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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县内无房地产管理机构,公房由所在机关、社团自修自管。建国后,原全椒县国民政府的房产以及官僚、地主和地主兼工商业户的房产全部由国家接收。所接收的房产,1953年以前由县政府财粮科管理。当时全县共有拨用公房1864.5间,租赁公房785.5间。1953年以后,房地产由县政府城建委员会下设的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1956年由县财政局公产股管理。1962年,县正式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除房屋公产外,城镇土地也开始纳入管理范畴。1972年,在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县城镇建设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为该局业务组成部分。1976年成立全椒县基本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又划出成立专门委员会,隶属于县基本建设局领导。
建国以来,房地产接管主要有以下过程:1953年,实行城市改造,对象是已定的地主、地主兼工商业成份或被人民政府判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及逃亡海外人员,其房产由政府无偿征收;1958年,对襄河、古河、赤镇、广平、陈浅等镇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是住房较多且有出租者,被改造对象定期领取房租定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9月定息停发)。“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有“政治”、经济问题者,以房屋没收或抵偿作为处罚;此外,部分居民精简下放,其房屋也作价归公。到1981年底,属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房屋,襄河镇有1459间、面积达19730平方米;其中瓦房1338间、面积18540平方米,草房121间、面积1190平方米。县内其他主要集镇有房屋553间、面积9345平方米,其中瓦房525间、面积8960平方米,草房28间、385平方米。1981年开始,房管部门开始落实有关房产政策,对在建国以来没收和私改房产工作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迄至1985年,全县共落实政策121户,退还错改房屋380间,加上历年增建,现全县仍有公房1902间,面积30852.1平方米。
由于城镇建设的日益发展,可建土地越来越少。1980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加强城镇建房管理的布告,“本着改造老城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拆平房盖楼房的精神”,特规定“在小集镇建房,由公社审核,报区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在县城建房,统一由基建局发给‘建筑许可证’”。
县内公房管理和维修有两种性质,一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产,二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产。单位自管房产的管理和维修由单位自行负责,使用公房的干部职工每月交纳房租,由单位收集统交县财政局,维修由单位编造预算送财政局审批后在折旧基金中开支。房地产管理部门所管的房产,本着“以租养房”的原则,按月收取房租,并对原有房产不断进行维修;同时,还利用节余租金兴建新房,或作职工宿舍,或作工商生产、经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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