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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俸禄制
明清时期(明代以前无考),本县职官俸银标准为:
知县正七品年俸银45两
把总正七品年俸银45两
县丞正八品年俸银40两
教谕正八品年俸银31.52两(后改为40两)
训导从八品年俸银31.52两(后改为40两)
主簿未入流年俸银31.52两
典史未入流年俸银31.52两
辛亥革命至北伐战争期间,由于时局动乱,各时期县属职官的俸禄也各自不等,但总体沿袭清朝旧制,其标准为:
县知事年俸银40—75两
民政长(后称文案师爷)年俸银35—65两
财政长(后称钱谷师爷)年俸银35—65两
刑名师爷年俸银35—65两
警察所长(后称警务长)年俸银31—60两
厘金局长年俸银31—60两
邮政局长年俸银31—60两
军需科员、幕友、库吏、柜书等年俸银28—55两
册书、录供等年俸银25—50两
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以后,本县职官俸禄按每0.72两银折合银元一元发放。民国八年,将以年计发改为按月发放。
此外明清时期(明代以前无考),本县役卒工食标准为:
县衙(厅、正堂)役卒年工食银六两(明代一度按7.2两)
典史署役隶年工食银六两(明代一度按7.2两)
斋夫年工食银12两
教谕、训导两署
门子年工食银7.2两
驿递铺司兵年工食银7.2两
国民初期,县署公役、衙役、杂役、警察所警士、学校斋夫,按年工食银7~10两折合银元发放。
二、薪饷制
(一)国民政府的薪饷制
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我县军、政、教职员的俸薪,参照执行如下表(见下页):
另外,县政府雇用录事,月薪55元(法币,下同)以下。联保主任、保长,由地方自筹自给;甲长无给职。学校专职教员,月薪20至70元;兼课教员,中学每课时发0.75元,小学每课时发0.45元;雇用工友,月工饷20至50元。民国二十六年,抗日战争开始后,政、教职员的薪饷一律按“国难薪”支付(即原薪的二分之一)。鉴于“国难薪”不足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加发“县级公粮”,其标准为县长月大米一石,其他政、教职员月大米2至6斗(每斗18斤)。

民国三十年9月规定:凡月薪在50元以下者,月津贴为40元;月薪50至100元者,月津贴为30元;月薪100至200元者,月津贴为20元;月薪200以上者,不予津贴。
民国三十一年10月,民国三十二年6月和10月,民国三十三年1月和5月,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曾五次依薪加成调整薪饷。职员薪饷由基本数90元依薪加二成递升到基本数700元,再依薪加20成。警士、工役饷由28至30元不加成递升到220至230元。
民国三十七年2月,职工的薪饷按法币一元折合金圆券300万元发放。6月,职工薪饷由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工役饷基本数达60万元即不加成。
此外,建国前私营行业的工钱标准如下:
1.钱庄
管事月工钱20元(法币,下同),内管帐月工钱18元,外管帐月工钱16元,站柜月工钱8至12元。徒弟三年满期,第一年无报酬,每半月发理发钱12至15个铜板、洗澡钱8至10个铜板;第二年发二元;第三年发四元。所有人员均在庄内进餐。生病者(徒弟除外)由钱庄请医治疗,负担药费。结婚者,庄内送一份半月工钱作贺礼。丧葬者,庄内给薄棺一口。
2.作坊
内、外管事,月工钱18至20元;内、外帐房,月工钱16至18元;批发、进货、司库,月工钱14至16元;外班(常驻外地联系业务)月工钱16元,另给外驻补助;内班(柜台营业)月工钱10至12元;大师傅、二师傅、师傅按技术定工钱,最高达月工钱28元,最低20元;季节招雇临时工,按件计算工钱。徒弟待遇,同钱庄。所有人员均在坊内进餐,福利略差于钱庄,事、病假均不发工钱。外地师傅,每年有15至20天年关探亲假。
3.店铺
帐房月工钱14至16元,朝奉(柜台营业)月工钱8至12元,徒弟待遇同钱庄。所有人员均在铺内进餐。
4.匠人
从学徒开始,第一年呈投师纸;第二年发6元;第三年发12元。三年期满,留店作客,按客三主七分成。非本店徒弟,属招用雇工,则按客四主六分成。伙食由师傅供给。
5.码头
老板不参加劳动,只负责揽活、结帐,每天提取该班劳务收入的一份(即10人干活,11人分帐)。每个苦力每天可发工钱140个铜板(320个铜板兑换法币一元),剩余部分老板独占。
6.堂倌(俗称“跑堂的”)
没有工钱,只有素菜饭,全靠顾客的“小帐”作为收入。但“小帐”不能全得,必须按自己四成老板六成拆分。浴室“三大行”——修脚、捏脚、搓背工人也与老板“四六”分帐。
(二)汪伪政府的薪饷制
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汪伪政权在全椒设立县公署(后改称县政府),政、教职员和工役的薪饷,均沿袭国民政府旧制,其不同为:
1.币制以中央储备银行纸币(称中储券)元为计量单位,按法币一元折合中储券二元发放。
2.官等:知事(后称县长)叙荐任8至10级;科长、秘书、区长、局长委任1至5级;科员、办事员、巡官、区员委任6至8级;雇员薪饷不固定,小学校长比照区员薪。教员按每课时中储券0.50元计薪,加月津贴米三斗。校工月饷30元左右。
三、供给制
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6月,全椒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周家岗建立后,对其行政人员实行供给制。每人月供给大米三斗(每斗18斤)、油1.2斤、盐0.9斤,菜金按当时物价折发。每人年发棉衣一套、单便衣两套、衬衣两件、鞋袜两双、单被一幅、棉被里一幅、毛巾两条、牙刷一把、牙粉一袋、肥皂两块、零用钱五元(1946年前使用淮南券;1946年改为华中券,一斗米价0.50元)左右。民国三十五年以后每年每人增发两条“飞马"牌香烟。根据地的教师,由政府给予补贴,每人月补助大米五斗左右。
