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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组织
1951年以前,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性质。同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根据这一“决议”,县内首先在南屏乡老观陈自然村建立了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年底前又陆续在县内建立了四个互助组。迄至1952年年底,全县共建立互助组3650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284个,临时互助组2366个。1955年,全县互助组已发展为1971个。
1952年秋,在发展互助组的同时,选择基础较好的沙石乡(现中心乡沙石行政村)胡家德互助组,试办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年底,又在城南乡建立老观陈初级农业社。1953年底,全县成立初级社107个,迄至1956年止,全县共成立初级农业社2300个(初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
1955年7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毛泽东主席作了专题报告。此后,县内在组织初级社的同时,于10月间在花园、沙石两乡试办了两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全县有高级社113个,当时高级社的规模为:100户以下二个;101—200户六个;201—300户14个;301—500户33个;501—700户41个;701—1000户16个;1001户以上一个。规模最大的是曹埠乡滁光高级社,全社1774户。高级社下设生产队、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
1958年8月29日,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根据决议精神,县内于8月30日成立了第一个以乡为范围的“大社”——“武岗大社”。9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了“还是人民公社好”的口号,“武岗大社”遂改名为“南屏人民公社”。到9月15日,全县计成立16个人民公社,百分之百的农户都加入了公社组织,实现了全县范围内的公社化。16个人民公社的规模和名称为:1001—2000户的有红光(复兴)、新华(西王);2001—3000户的有劳动(周岗)、灯塔(管坝)、骑龙(大墅);3001—4000户的有铜井(马厂)、东王;4001—5000户的有八一(石沛)、拂晓(陈浅)、峨嵋(广平)、爱国(赤镇);5001—6000户的有东风(十字)、勤俭(新兴)、独山(古河);6001—7000户的有红旗(太平);南屏人民公社(包括襄河镇)规模最大,总计九千余户。
1960年春,16个人民公社被调整合并为13个,1962年又划为29个,1963年增加为32个,1965年再增加为36个。1983年4月,实行政企分设,人民公社不再具有行政权,仅为生产管理组织。此时,全县共35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两级组织)。
二、生产管理与分配
(一)互助合作阶段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起来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有“临时”和“常年”两种类型。临时互助组只是在某一生产季节里进行劳动力的互助,常年互助组则是对成员的劳力作简单的协调和安排,但主要是以“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合作;互助组内的畜力和农具也可进行少量的互助。互助组对农民的约束力很小,生产自主权仍在农民手中,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其耕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仍归各农户所有。互助组组长的工作为义务性质,不取报酬。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折价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各农户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虽然仍归个人所有,但生产经营权已归属农业社,农业社对入社的劳力、耕畜统一调配使用,对耕地的种植作统一安排。农业社对生产队既有行政领导权,又有生产指导权。初级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社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对主任实行误工补贴。
初级社社员的收益分配,是按其入股耕地数和所参加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的。农业社一般在年底逐人评定底分,然后按照“死分活评”的办法记工。社员积肥也按量评记工分,参加分配。通常对粮食、油料、棉花等收获物的分配比例是:耕地35%,劳力(劳动工分)60%,公积金5%。对作物秸秆一般按“土四劳六”(即耕地40%,劳动工分60%)进行分配。各种农作物的种子,在分配前统一留足。公粮则在分配后按田亩负担,由各户自行上缴。生产队、作业组向农业社包工包产,超产部分主要分配给劳动力,同时,兼顾耕地数,一般按“劳八土二”的比例分配。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1956年至1957年,县内组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根据1956年5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神组建起来的。按照章程,初级社时期作为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耕畜、大农具)一律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由合作社组织社员集体生产,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高级农业社下设生产队、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农业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监察社务。高级社为管委会主任负责制。
高级农业社按照一个中等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的日劳动量,制订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以及每一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为计算单位。农业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即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劳动日,减产扣减劳动日)。生产队根据生产需要和社员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应完成的劳动日数。1957年改为“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按劳动定额记工,田间管理包工到户”的生产组织形式。
农业社对一年的收入(实物和现金)在完成上缴国家规定的农业税以后,按以下项目进行分配:(1)扣除本年度的生产费用;(2)保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一般为5—8%)、公益金(2—3%);(3)余下部分则按照社员所完成的年劳动量(即劳动日)进行分配。
农业社对社员的口粮分配,原则是按年龄分等定量。1956年,1957年两年,社员口粮分配分为1—4岁、5—8岁、9—12岁、13—17岁、18岁以上五等。不同区域的等级标准(由低向高)是:稻产区为110—125斤,220—235斤,330—350斤,470—490斤,640—660斤;水稻杂粮产区为105—115斤,200—210斤,300—310斤,430—445斤,570—590斤(均指原粮)。
(四)人民公社阶段
人民公社在1983年4月以前为政、社合一性质,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监察委员会。
从1958年秋至1984年底,全县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与分配形式曾有几次大的变化。
