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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建国以前,由于政治、经济种种原因,农业生产水平低下,较大的自然灾害无力抗御,以致灾害降临,百姓无以为食,弱者成批冻馁身亡,勇者起义造反,道德败坏者到处抢劫。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有时也被迫开仓赈济,但一般赈济量极小,据明泰昌《全椒县志》、清康熙《全椒县志》、民国《全椒县志》记载:明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大旱,朝廷发放粮款开赈,杨隆(全椒人)在庆家湾(今古河艾塘附近)设粥院一所。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蝗灾,知县杨道臣捐俸银60两,买粮300石,号召民众捕捉蝗虫,100斤蝗虫给粮一石。蝗绝后大旱,教谕胡宗禹、训导黄子淳等捐献大米赈济学生,晋三接等人捐献粮款沿乡赈济灾民。清乾隆五十一年(公元1786年)夏大旱、秋大水,朝廷赏给农民一月口粮度荒。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县发放以工代赈挑塘银2400两。
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县内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全县淹死665人,冲毁房屋2万余间,冲走农具2.2万余件,县国民政府仅发放少量的救济粮款,加之多被贪官饱入私囊,共饿死灾民1140人。次年,我县旅居东南亚的爱国侨胞组成华洋义赈会,为灾民赈济财物,施舍面粉、药品、棉衣等,多数灾民才得以生存。
建国以后,县内也曾数次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县民政部门全面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以生产自救为主、社会节约互济和政府扶助为辅”的方针,及时核实灾情,发放救济粮、款,采取各种有效的救灾措施,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建国初期,人民生活贫困,春荒夏荒严重。当时救灾的重点,原则上放在受国民党军队残害的孤山、大山、周岗等老区。据不完全统计,孤山一地,1949年因受国民党军队劫掠而无法生产的农民就有464户1769人。1949年5月,县政府给孤山区722户2815人发放了27.1万余元生救贷款(华中币),每户标准为300至600元;给230户抗属发放生救粮(大米)5389斤,每户标准为15至50斤;群众捐助大米13850斤,稻谷7531斤,互救1441人。同时,县政府还号召全县人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副业生产。1950年春、夏荒中,全县有1.2万余户、7.2万余人断炊,县政府及时发放救灾粮8万斤、款5359元,贷放稻种30.6万斤,发动全县干部群众捐献救灾大米383万余斤、杂粮3520斤、款588元;并组织了2.6万余人进行砍草、挖藕等项副业生产,以解决断炊户的生产、生活困难。
1953年以后,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群众生活逐年好转,生救工作的重点是:1.领导群众,搞好生产,挽回灾害损失;2.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适当抽出人力,开展副业生产;3.发放救灾粮、款。1954年夏,县内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圩田全部淹没,全县有1.6万余户、7万余人受灾,占全县总人口的26.55%。县及时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了95%以上的机关干部和123只民船沿滁河、襄河抢救遭受洪水围困的灾民,共抢救灾民7215人,抢运粮食10万余斤。灾后,又组织灾民进行排涝补种、垦荒扩种、扩大套种、抢种再生稻等,当年灾区仍产粮860万斤,挽回水灾损失12.3%。同时,民政部门及时发放救灾粮(大米)1408万斤、生活救灾款4.3万余元、生产补助款4.5万余元;机关干部捐献大米7.3万余斤、生救款600余元。加之组织了2.8万余人进行挖药、砍草、捕鱼等副业生产,获利26.5万余元,基本解决了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1971年4月28日,古河、红卫(今太平)两区九个公社遭受风雹的袭击,共毁坏粮食作物3万余亩、油菜2641亩,摧毁房屋5520间(倒掉464间),死亡一人,伤87人。灾后第二天,县组织50多人奔赴灾区慰问,行军途经本县的解放军部队也派出车辆,抢救受伤群众。受灾地区灾后合理地安排了生产,抢时间补种,到5月2日止,棉苗补种完毕,并补泡稻种40万斤。对毁坏的房屋本着先易后难,先烈军属、“五保”户、下乡“知青”、驷马山民工家属、贫下中农,后其他社员的原则,统一进行了修建。此次受灾,国家共下拨中、晚稻种60万斤、木材50立方米、毛竹2000根,发放救灾口粮32万斤、煤500吨、生救款26万元。
1978年,县内遭遇特大旱灾,全县共有31个公社26.3万人受灾,占全县总人口的79.7%,受灾面积43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68%。受灾后,县除及时发放救灾款219万元、粮(大米)3100万斤、煤5000吨外,还发放抗旱经费198万元。为了解决灾区群众吃水、吃菜困难,县交通部门组织31辆汽车轮流装水运往灾区,县蔬菜公司调运7万多斤蔬菜供应灾区。经过六个多月紧张的抗旱救灾,灾区的生产、生活基本恢复了正常。
二、社会救济
建国以来,1949—1984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总计2764953元。
