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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8年(1929)以前,县内用秤、斗、尺均为旧制,明光一带使用小斗,每斗糙米14市斤,潘村、古沛一带使用大斗,每斗糙米24市斤,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后,县内由政府委派专人负责改制,市场使用标准市用制,除秤制为每市斤16两外,其余尺、斗等度量衡制均为十进位。
建国后,县内市场除少数国营企业使用公制外,大部分使用旧制和其它杂制。为统一计量制度,保证交易公平,国家开展度量制改革,本县均按照规定认真执行。1953年6月,根据1951年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工商处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要求,县内进行了部分改制,为照顾较小工商户,主要是以老尺、老秤改装为主,并以国营公司的新尺、磅秤作标准,派员到蚌埠、滁县等地学习改制技术,改制范围为县城和各区主要集镇,农村中家用老斗、老秤也部分地进行了改制。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同年1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全省范围进行16两秤改制的通知”。据此,责成县商业局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计量管理工作。至1964年,全面展开,改制工作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原以16两为一斤的旧市制一律改为10两为一斤的新市用制(中医处方除外)12两为一磅的英制及其它杂、旧制一律废除。1979年5月,对中医处方使用的16两秤制进行改革,年底,全县医药界统一使用公制计量单位(克、毫克)。
1974年,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具体办理标准计量、标准鉴定,主要是对木杆秤的标准鉴定,对全县所有衡器生产单位和个体户加强管理,衡器生产单位和个体各种衡器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加盖合格印,方能出售使用。1975年,增加企业、单位使用的磅秤天平鉴定,1977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全县各单位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均接受计量部门检定,计量部门规定检定周期,加强了对县内工业企业的计量管理。1985年,县五金厂、开关厂、明光酒厂、皖东拖车厂建立了计量室,化肥厂配有仪表修理车间,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计量工作管理。建国前,市场度量衡器具的标准和使用,主要是遵守约定俗成的旧制通行。建国后,市场度量衡量的标准使用由工商部门下属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检查剋斤扣两,短尺少秤等问题,1964年,由工商部门配合其它部门检查为主,1965年起,除检查外,国营、集体所有制单位购销门市部均设较秤处、复尺处,实行群众监督,1978年后,市场日趋繁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全面检查,对克斤扣两者,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集市贸易市场普遍设立校秤处,以保证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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