1958年秋至1961年秋这段时间,理论上公社是政、社合一的领导机构,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生产大队则是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偏差。1959年2月,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为三级所有,提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物资劳力,等价交换;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等一系列具体政策内容。可是,我县没有完全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而实行的是:“四包到队”(包数量、包质量、包时间、包工分),“五定到田”(即定作物、定产量、定肥料、定季节、定技术管理)的生产管理形式。社员生活自1958年秋起实行“伙食供给制”,由生产大队按人定量供给粮食,生产小队自办大食堂。1960年春,中共全椒县委又在南屏公社进行了从“基本队有”向“基本社有”形式的过渡试点,把社员分配由原来的午季预分、年终分配改为按月预支。随后即有独山(古河)、铜井(马厂)、劳动(周岗)、勤俭(新兴)、爱国(赤镇)、东风(十字)六个公社完成了向“基本社有”的过渡。
1958年秋至1960年因受到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的危害,县内农业生产力遭受了极为严重的破坏。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的文件。根据文件精神,3月12日,中共全椒县委开始在南屏公社老观陈大队老观陈生产队进行“责任田”的试点,不久即推行至全县所有公社。“责任田”的基本做法是逐丘定产,归户计算,全奖全赔,产量由农产负责。这对恢复当时农村生产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1961年冬,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2月中旬,县委派出工作组到南屏人民公社花园大队进行试点。12月下旬,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和花园试点经验。全县大部分人民公社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基本核算权力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第一次把组织生产和基本核算统一了起来。到1962年底止,全县除襄河镇蔬菜大队、古河公社蔬菜大队、南屏公社田家渡大队的生产队外,其余的生产队一律被定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2年3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年底,全县899个生产队改正了“责任田”,其余到1963年秋也全部改正。自此,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和分配仍由生产队负责。第三次大的变动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当“农业学大寨”运动形成高潮以后,县委根据大寨经验,计划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但进展缓慢,直到1967年才有老观陈、官渡、花园、小王、华兴、高井、华龙、联盟、曙光、美丽、兴云、杨庄、大郑、金坝、14个大队(占全县179个大队的7.8%)实行了大队核算。可是,不久这些大队又相继恢复了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恢复最迟的是兴云大队和老观陈大队,兴云大队为1971年,老观陈大队为1981年。
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县内部分生产队推行大寨式的评工记分方法(即每月评工一次,评工时,民主协商,先选出思想好、干劲大、技术高、干活重视质量的“标兵”,定出其每天的标准工分,其余社员看“标兵”,比自己,自报工分,大家评议),而另一部分生产队,仍实行原来的评工记分办法。1971年,全县2374个生产队,其中实行大寨式评工记分方法的503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21.2%;实行定额管理加底分活评相结合方法的有374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15.8%;实行底分活评的1079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45.4%;实行死分死记的418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17.6%。
这个时期,依据中共中央1971年82号文件《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的精神,在每年午、秋两季,公社都要进行对生产队的清工、清帐工作,按规定确定集体的积累和社员的分配数额。据全椒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71年至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这一时期社员的口粮分配,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粮相结合的分配形式。总的比例是“人七”(基本口粮占七成)、“劳三”(工分粮占三成)。基本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有四个等级和三个等级两种。四个等级的等差是:一至三岁吃成人口粮的四成;四至七岁吃成人口粮的六成;八至十岁吃成人口粮的八成;11岁以上均吃成人粮。三个等级的等差是:一至四岁吃成人口粮的六成;五至九岁吃成人口粮的八成;十岁以上吃成人粮。各生产队的口粮标准不一,根据该队年产量和完成国家征购任务情况而定,稻产区人均口粮450斤(原粮)为征购任务的起购点,完成征购任务的可按500斤(原粮)分配;稻杂兼产区的起购点为400斤(原粮),完成任务的可按450斤(原粮)分配。低于以上标准的,国家不予征购。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办法处理,即30%超售给国家,40%留作生产队集体储备,剩余的30%用于生产队集体开支或分配给社员。1972年至1978年集体粮食分配情况见下表(下页):
第四次大的变化是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从尊重群众生产自主权出发,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并逐渐形成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形式,把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纠正了自合作化以来长期存在的“大呼隆”、瞎指挥等“左”的倾向。1979年春,三圣公社松树山生产队和马厂公社小华生产队最先推行“包产到户”,与此同时,全县有2340个生产队推行了以生产小组为单位的联产大包干。到1979年底,全县2662个生产队包产到户的19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0.7%;以生产小组联产大包干的生产队1968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73.9%。1980年11月,全县包产、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发展到2388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2746个)的86.9%。1981年夏收以后,全县2746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大包干。
1972年至1978年集体粮食分配情况表单位:万斤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将耕地、耕牛、农具等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但耕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牛、农具按质论价,由社员分期偿还后归农户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社员的生产直接与经济利益挂起钩来,经济上以户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在完成上缴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以后,农产品和农产品交换的现金收入完全由社员自行支配。1984年,我县农村人均收入为450元。
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农业生产责任制起到了稳定和完善的作用,并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农村不断涌现出一批专业户(重点户)。据统计,1984年全县参加农业生产分配的农业户共70723户,内有专业户18705户,占26.4%。其中属种植业的专业户9099户(含粮食种植专业户6952户),造林专业户117户,养殖专业户3505户(含家禽饲养专业户1958户),运输专业户1692户,工商专业户2497户,服务专业户1235户,其它行业专业户57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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