1949年元月全椒解放初,继续实行供给制。6月起,供给标准改以当时米价折发货币。以该月为例,县级干部每人月发伙食费2100元(华中券,下同),普通人员每人月发伙食费900元,津贴费240元(一斤猪肉价格),黄烟费80元,理发费90元,妇女卫生费140元;另外,夏季男同志每人发给洋布衣一套、土布帽子一顶、鞋子一双,女同志每人发给洋布和土布衣各一套、制服一件,秋季每人发肥皂一条、牙刷一把、毛巾一条、牙粉一袋、布鞋两双。
解放初期,县内教师每人月发大米100斤左右,菜金三元(人民币,下同)。195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公立小学四个班以上的校长每月大米250斤、教导主任每月大米220斤,两、三个班的校长每月大米220斤,一个班校长每月大米200斤,教员每月大米190斤;私立小学教员每月大米180斤以下(包括国家补助和学费两部分);初中教师每月大米300至340斤。
1952年4月,行政人员供给标准全部改按工资分,以月计算(4月18日的工资分牌价每分人民币0.2144元)其标准如下:
(1)伙食费(包括口粮、菜金、燃料、鞋子、袜子、单衣帽、被子和蚊帐):大灶(普通人员)70分,中灶(区、科级)95分,小灶(县级以上)120分。
(2)津贴:县长级28元,副县长级24元,科(区)长级15.6元,副科(区)长级12.6元,科(区)员级6.6元,办事员5.6元,警察、炊事班长等4.6元,勤杂人员4.1元。
(3)补助:小伙补贴,十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月补助五分,10至15人的单位每人月补助三分;技术津贴,一般技术人员每人月津贴6至22分,特殊技术人员每人月津贴14至42分;老年优待金,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五至八年者每人月优待八分,8至12年优待11分,12年以上优待14分;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三分;保育费,1至24个月的婴儿每人月发70分,25至48个月每人每月发75分,49至84个月每人月发80分,满七周岁的儿童按大灶勤杂人员待遇;医药费,每人每月1.5元;过节费,国庆、元旦、春节每次每人三分。
教师的供给标准:小学教师84至120分,中等学校教师130至180分。
1953年2月,行政人员供给标准更改如下:
(1)伙食费:原大灶、中灶每人每月增发蚊帐、草帽费各一分。
(2)保育费:七周岁以下婴幼儿每人每月比原规定降低五分,满七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发86分。
(3)医药费:每人每月2元。
小伙补贴、过节费、技术津贴停发,其他各项与1952年4月相同。
1955年7月,全县取消供给制,改行工资制。
此外建国初期,各私营行业的供给标准一律以实物九二米折算(每斗米为22斤,支领时,按当时中粮公司牌价推算),其标准如下:
布业每人月发8至12斗米,南货业每人月发6至7斗米,油坊每人月发7至13斗米,茶食业每人月发8至12斗米,磨坊每人月发4.5至8斗米;另外,各业职工伙食由店(坊)供给,若不在店(坊)就餐,每人月发四斗伙食米。
四、工资制
(一)固定工资
1.工资标准
1955年7月,全县改行工资制,行政人员实行28级工资制,标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标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2.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包括按月、日和小时计发工资三种。县内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月计发工资。企业单位的职工满勤时按月计发工资,缺勤时按日计发工资,加班时按时计发工资。计件工资即按件计发工资,我县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县轮窑厂、砂石厂、服装厂、皮鞋厂、衬衫厂、燃料公司等。
1956年起,县内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普遍发放了节约、综合等奖励工资。1958年奖励工资取消。1960年春节前,发一次性跃进奖金,全县5400名职工有4008人获奖,共发奖金5万余元。1962年,有25个企业单位相继恢复发放奖励工资。1964年以后,改奖励工资为附加工资。1978年9月,全县所有企业单位,分别发放了超额、节约、质量、安全、节能、竞赛等奖励工资;其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对完不成任务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此外,1955年7月,国家给行政单位职工增发物价津贴,其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
1955年以后,国家每年给职工发两个月冬季取暖补贴金,其标准1955年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不足4.50元者按4.50元发给;1956年改为每年四元。
