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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教育经费主要是依靠学田的租金,此外,尚有省、县拨款和学费作补充。宣统元年,凤阳府、滁州、天长县、来安县教育经费略有盈余,定远、全椒、凤阳县经费不足。
民国期间,省立中学、师范均由省拨款,县立中、小学为县财政拨款。本区各县的教育经费来源以捐税附加和学田租息为主,由县政府财委会、建设科统一拨给县劝学所支配,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抗战胜利后,开始征收学费及学米,作为教育经费的一项收入。
建国初期,学校经费主要靠学田收入,政府拨发大米或小麦作为补助。1950年,全区公办中学、师范教育经费由皖北行署文教处直接管理,小学经费属于地方财政,由各县地方附加公粮解决。1953年,公办中、小学经费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经华东区核定后,由省教育厅分配到专署,再由专署分配到各县。从1954年起,全区初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划归各县预算,原屑省教育厅管理的完中、师范划归专署管理。1960年,本区教育经费为635万元,1974年为1039.9万元。1982年开始对教育经费实行包干,后又实行分级办学和管理,全区普遍建立了乡(镇)级财政。1984年,全区教育经费为3161.4万元。1986年以来,本区教育拨款逐年增长。1991年,全省遭受百年未遇的水灾,地区财政为负增长,但教育拨款仍比1990年增长8.2%。1992年教育经费比1989年的5691.3万元增长65%,年平均递增率为18%。教育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1989年为17%,1992年上升到23%。由于教职工不断增加,人头费所占比重逐年增加。1991年人员经费占77.23%,用于发展事业的公用经费只占22.7%;1992年人员费占83.72%,公用经费只占16.28%。
教育经费来源除财政拨款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学杂费收入、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群众集资和捐资助学等。
一、教育费附加
1989年3月,滁县地委、行署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1.5%计征,城镇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的2%计征。当年10月底统计,全区城乡共征教育费附加1578.56万元,占应征数的58%。1992年,全区计征教育费附加2284.2万元。
二、学杂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即以收缴学杂费作为教育经费的一项收入。
建国后,各级学校仍收学杂费。本区各县收缴学杂费的标准不一致,城市高于农村,富裕地区高于贫困地区,正常年景学费减免的比例在15—20%之间(按学生数)。1960年,县城初小1.5元,高小2.0元,中学4.0元;农村初小1.0元,高小1.5元,中学3.0元。1982年,县城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0元,初小1.5元;农村相应要低0.5—1.0元。
80年代末,随着物价上涨,各县城纷纷另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由于各校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不同,很难统一规定收费标准。
“文化大革命”以前,学校收取的学费40%上缴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全县情况,分别下拨到各校作办公费用,60%自留,用于学校公务、修缮的补助和杂支。“文化大革命”以后,各校学费不再上交,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发给学校办公费。
三、勤工俭学
1958年,全区学校全面贯彻勤工俭学方针,部分学校开始创办工厂、农场,收入逐年增加。
1982年,天长县教育局和来安一中被评为全国勤工俭学先进单位。1984年,地委、行署作出《关于开展校办企业、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校校有项目,项项有收益,人人有劳动,年年有发展”的目标。地、县、市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并得到财政、物资、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使勤工俭学、校办企业迅速发展。到1992年,全区有1251所学校有项目,占学校总数42%,校办企业864个,其中工厂257个,拥有铸造、五金、化工、仪表等三百多种产品,学农基地125个,拥有耕地4139亩,第三产业367个。1992年产值达19573.2万元,是1984年的17.8倍;利润2419.3万元,是1984年的10.3倍。涌现出一批骨干企业,定远实小铝箔厂、嘉山中学玻璃厂、天长三中输液器厂成为全省规模最大的校办企业。天长县教委和定远实小铝箔厂1988年被评为全国勤工俭学先进单位。1981年至1992年,全区累计产值73062.63万元,利润9209.2万元,向学校提供建校经费和教师福利基金3793.88万元。
滁县地区1983—1992年校办产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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