部分经教师进修学校培训后充当教师。到1992年底,全区有教职工39760人(不含高校),其中民办教师为10990人,占28%。民办教师中,小学占48%,中学占5.4%,农职业中学占6.4%。
二、培训
民国以后,各县都设置师资讲习所,利用寒暑假培训在职小学教师。在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每年举办教师研究会,学习政治与业务。
建国初,小学教师的合格率不到30%。1956年,各县成立函授师范分校(省设有函授师范学校),组织不到初中毕业的在职小学教师参加学习。1957年,滁县师范成立函授部,招收小学教师中的初师、初中毕业程度的人学习中师课程。同年,华东师范大学在皖东各县开始招收函授生,“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81年又恢复招生。到1992年,共为滁县地区培养本科和专科毕业生952人。安徽师范学院(现安徽师范大学)从1956年开始在本区招收函授生,至今已培养了800余名本、专科函授毕业生。
1978年和1979年,行署投资兴办嘉山、天长两所师范,扩建充实滁县、凤阳两所师范,扩大招生规模。80年代,全椒、来安、滁县、天长、定远、嘉山先后开办教师进修学校(嘉山、天长两所进修学校原为师范学校),抽调不到中师毕业水平的小学教师脱产学习。各地还以师范学校和进修学校为依托,开展中师函授和卫星电视教育,组织教师参加电大学习,参加高等学校自学考试等。参加以上各种形式学习的教师有9500人,其中2538人获得高师和中师毕业文凭。
1992年各级名类学校专任教师合格率统计表

三、待遇
建国前,本区中学教师的工薪可维持5口之家的生活,小学教师的工薪比中学教师低得多。旧中国军阀混战,常移用教育经费作军饷,克扣教师的工资。
1949年全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使教师的收入不受物价上涨而影响生活,工资实行薪粮制。年初,小学教师月薪平均为120斤大米或小麦,6月增至150斤,9月又增至200斤。1953年,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85—120分,中学教师140—190分(每分值约为2300元,折新币0.23元)。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教师按学历、教龄、工作量、工作质量四个方面评定工资。这次改革,全区所有公办中小学教师都提高了工资。小学教师的工资由平均26.8元提高到36.94元,可购买180公斤大米,增长37.6%;中学、师范教师工资由平均43元提高到51元,增长18.6%。此后,又多次调整教师工资。1979年,国家发给每个教师副食品补助费5元,洗理费4元,全区中小学教师开始享受每月4—7元不等的班主任津贴。至1983年,中、小学教师最高工资达85元和75元,最低均为36元。1985年,改革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的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每年0.5元,教龄津贴分3元、5元、7元、10元四个等级。同年开始享受每月4元的书报费,退休教师每人每月增加17元生活补贴费。1986年5月,中小学教师(含中专、职业中学、中技教师)开始评定技术职称。到1992年,全区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分别为281人、3296人、1976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0%,这部分教师的工资又有了增加。50年代工作的教师,中学可以拿到250元左右,小学可拿到200元。
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1949年,政府每月补助25—30斤大米。农业合作化以后实行工分制,参加集体分配,其工分额等于或高于同等劳动力。1964年,国家开始对民师实行津贴补助,小学每人每月8元,农业中学每人每月13元。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民办教师工资除国家津贴补助外,由人民公社(乡)统筹解决。地委、行署(81)96号文件规定,工资标准不低于30元(不包括副食品补贴),一般为35元—45元。公助部分由民师按月领取,统筹部分由生产队与各户签订合同时确定,午秋两季支付给民师。1992年,本区各县民师的工资标准不尽相同,财政较好的县、市,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在70—90元,财政较拮据的县在60—80元之间。教师在建国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多次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更是首当其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全区教师在历次运动中的2553件错案全部复查改正。1981年,各县分别召开了从教30周年或35周年教师庆祝大会,地、县党政领导到会祝贺,并与老教师合影。1984年9月29日,地委、行署制定《关于尊重知识,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若干规定》,安排172名党员校长参加区、乡、镇党委,54名教师担任县、市人大常委、副主任,28名教师担任县、市政协常委、副主席,还优先为626户教师家庭1069人办理“农转非”(即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免除了教师中农村家属的义务工,并在卖粮、买化肥、就医、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1980年第一批评出特级教师5人,其中小学4人(马素秋、戴玉明、朱世新、李家谦),师范1人(胡兴泰);1988年第二批评出特级教师7人,其中中学1人(林长森),小学6人(吴春君、田在鸾、窦守华、程光普、冯传生、陈兴华)。对特级教师提高工资待遇,按月享受工资补贴。1985年9月10日,各县、市隆重庆祝全国第一个教师节,向教师颁发由国家统一制作的园丁纪念章。同年,省教育厅向从教35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1986年,省教委又向从教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1989年,国家教委、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授予天长县查灿云、全椒县刘开贵、凤阳师范江树铭为教育系统劳动模范。1991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授予滁州市陈汉炎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同年,国家教委授予嘉山县邵成林为全国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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