(一)农村社会救济
建国初期,正值国民经济恢复阶段,农村社会救济主要依靠群众互助,开展生产自救;救济对象主要是遭受国民党军队破坏严重的孤山、大山等革命老区(1943年9月,柏承君部烧毁了孤山18村的全部房屋,抢走了所有的耕牛和粮食)。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后,农村社会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给他们购买口粮、添置衣被、修补房屋。1960年至1962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4.4万余元,解决了5万多人次的生活困难。1961年采用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法,解决贫困户棉衣3.6万余件、棉被3364床,并帮助困难户修补房屋5万余间,新建房屋4594间。其中国家拨款解决棉衣9659件、棉被192床,修补房屋3616间,新建房屋183间。
国后历年发放灾害救济粮、款、手数额统计表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责任制后,出现了一些劳力少、人口多、生产能力低的贫困户。10月,县成立了扶贫委员会,确定以周岗等六个公社为试点,开展扶贫工作。1981年4月,又在隆兴等十五个公社开展了扶贫工作,县直、区乡科局级领导干部全部参加,采取国家救济、部门支持、集体补助、群众帮助、领导干部包户扶贫的形式,扶持贫困户开展生产、发展副业、安排生活。截止1984年底,全县共扶持贫困户2137户11234人,占应扶贫户总数的68.6%,其中已脱贫的有507户2541人。
(二)城镇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主要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残废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无生活来源者,则给予临时性救济。1955年,襄河、古河两镇享受定期定量救济者93户186人,共获定期救济款5304元,人均28.57元;此外,两镇共发放临时救济款5200元。1984年,全县城镇享受定期定量救济者138户139人,月拨款1438元,人均10.35元;享受临时救济者330人次,全年共发放4520元,人均13.70元。此外对1961年以后下放的城镇居民安家落户困难的,县政府发给安家救济费:上海和蚌埠下放的居民每人150元,县内城镇下放的居民每人170元,另有建房木材0.15立方米。1964年至1968年,全县共发放安家救济费81.9万余元。1979年起,县政府还给138名上海下放来全椒农村落户的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2元定期补助。
三、外来灾民的收容遣送
建国以前,外地来县谋生的灾民当政者不予过问,让其自生自灭。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一盘棋精神对所有的入境灾民均给予收容和安置。
1950年9月,县在界首设灾民收容站,各区设中心接收站,至年底共收容外来灾民12443人,其中收容地区分配的五河县灾民10120人。灾民来县后,通过区、乡安插到村搭棚安家,并发动群众捐助生产工具(镰刀、扁担、麻绳等),帮助他们生产自救(帮工、割草、挖药、捕鱼等)。同时,县发给灾民临时口粮1.4万余斤(杂粮)、生救粮38万斤(内有杂粮15万斤)、救济款2700元、棉衣430件、棉絮355斤;并动员干部群众捐献寒衣4700件、互助粮1.6万余斤。由于灾民在五河县遭水淹,加之来全椒途中饥饿和日晒夜露,所以患痢疾、疟疾病者约占全部灾民的20%,浮肿约占15%,胃病约占30%。为此,县卫生院配合专区卫生院、南京医疗队,在各区建立医疗站,对2727名重病者进行抢救,治愈2291人。1951年午收前,这批灾民全部被动员回乡生产。
1952年,流入本县的定远、肥东、凤阳等县灾民2558人,他们多数以砍草、做小生意为生,少数沿乡乞讨,生活难以维持。因此,县民政部门发放救济粮6240斤、款2559.60元,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1953年春,县发给车旅费,将这批外来灾民全部遗送回乡,参加原籍春耕生产。
1960年至1964年,苏北、淮北、山东、河南等地连遭水灾,流入县内灾民共78763人次,其中淮北灾民占全部灾民的50%以上,苏北灾民约占25%左右。五年中,县民政部门在发放灾民救济粮12.8万余斤、款14.4万余元的同时,还抽调专人进行动员遣送工作,共遣送回乡78738人次。1963年一年,本县共流入灾民25844人,县派专人会同乡、镇给予安排,帮助开展生产自救,其中安排从事农业生产的6100人,从事砍草、捕鱼等副业生产的14827人。
此外,对流动的灾民,号召各集镇安排空屋,供其过夜,全县共腾出公房269间,民房828间,新建草棚1040间;对暂时定居的灾民,全县共安排公房1245间,民房1208间,草棚1962间,供其住宿;对患病的灾民,一律免费医治,总计治疗4100人次。县人民委员会除发放灾民救济粮、款、物外,还发动社会互济,全县干部群众共捐献人民币4100元、大米10万多斤、烧草5746担、寒衣5616件,使灾民得以维持基本生活。为了做好遣送工作,县设立办公室,抽调专人对灾民进行动员,发放途中车旅费和口粮,共遣送回乡25835人。
1971年7月8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外流人口的收容遣送工作,县成立了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迄至1984年底,全县共收容2214人次,遣送2096人次,并对收容的人口每人每天发放大米0.8斤、补助费0.35元,医疗、遣送费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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