1965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每人月发0.70元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从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地区差的工资中拿出四分之一冲销粮价补贴,即24级以下冲销0.25元22至23级冲销0.40元,19至21级冲销0.50元,16至18级冲销0.65元,15级以上全部冲销;工人级别按此比照冲销。
1979年开始,国家给固定职工每人月发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工资调整
1955年7月,全县行政干部有正、副县级七人,其中15级一人、16级两人、18级一人、19级一人、20级两人;正副科局级46人,其中17级两人、18级八人、19级12人、20级八人、21级六人、22级四人;正副区级29人,其中19级四人、20级八人、21级七人、22级五人、23级四人、24级一人;科员办事员242人。
1956年9月22日,县成立工资改革小组,负责全县工资改革。工资改革小组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职务、学历、技术和工作量等进行排队,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最后确定评定级别。当时,教育系统工改前平均每人月工资26.78元,工改后平均每人月工资39.58元,增长率为47.96%。
1956年工资改革后至1984年,全县职工的工资先后调整过十次,简况如下:
(1)1959年调资的升级面为:企业30%,国家机关1—2%,中学4%,小学1—2%,卫生部门5%。全县有379名职工调升一级工资,其中企业336人、国家机关14人、文教卫系统19人;
(2)1960年调资规定,除1960年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未转正的工人不予升级外,其他人员均在升级范围,升级面为25%。全县升级面内的职工总数为4700人,有1180人调升一级工资,平均每人月增资5.90元;其中工人总数为2492人,有620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5.66元;干部总数为2208人,有560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6.18元;
(3)1963年调资的升级面为14至17级的干部25%,18级以下的干部40%,工人41.65%。全县4616名职工中,有2039人调升一级(其中14至17级干部五人,18级以下干部1089人,工人945人),平均每人月增资6.42元;
(4)1971年调资规定,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升一级工资,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可连升两级工资。根据规定全县有2522人升级,其中1724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5.76元)、798人调升两级(平均每人月增资11.52元);
(5)1977年调资,全县有4783人调整了工资,其中3713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5.74元)、1070人按年限工资额增加了工资(平均每人月增资2.85元)。另外,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调资规定,给2109名集体所有制职工调整了工资,其中1579人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5.58元)、530人按年限工资额增加了工资(平均每人月增资3.45元);
(6)1978年调资的升级面为2%(文艺界4%),主要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全县有285人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5.77元。
(7)1979年11月调资的升级面为40%,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由职工评议升级。全县有3401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6.05元;
(8)1981年调资,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职员调升一级;并给部分工龄较长且为大专院校毕业,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职员调升两级。全县教育系统调升一级的1720人,平均每人月增资6.25元;调升两级的367人,平均每人月增资12.75元。卫生系统调升一级的224人,平均每人月增资6.28元;调升两级的88人,平均每人月增资12.10元。体育系统调升一级的四人,平均每人月增资7.08元;调升两级的一人,平均每人月增资13元;
(9)1982年调资参照1981年方法,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269名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升一级工资,平均每人月增资6.16元;并给240人调升两级,平均每人月增资12.16元;
