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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
民国时期。本县没有专业苗木生产场家,民间利用落果苗和根蘖苗进行移栽。
建国初年,苗木来源依旧。1955年9月,国营大庵山苗圃场建立,地址在舜山乡的大庵山脚下,营地360亩。因其位置偏僻,于1962年迁至县城东门外,改名为来安县苗圃场,营地440亩。至此,成为本县苗木生产的主要基地。此外,为适应造林需要,60年代,每个社、队每年都承担一定数量的育苗任务。国营和社、队林场建立后,均相应变为育苗基地。70年代,苗木生产逐步转入专业化,全部由国营和社队林场经营。1978年,全县共有育苗单位154个,其中国营5个,社队149个;总计育苗面积1129亩。从1979年开始,除了国营和集体场家外,社员也开始进行苗木生产。1985年统计,全县从事个体苗木生产的有900多户,营苗面积840多亩。本县舜山乡在林桥林场的影响和帮助下,有880多户农民从事苗木生产,育苗面积近800亩,生产户数和营地面积均占全县90%以上。该乡重点生产雪松、龙柏等观赏苗木,另有名贵花卉,总计近百种。这些产品远销省内外各地。这个乡的农民因从事苗木生产,收入不断增加,并出现了10个万元户。
为发展林业生产,本县原独山林场场长田子方,1977年开始进行薄膜温床冬插铅笔柏(又名红柏)试验,1979年获得成功,首创冬季育苗新技术;1980年获省科技成果四等奖。
林场造林
民国37年(1948年),本县杨郢、长山和半塔等地的山沟里有稀疏栎林1000多亩,人工赤松林100余亩。此外,龙山有马尾松20多亩。全县几十万亩山丘大部分是荒山秃岭。
解放初期.在人民政府的号召下,群众大搞四旁植树。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集体营造了—批刺槐林。1958年,在第一次造林热潮中,国营复兴林场建立。此外,还建立起集体林场72个,总计经营土地7.8万亩。社队林场共有职工500人。此期所植林木仍以刺槐为主。1959年,本县第二个国营林场——长山林场建立。自此,国营林场开始大面积引造马尾松林,这一年,因“五风”影响,农村生活开始发生困难,社队林场大部份人员离场回乡,集体营造的林木因无人管理而遭到破坏。1961年后,造林工作逐步恢复。1973年全同林、业会议后,掀起了第三次造林热潮。至1975年,全县共办起国营林场4个,集体林场234个,总计经营林地20多万亩,林场职工增至434人,其中国营230人,集体204人。这期间,除了种植马尾松外,以种植黑松、国外松和各种杉木(包括杉木、水杉、池杉)为主。1978年以后,通过贯彻执行林业“三定”政策和推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促进了林业的发展,此期营造了一批经济林。1985年统计,全县共有林场151个(其中国营4个,乡、村集体林场147个),共造成片林22万亩(其中国营12.54万亩),占全县宜林地面积28万亩的78.5%,林场立木蓄积量48万多立方米。在乡、村集体林场中,有7.5万林地由农户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
1985年本县各国营林场基本情况列表如下:

附:林场多种经营
由于本县荒山面积大,国营林场在早期主要以造林为主,多种经营仅限于林间间作和小型副业生产,其各项开支全由政府负担。随着造林任务和政府投资逐渐减少,各林场自1975年起,分别建立起木材加工厂,利用间伐的小径材加工成房椽、瓦托、木柄和小农具出售:之后,生产项目逐渐增多。1981年,林场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多种经营的发展。1985年统计,4家国营林场共办农、工、商企业39个,产值109.4万元,获取利润39.6万元。长山林场除苗圃外,建立了11个厂店。项目有商店、木材加工、养猪、烧窑、农副产品加工、制药、培殖食用菌和开采石料,该场生产产品70多种。1984年至1986年,该场产值227.3万元,利润64.1万元,上交税金8万元;其间每年经济效益均居全省林业同类企业第一位,连续三年获省劳动竞赛委员会“银杯奖”。
社、队林场和国营林场一样,1980年以后多种经营不断发展,其中观赏苗木商品的生产最为兴盛。舜山乡林桥林场的林业用地1972年便已基本绿化。1973年,为“以短养长”,该场派人到南京林学院学习罗汉松、龙柏、雪松等10多种苗木的栽培技术,学习回场后,自行试验小枝扦插育苗获得成功。于是该场辟地40亩,专门培植商品苗木。1978年至1985年,仅此一项,每年收入3~4万元。舜山乡群众在该场的指导帮助下,多人育苗致富。
群众植树
民国时期,本县民众习惯在家前屋后栽植树木,立木储量较多。土改后,群众植树积极性高涨。高级农业社成立后,成片林木入社归公。1958年,在大炼钢铁和工具改革中,庄基林木多数被无偿砍伐;为恢复林业生产,1961年国家制定了“谁种谁有”的政策,但群众因受害于1958年的“共产风”,担心政策不稳,植树积极性仍然不高。直至1979年,特别是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后,群众的植树积极性空前高涨,据抽样调查,1985年全县群众植树约1200万株,平均每个农户140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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