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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
解放初年,商品粮自由买卖,一些私商经常抢购囤积居奇,妨碍了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为杜绝这种现象,1953年11月,根据国家规定,本县取消了粮食(包括油脂、油料)自由贸易,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当年的做法是:由农民自报公议,出榜公布,三榜定案;一榜为农民自报可以出售的余粮数,二榜公布群众评议的意见,三榜正式宣布各余粮户需出售余粮的数量。这一年全县粮食产量17618万斤,连同农业税在内,征、购共入库7703万斤,其中净购5847万斤,征、购后农业人口人均留粮506斤。
1954年,粮食统购改用“四定”办法,即以农户为单位,定常年产量,定自留量、定出售量,达不到自留量标准的,作为缺粮户核定供应量。
1955年,粮食统购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采用“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形式确定统购任务。具体做法是:以农业户为单位,在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除去口粮、种籽、饲料粮、机动粮和应交的农业税,余粮即为统购任务。“三定”后,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为做好“三定”工作,县委培训骨干160名,组成区、乡、村三级评委会712个,参加这项工作的干部和群众共有4342人。通过“三定”工作,确定全县平均口粮标准为467斤,最高484斤,最低445斤。“三定”结果,核定全县常年产量为21707万斤,年统购任务5600万斤。至1957年,三年统购入库粮食25197万斤。和统购任务相比,1955年超过3119万斤,1956年超过528万斤;1957年完成10360万斤,超额4760万斤。
1958年,“三定”工作实行包干制,统购任务采取逐级分配办法。是年,上级分配本县1.2亿斤,县委加码8000万斤,向公社分配2亿斤。这一年,因实现人民公社化,粮食统购单位由户相应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当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农业劳力被抽调大炼钢铁,庄稼因缺人收割,丰产未能丰收。在“浮夸风”的影响下,全年统购入库9250万斤,加上农业税共入库11189万斤,按后来调整的年粮食总产20752万斤(当年曾上报年产8.4亿斤,亩产1036斤)计算,农业人口连同种子在内,人均留粮450斤,开始购了“过头粮”。
1959年,经过反“右”倾斗争,“浮夸风”更加严重。在粮食统购中,不少人因抵制“五风”(见农业章注)而受到批判,从而导致当年又一次购了“过头粮”。当年共入库粮食6850万斤(其中征收农业税1989万斤,统购4861万斤),征、购后农业人口人均留粮237斤,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春节以后,农村各地相继发生浮肿病,进而出现饿死人现象,特别是南部和东南部地区比较严重,许多妇女还因此得了子宫脱垂症。
1960年揭发批判“五风”后,统购“过头粮”的错误得到纠正。这一时期,工业品供应发生紧缺,为促进粮食收购,从1961年4月起,对出售余粮的社队给予奖售工业品待遇。1963年,对已完成统购任务的丰收社队,又用高价(高于统购价格)协商议购和用工业品换购等办法来鼓励交售。当年全县在计划外议购入库粮食918万斤,换购入库264万斤。
1965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本县粮食统购任务重新恢复为1955年的5600万斤,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同时对丰收地区实行超产超购。具体办法是: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丰产社队再交售余粮,按交售数量,一半给予加价,另一半奖售物资。不久,随着工业品供应的缓和,超购的粮食全部实行加价政策。
1971年,粮食“三定”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统购任务调整为5700万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除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和恢复议购外,统购任务接连四次下调,1979年由上年5700万斤调为5520万斤,1980年调为5498万斤,1981年调为4635万斤,1982年调至4565万斤。经过四次调整,1982年统购任务~1978年减少1135万斤。
1985年4月,粮食(包括油脂、油料)取消统购办法,改为合同订购,订购数量一年一定。
在1950年至1979年的30年中,本县收购的粮食共入库11.91亿斤,平均每年收购3970万斤;最高的为1957年,收购总量为10360万斤。1980年全面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随着粮食的大幅度增产,收购量也大幅度上升。到1985年,6年收购粮食12.44亿斤(包括议购2488万斤,平均年收购2.07亿斤),为前30年收购总和的104.5%。1984年,全县收购粮食31474万斤,比历史上最高的1957年超出21114万斤,等于1979年收购量的5.5倍,创历史最高纪录。1985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嫌卖粮食便宜,将其部分转化为饲料,发展畜牧业,加上议购议销范围扩大,当年收购粮食23648万斤(包括议购597万斤,征、购后农业人口人均留粮1040斤),比1984年减少7856万斤,下降20.4%。
统购开始后,油料收购任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1980年至1985年,六年收购油料折油脂2983.24万斤,比1957至1979年23年收购总和超出1809.75万斤。1982年全县收购芝麻301.81万斤,油菜籽2396.49万斤,花生仁(花生果折)141.11万斤,总计折油脂1004.79万斤,为1979年的6.8倍,三个品种的入库量均为本县历史最高纪录。