(10)1983年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贯彻“调改结合”的方针,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挂钩、与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所增工资国家负担一半,企业自负一半;调资者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调资。职工升级后暂不固定,待考核二至三年后,才予以固定。这次调资给全县88个全民所有制企业2867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6.56元;并给83人调升两级,平均每人月增资12.49元。另外,集体企业职工参照全民企业的调资办法,给职工调整了工资。全县111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有3277人调升一级,平均每人月增资6.43元;有两人调升两级,平均每人月增资12.20元。
1985年下半年,国家对职工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1985年8月,县成立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工资改革工作。
1985年8月19日,工改领导小组下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并抽调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中发〔1985〕9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的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精神,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进行套改和升级,至12月底结束。工改后,职工一律实行职务、基础、工龄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全县有县直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区乡镇党政部门计183个单位4077名全民所有制职工参加工改。工改后人均月工资81.68元,比工改前62.51元增加19.17元,增长率为30.67%;其中增资额最多达52.50元,最少只有五元。另外,这些单位的227名集体所有制职工也参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方法进行了工改,工改后人均月工资69.69元,比工改前51.93元增加17.76元,增长率为34.20%。
1985年11月底,工改领导小组设立企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并抽调人员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皖政〔1985〕102号、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劳动局的皖企工改字〔1985〕第5号文件精神,对全县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进行套改和升级,历时六个月结束。工改后,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按五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全民所有制单位参加工改的有37个单位4563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3026人(有1939人升级),工改后人均月工资64元,比工改前44.92元增加19.08元,增长率为42.48%;集体所有制职工1357人(有346人升级),工改后人均月工资50.37元,比工改前35.37元增加15元,增长率为42.24%。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工改的有146个单位5746人,人均月增资17.97元;其中有3499人升级(人均升资10.26元)。
(二)临时工资
1956年,县对临时工执行按月计发工资的分配形式,其标准分为三级:一级31.88元,二级37.44元,三级44.88元。1957年11月调整为一级25.50元,二级29.33元,三级33.15元。1959年对临时工全部执行一级工资,标准为21.67元。1969年起执行二级工资,标准为25.50元。1977年2月改行三级工资,标准为30.60元。1980年10月31日,临时工的工资调整为:建筑一级25.50元,二级29.30元,三级35.70元,四级43.40元,五级51.20元;厂矿企业一级23元,二级26.80元,三级33.20元,四级40,80元,五级49.70元。据此标准,技术工执行二至五级,粗壮工执行一至三级。
建国以来,工匠做门活的工资大都是按天计算,其标准为:木匠每天1.5至2元;篾匠每天1.20至1.80元;裁缝带缝纫机者每天1.50至2元,不带者每天1.20至1.50元;茅匠每天1.6至2元;瓦匠每天1.50至2元;石匠锻一张大磨2.30元左右,锻一张小磨1.50元左右;理发成人年收费三元左右,小孩收费两元左右。
附1:1984年全县行政人员工资级别统计表

附2:1958~1984年历年全县职工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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