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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改前,本县地主3436户,占有土地492667亩,约占全县耕地面积的22.5%;其他成份兼地主、半地主、富农4616户,占有土地293025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3.8%;中农55071户,拥有土地972768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44.3%;贫农50890户,拥有土地330614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5.1%;雇农3127户,拥有土地403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0.2%;小土地出租者2017户,拥有土地57445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2.6%;其他占有土地32456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
地主的土地有的全部出租,有的大部分出租,留少量的良田沃地雇工耕作。地主出租土地一般以实物收租,分午、秋二季征收,每季按出租土地的收成与佃户对半分成,也有“四六分成”或“三七分成”的。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方式是放高利债。在青黄不接之际,农民向地主借口粮,春借一,夏还二。贫苦农民如遇到天灾人祸、红白喜事,只得向地主借款,利息按月计数,有如下几种:“一九壮”;“二八壮”;“三七壮”(即借款10元,当时扣回本月利息1元、2元、3元,以后按月付息)。
为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民国29年(1940年),在抗日民主政府管辖范围内,曾开展过减租减息工作,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租”。1949年皖北行署颁布了《皖北区减租办法》,其内容:包租(又叫定租、死租)即按原租额减去2.5成或3成,最高租额不得超过出租土地实产的35%;分租(又叫活租)即以佃户实收产量除去种子后,再按原分成的比例进行削减(原为:“六四租”,则改为“四、六租”,原对半租,则改为三七租,原三七租,则改为二八租。将原来由地主“看租”,改由农民评租。
土地改革1950年6月30日国家颁布《土地改革法》后,本县经过深入宣传发动和组织准备,于次年春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土改运动共分三个阶段。首先,县委、 政府在定城区的双庙乡进行试点;然后,在定城、藕塘开展面上土改;最后在全县普遍实行土地改革。
1950年10月15日,县委组成18人的土地改革工作组进驻双庙乡,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向群众宣传土地改革政策,讲清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意义,认真贯彻党的“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分别地打击消灭封建制度,发展生产”的土改方针,有组织地发动群众开展诉苦、比苦、追苦根、分清敌我友的活动。1950年10月24日,依法将双庙乡破坏减租、逃避土改的三个地主逮捕法办,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地主,增强了贫雇农参加土改的信心。
在土改运动中,对乡农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进行了整顿,加强对党、团员和农会干部的思想教育,培养吸收了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加入党团组织,改变了组织成份,纯洁了干部队伍,从而保证了土改运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先划分地主、富农,再划其他成份。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分给贫农和雇农。整理地籍,颁发土地证书。1951年3月,全县123个乡全面开展土改。至1951年12月,土改工作结束。全县有67109户,313670人分得土地636219亩;房屋46989间;耕牛1552头;驴、骡852头;犁、耙3008件;粮食890530公斤。
经过土地改革,共没收地主和其他成份兼地主的土地444633亩。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和富农的土地119513亩。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地主占有耕地55392亩,占总耕地面积2192251亩的2.5%,由人均占地25.7亩降至2.8亩;其他成份兼地主占有耕地526亩,占0.02%;半地主式富农占有耕地48752亩,占2.2%;富农占有耕地126876亩,占5.8%;中农占有耕地1209661亩,占55.2%;贫农占有耕地656694亩,占30%,雇农占有耕地30619亩,占1.4%,贫雇农由原来占有土地1.5~0.2亩,上升到30.0~1.4亩;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35476亩,占1.6%;公地23306亩,占1.05%;其他方面占有耕地5040亩,占0.23%。
土地改革的胜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财产,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逐年提高。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由1950年的245410200斤递增到361709800斤,单产由1950年的105斤增长到135斤。丰收的农民纷纷购买衣物,添置农具,争先恐后地向国家缴纳公粮。青岗区农民刘传训感激地说:“我帮了几十年的长工,自己没有土地,终年辛劳,缺衣少粮。土改了,人民政府分给我25亩田。丰收了,我不带头交公粮,对不起共产党毛主席”。丰收的农民高兴地唱道:“千年铁树开了花,农民翻身坐天下。打倒地主和恶霸,土地从此还了家。吃水不忘挖井人,分田不忘毛主席。永远跟着共产党,子孙万代乐无涯。”
1951年,县内开始组建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李家庚组,到1954年全县共组织了6245个互助组。1953年互助组开始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或农业社)过渡,当年兴办初级社5个,1954年又兴办237个,到1955年底,全县共办成初级社1770个。入组、入社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5.3%。
