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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
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以前,县内所用尺、斗、秤均为旧制,且不统一。县城一带使用大斗,每斗值糙米23.5—24斤,而古河、赤镇、广平一带使用小斗,每斗值糙米15.5—16斤。民国十八年,中央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要求统一全国计量制度。县内由政府委派度量衡检验员一名,受县政府第二科领导,负责全县改制工作。改制结束后,县内市场基本使用市用制。市用制中,除秤制为每市斤16两外,其余尺、斗等度量衡制均为十进位。
1949年全椒解放,初期,县内市场除少数国营企业使用公制外,其余绝大多数使用旧市制和其它杂制(12两为一磅的英制等)。旧市制中的16两秤制换算繁杂,给越来越广泛的商品交易造成了不便。为统一计量制度,保证公平交易,建国后,国家多次开展度量衡制改革,在我县均得到了认真的执行。
1953年6月20日起,根据1951年皖北行政公署工商处2752号文件关于“统一度量衡器具,推行十两秤制”的要求,县内进行了部分改制。改制中,为照顾较小工商户的经济困难,主要以老尺、老秤改装为主,真正不堪修改的须重新购置。改制的技术工作由县商联会聘请滁县、南京、含山等地的七个度量衡技术人员进行,以国营公司的新尺、磅秤作依据;改制范围为县城和各区主要集镇。另外,农村中家用老尺、老秤也大都进行了改制。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同年1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16两秤改的通知”,据此,县成立了计量管理机构。但大规模的改制工作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直到1962年5月才全面展开。改制前,县人民委员会发布了“计量管理工作布告”,规定:原以16两为一斤的旧市制一律改为10两为一斤的新市制(中医处方除外);12两为一磅的英制及其它旧杂制一律废除。改制工作由“县秤制改革委员会”领导,计量管理检定所为具体办事机构,技术工作由襄河镇、马厂衡器生产组抽调六名技工负责。该工作先在襄河镇、马厂试点,然后全县推广。由于10两制换算方便,群众拥护,10月份改制结束。除中医处方仍用16两制外,全县度量衡制基本统一,公制、市制并用。主要度量衡器具有磅秤、天平、钩秤、盘秤、皮尺、竹尺、木尺、钢尺、酒油端子等,升、斗除私人自用外,不作交易量具。
1978年8月,进一步对中医处方使用的16两秤制进行了改革,至1979年6月1日,全县医药界统一使用了公制计量单位。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目前,此项改革正在进行中。
二、计量器具检定
1962年9月,县计量管理机构定名为全椒县计量检定所(后为标准计量管理所)后,检定工作正式开展起来。初期,主要是木杆秤检定,范围为全县所有衡器生产单位的木杆秤。1964年1月22日,县商业局、粮食局、手管局、供销社、标准计量所联合规定:衡器社(组)和个体秤工生产或修理的衡器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加盖合格印后方能出售或使用。1965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进一步规定:凡在县内进行衡器制造或修理者,不论本地或外地,均需由计量部门核准,发给证明书方准经营,否则予以取缔。1965年起,除木杆秤检定外,增加企业、单位使用的磅秤和天平检定,检定范围也由衡器生产单位逐步扩大到全县所有使用度量衡器具的企业单位。1965年,首先对商业、粮食企业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实行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的按期检定;后检定工作逐步推广到农村社队。1973年,县标准计量检定所组织力量对全县所有社队木杆秤进行了检定。先在小集公社进行试点,然后全县展开,计统一标准木杆秤1305支,并取缔非法制秤户34户。1977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1978年元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全县各单位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均须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按期检定。计量所实行的检定周期为:长度,以及压力表、天平、血压计每半年检定一次;台磅每年检定一次,并执行边检边修制度。
除正常的周期检定外,还经常开展突击性检定。1978年上半年,县标准计量管理所组织力量对县城、古河区、马厂区的商业、粮食、供销及县城的工业等企业单位使用的部分台磅、大秤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检定和修理。计检定台磅161台,其中不准和失灵的111台,占95.7%;检定木杆秤76根,不准的33根,占43.4%。
自1978年规定全县度量衡器具实行检定后,县内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计量管理。至1983年,县柴油机厂、县农业药械厂先后建立了计量室,化肥厂配有仪表修理车间。1983年县人民政府批转计量管理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报告》后,全县工商企业多已配备了计量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并配备计量所统一购置的20或25公斤标准砝码一个,以作经常性的校验。
三、查验
1949年以前,市场度量衡器具的准确使用由度量衡检验员负责查验,各同业公会配合管理。标准度量衡器具如升、斗等均须打上标准烙印,违者予以经济处罚或勒令停业。
建国后,市场上度量衡器具的标准使用由工商部门负责,主要是检杏克斤扣两,短尺少秤等问题。检查形式:1965年以前,以工商部门配合其它有关部门开展检查为主;1965年起,除检查外,国营、公私合营、集体单位的所有购、销门市部均设立复秤、复尺处,实行群众监督制度。1978年以后,市场日趋繁荣,工商部门相应实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全面检查,对克斤扣两者均给以一定的经济惩罚。另外各集市贸易市场也普遍设立校秤处,以保证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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