销售
解放初期,粮食自由贸易。1953年11月,随粮食统购开始实行粮食统销。统销业务由国营粮食部门办理。
统销开始初期,粮食部门按计划指标销售城镇供应粮。1955年8月,按照国务院《城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粮食统销采取按人分等定量办法,凭证销售,节余归户所有,并印发粮票进行流通。当年,城镇人口定量标准(大米)为:体力劳动者每月33~50斤;公职人员(包括合营、合作企业职工)每月30斤;中学生每月32斤;居民25斤;儿童3周岁以下的每月7斤,3~5周岁者13斤,6~9周岁的20斤。1956年,每人月定量标准又调整为:体力劳动者29~49斤;县城所在地的公职人员28斤;县城以下的31斤;居民25.5斤;婴幼儿童10周岁以下的9~22斤。
实行计划供应后,本县1953年至1957年三年供应城镇用粮4190万斤,平均年销售1396万斤。1958年,由于大办工业,非农业人口由1957年1.89万人增至3.2万人,当年城镇粮食销售1973万斤,较上年增多603万斤,增长44%。城镇人口的猛增,给粮食供应增加了压力。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除精减城镇人口外,粮食供应一面压缩定量,一面采取以细粮带粗粮的办法,用大麦面、山芋干、豆饼等作为供应粮搭配销售。随着粮食情况的逐步好转,1965年基本恢复原定量水平。
1974年,城镇供应定量开始执行新标准,直至1985年未变。具体定量标准为:公职人员县城每月30斤;县城以下的32斤;儿童2周岁以下的每月12斤,2~4周岁的16斤,6~8周岁的22斤,8~10周岁的25斤。上述各类人员比前定量标准普遍增加1.5~2斤。体力劳动者区别不同工种又恢复32~55斤。
食油统销后,城镇供应人均等量供应,节日适当增加的办法,各时期标准不一;1985年定量为每人每月5两,另有议价油补充销售。
城镇酿酒、制酱和豆制品生产用粮,统销后实行计划分配,饮食、糕点业凭回笼粮票购粮,食油随粮按比例供应。
农村销售实行一年一定。1953年至1979年,总计返销口粮、种子44329万斤,平均每年1461.8万斤。1980年全面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返销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到1985年,2年共返销粮食3405万斤,平均每年为567.5万斤。其中1985年返销264万斤,是建国以来返销数量最低的年份。在对农村返销中,以1975年为最多,当年发生大水灾,连同救济在内返还农村粮食4858万斤,为来安历史上最高纪录。在三年困难时期,因粮食紧缺,总计供应农村4245万斤,人民群众主要依靠节约用粮、计划用粮、多种瓜菜、刻苦生活,战胜由于“五风”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粮价民国8年(1919年),本县稻谷收购价每石1.60元,销价2.00元;小麦收购价每石2.30元,销价2.70;玉米每石收价1.60元,销价2.00元;黄豆每石收价2.00元,销价2.20元:芝麻每石收价7.00元,销价7.5元。
民国19年,按100斤计算,籼稻旺季1.94元,淡季5.91元;小麦旺季3.56元,淡季5.79元;玉米旺季2.48元,淡季5.31元;黄豆旺季3.05元,淡季4.48元;大米旺季3.39元,淡季10.07元。淡旺季相比,淡季高于旺季40~200%。
民国36年,由于通货膨胀,6月份大米每石价值金元券23.1万元,11月份每石64万元,12月份94万元,次年元月每石涨至114万元。
解放初期,国营粮食部门采用大量收购、适时调进、灵活吞吐的办法控制粮价。1952年,本县谷物每百斤收购价:稻子为5.70元,小麦7.45元,玉米5.00元,黄豆6.8元,芝麻17.30元,季节差价为10%左右。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粮价由中央和省进行分级管理,相应地制定了统购价和统销价。是年,本县稻谷统购价每百斤6.60元,小麦8.90元,玉米6.00元,黄豆8.45元,芝麻17.60元。五种谷物每百斤收购价总值比1952年高15.6%,统销价格取消了季节差,实行常年一价;标二籼米每百斤销价为10.40元,麻油45.40元,菜籽油39.50元,豆油43元,花生油43元。
1961年,统购价进行第一次大调整,按100斤计算,稻谷由6.60元调至8.30元,粳稻由7.50元调至9.70元,小麦由8.70元调至11.40元,玉米由6.80元调至8.50元,综合平均调高幅度为27%。统购价格调整后,统销价格未变,购销价格开始倒挂,倒挂部分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
1963年,为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对农村返销粮由原执行统销价改为与统购价相持平。
1965年3月,城镇统销价格调高与统购价持平,调整后,国家对职工每月实行定额补贴。同年,对收购社队计划外的余粮(包括油料)实行加价。加价办法,以统购价为基数,提高30%。
1966年,第二次调整粮、油作物收购价格,以袖稻、粳稻、小麦、玉米、黄豆等五种主要谷物计算,平均上调14.7%。调整后,统销价格随之相应调整,实行购销同价。
1979年,第三次调整粮油作物收购价,在1966年价格的基础上,平均提高20%;超购计划外的余粮,按照新的统购价格增加50%。调整后,统销价格未变,购销价格第二次出现倒挂。
1983年,油料作物收购执行四六比例价,即按交售数量,四成执行统购价,六成按超购价计算。
1985年,粮、油作物取消统购办法后,除在市场议价收购的部分外,统一执行比例价。具体作价比例为:稻谷、玉米、花麦、白麦三成执行统购价,七成执行超购价;红小麦、糯稻按四六比例,油料仍按四六比例作价办法不变。
本县粮食收购价格,以1952年为基础,秈稻,小麦、玉米、黄豆四种谷物百斤收购价总值为24.95元,1985年(比例价)为136.58元,上升442%。城镇统销价,1953年百斤大米、麻油总值为55.80元,1985年为90.90元,上升62%。
附1:
建国后若干年份来安县粮食购销情况表


附2:
建国后若干年份来安县油料、油脂购销情况表

附2:
建国后若干年份来安县油料、油脂购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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