集体所有制1955年9月,县委在黎明、定康、前进试办三个高级社,各区共试办12个高级社;1956年全县已发展到78个高级社,入社农户67038户,占总农户48.7%。截至1958年2月,全县已办农业合作社526个,入社农户114921户,占总农户的88.4%。其中高级社108个,入社农户99494户,占总农户86.4%。当年9月全县办成22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38994户,占总农户99.8%;入社人口642286人,占农业总人口的99.4%;入社劳动力330143人;入社耕地2126000亩,其中:水田1135958亩,旱地925040亩,菜园地65000亩。人民公社的全部耕地和非耕地,均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1——1978年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79年春,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耕牛、农具按质论价由社员分期偿还以后,归户所有。经济上以户核算,自负盈亏。
二、生产经营
(一)互助组
是土地改革以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主要帮助解决一些农户人畜力不均的矛盾。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前者只是在某一季节里进行劳力互助;后者是对组内成员的劳动力作简单的协调与安排,但主要仍是“以工换工”的原则进行合作,此外,组内的畜力和农具也可互助。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其耕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户所有。互助组长,不取报酬,完全是义务服务。
(二)初级社
为了防止两极分化,1954年本县在互助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初级社。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农具折价入社,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归各农户所有,生产经营权属初级社,初级社对入社的劳动力、耕畜统一调配使用,耕地的种植作统一安排。初级社对下属的生产队,既有行政领导权又有生产指挥权。初级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主任实行误工补贴。
社员的收益分配是按其入股耕地数和参加劳动的工作量即工分数进行分配的。一般在年底逐人评定底分,然后按照“死分活评”的办法记工。社员积肥按质量优劣评记工分,纳入分配。对粮食、油料、棉花等收获物的分配比例是:耕地占3.5成,劳动力(劳动工分)占6成,公积金占0.5成。对作物秸秆一般按“劳六土四”进行分配。各种农作物的种子,在分配前统一留足。超产部分主要分配给劳动力,同时兼顾耕地数,一般按“劳八土二”的比例分配。
(三)高级社
1956年5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颁发全国。县内高级社是按《章程》的精神组建起来的。《章程》规定初级社时期作为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耕畜、大型农具一律转为高级社集体所有,由高级社组织社员集体生产,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高级社下设生产队、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高级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同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以管理、监察社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高级社按照一个中等劳力在正常条件下的日劳量制订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及每一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为计算单位。高级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即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劳动日)。生产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社员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应完成的劳动日数。1957年改为实行“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按劳定额记工、田间管理“包工到户”的生产组织形式。
高级社对全年收入,在完成上交国家规定的农业税以后,按以下项目进行分配。第一扣除本年度的生产费用;第二,保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5~8%)、公益金(2~3%);第三,剩余部分,按照社员所完成的年劳动量(劳动日)进行分配。
高级社对社员的口粮分配,按年龄分等定量,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1~3岁、4~9岁、10~12岁、13~15岁、16岁以上。这五个等级的口粮标准,因不同产粮区而异。稻产区为110~125市斤、220~235市斤、330~350市斤、430~450市斤、540~580市斤;水稻、杂粮兼产区的口粮标准酌减。
(四)人民公社
1958年秋到1961年秋,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领导机构,生产大队是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生产资料归公有。自1958年秋起,对社员生活实行“伙食供给制”,由生产大队按人定量供给粮食,生产队办食堂,全县办起食堂5364个。1959年2月,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为三级所有,提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物资劳力,等价交换;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等一系列具体政策,但县内各公社实行的却是“四包到队”、“五定到田”的生产管理形式。(“四包”即包数量、包质量、包时间、包工分;“五定”即定作物、定产量、定肥料、定季节、定技术管理)。
三年困难时期,农业生产既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又受到“浮夸风”、“共产风”和“瞎指挥风”的危害,生产力遭受极为严重的破坏。土地荒芜、农业生产急剧下降。1959—1961年全县粮食产量由前几年3.5~3.8亿斤,下降到1.8亿斤。人民生活陷入饥荒绝境。为了恢复生产,救民于危难,定远县委和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方针,大力开展反“五风”斗争。并积极进行“责任田”试点,迅速推行到全县所有公社。使农村生产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开始好转。
