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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构
1951年9月建立嘉山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组、审批组、侦察组,依法开展检察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作受到干扰,1967年嘉山县人民检察院由人民解放军接管,公检法工作均属县革委会人保组。1978年10月,重新恢复了嘉山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组,后内设机构又改设为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
1951年至1954年县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按照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和政府各项政策、法令,为巩固人民革命政权,保护广大人民利益开展检察工作。1955年至1958年主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所规定的方针,担负起审批逮捕人犯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1966年至1976年,检察机关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工作基本陷于停顿。1978年至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一切权力,使社会主义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二、检察工作
在实行审批方面,1955年至1958年对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的人犯1074名,审查批捕人犯882名,不批准逮捕的43名,退回补充侦察人数78名,年终积案5 (件)人。1959年至1965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849名,审查批捕人犯385名,不批准捕办人数34名,退回补充侦察人数30名,年终积存案件34件(人)。
1966年至1976年,检察机关在“文化革命”初期形成瘫痪,成立县革委会后,人保组进行该项工作。1978年10月开始恢复各项检察工作。1979年至1983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共819名,经审查批捕人犯748名,不批准捕办人数41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人数26人,年终没有积存案件人数。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亦持慎重态度。自1955年至1958年受理审查起诉的881人中决定起诉人数 789名,占89.5%;免予起诉的2名,不予起诉人数53名,年终积存案件人数4名。 1959年至1965年受理审查起诉442人,决定起诉422人,占95.4%,不予起诉人数1人,年终无积存案件。1979年至1983年受理审查起诉的728人中,决定起诉 657人,占90.2%,免予起诉人数38名,不予起诉人数5名,年终积案27件(人),其中公安机关撤回5件。本县检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肩负直接受理、自行侦察案件的任务。1955年至1965年共受理689件(人),起诉390件(人)。1978年至1983年上半年共受理98件,起诉25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检察院的审理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及时打击了各种犯罪活动。1979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的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中心任务,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它犯罪活动。认真贯彻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方针,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抢劫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1979年至 1983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382人,决定起诉353人,免予起诉的32人,不起诉的4人,从而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促进了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转变和改造。
1985年,县检察院加强了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共审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03件,115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82件91人,未批准逮捕14件17人,退查3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00件123人,经审查决定抽法院提请公诉87件108人,免予起诉8件10人,不起诉2件2人,审理3件3人。法庭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均派员提出公诉,揭露犯罪,宣传法律,教育群众。
1988年共审理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案件120件,13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5件 76人,未批准45件59人,受理公安机关批准起诉案件86件112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请公诉76件、101人,免予起诉的10件11人。
1990年,为搞好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09件,346人,与1989年相比,件、人数分别增加19%,经审查批捕的187件、311人,受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193件316人,免诉案件12件12人,经审理提请公诉148件246人,不予起诉1件1人,作撤诉和退查处理的2件4人,待审理20件36人,自侦部门移送刑检科批捕案件14件16人,经审查决定批捕 10件10人,不予批捕3件3人,待审查1件3人,移送起诉案11件13人,免诉案 7件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6件7人,决定免诉7件8人,撤诉1件1人,正在审查 4件5人。
为保障经济建设,加强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当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0件32人,与1989年相比,件、人数分别下降43%和41%,决定立案14件15人,比1989年分别下降79%和43%,其中贪污案8件8人(含大案2件2人),贿赂案件1件2人、挪用公款案4件4人,抗税案件1件1人,侦察终结提出起诉的7件7人,其中贪污5件5人,贿赂案件1件2人,偷税案1件1人,提出免诉意见的8件9人、占立案数的57%,不予立案的12件12人,未立案进行调查的7件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87万元。为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6件47人,立案 10件18人,其中非法拘禁案5件10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件4人,刑讯逼供案1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2件3人,移送免诉4件 5人、逮捕2人,不予立案11件16人,转有关部门处理3件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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