1961年冬,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全县大部分公社把基本核算权力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首次把生产组织与基本核算单位统一起来。1964年开始学大寨,学大寨人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精神,对推动农村生产起了一定作用。,但是,1970年安徽省委作出“学大寨,赶郭庄”的决定后,采取“大批判开路”,使学大寨运动走向极端,并决定将定远红岗大队作为江淮之间学大寨的试点。
1970年秋天,省委主要负责人亲自率领省直机关30多名干部组成“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红岗。大批“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割“资本主义尾巴”。1972年,县委决定把红岗作为学大寨典型向全县推广。
由于红岗人披星戴月,辛勤劳作,到1975年,全大队共垦荒2000多亩,改800亩坡地为水田。加之省、地、县大力扶持,给予农贷及无偿投资近100万元,终于使“穷灾窝”飞出“金凤凰”。粮食产量由1970年的32.1万公斤,增至1973年的256万公斤,被誉为“江淮丘陵大寨花”。但数据水份较大,据统计,从1971年至1975年,5年虚报产量121万公斤,向国家贡献粮多报32.1万公斤,且一味追求产量不计成本,忽视经济效益,致使经常出现分配不能兑现的情况。
定远县1973——1979年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收益分配表

定远县1973——1979年粮食分配情况表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7年夏天,定远遇上较严重的干旱,夏至已过,全县还有70多万亩田等雨插秧。6月21日,县委召开电话会议,向全县干群宣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生产队有权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各生产队集思广益,因地制宜,对不能种水稻的田改种旱粮。所以,这年虽然大旱,但粮食、经济作物却增了产。
1978年2月16日《人民日报》曾在头版头条发表了新华社记者张广友的文章,题为《生产队有自主权农业必增产——安徽定远县改变农业生产落后状况的调查》。省委书记万里亲自到定远视察,并给予肯定,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林秋实先生称“中国农业开始有了自主权。”
1978年11月20日,定远县委在斋朗大队开展“包产到组,以产计工”责任制的试点。1979年2月6日,定远县委发文,向全县推广斋朗经验。据统计,到1979年底,全县4812个生产队已有3740个实行“包产到组,以产计工”责任制,占77.7%。随着“包产到组,以产计工”责任制的出现,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定额管理如桑涧公社桑涧大队下祁生产队实行的“劳动在前,定工在后,分组作业,定额计工”的管理办法。1979年该队粮食总产34万斤,社员人均纯收入106元,比全县平均多31元。
包产到组,以产计工据统计,到1979年3月,全县77.7%的生产队实行这种办法。基本做法是:生产队在坚持“三不变”(即所有制、核算单位、队的规模不变)、“五统一”(即统一生产计划、统一核算分配、统一管水用水、统一经营副业、统一调配劳动力)的原则下,把生产队分成若干作业组,把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定到组管理使用。生产队参照1977年生产水平,对组实行包产量、包工分、包费用的“三包”一奖惩的责任制。包产组事实上成了独立的生产单位,但仍不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
包干到组这种形式的责任制1979年发展较快,3月,全县实行包干到组的生产队106个,占全县总队数的2.2%;6月,发展为1029个,占21.4%;年底,发展到2430个,占46.6%。包干到组的具体做法是:“一组、四定、三包、五统一”。一组,即划分作业组,由大队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居住位置,决定划分若干个小组,自找对象,自愿结合。组的规模一般40~60人,15~20个劳力,尽可能做到技术力量搭配开。四定即:定劳力、定耕地、定耕畜、定农具。三包,即包产值、包征购、包上交积累。五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管水、统一调配劳力、统一经营队办工副业、统一规定提取比例。生产组成了事实上的独立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
包干到户其做法是生产队将耕地、耕畜农具都定到户,也就是向集体承包,由农户自主安排生产和经营。在分配上承包户按合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包干到户责任制在定远实行较早的有界牌公社篆山大队和龙集大队小南生产队。这两队在1977年大旱至次年春旱期间,就搞起了“明组暗包”,实际上就是包干到户。但由于大多数人对当时的政策吃不透、拿不准,因而发展较慢。到1979年底,全县才发展到353个生产队。1980年元月,安徽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之后,县委在春季召开的四级干部会议上,认真传达了省委会议精神,学习了邓小平关于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讲话,允许多种形式责任制并行,使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得到很快发展,特别是当年6月初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到凤阳、定远两县检查工作时,对凤阳推行“大包干”的办法作了肯定之后,定远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队如雨后春笋,年底,全县已有5227个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占99.1%。这一年全县粮食总产达3亿公斤,比1979年增长25%;油料总产达2258万公斤,比1979年增长83.6%;农民人均收入135.5元,比1979年增长26%。
新的体制建立以后,出现了新情况,1984~1985年,农业生产出现徘徊现象,农产品价格偏低,加之土地地块分配过于零散,水利设施受到较大破坏,使本来就脆弱的农业生产出现了困难。为了及时做好责任制的完善提高工作,本县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试行条例》、《关于集体提留队筹社管的实施细则》等文件,在土地管理、财务管理、大牲畜管理、多种经营以及集体提留的管理方面都作了明确可行的规定,使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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