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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
民国期间,入市粮油由“斗把子”评价,买卖双方只要同意即可成交,行家收取买方行佣3%;有资本的粮行,集日抛盘收购(即挂牌价),卖方货到过斗成交,一般是事前约好买卖数量和价格,收齐为止。也有的在新粮上市时大量囤积居奇,待机高价抛售。另外,有少数粮商代大户出售,所谓大户均为地主。池河李公盛粮行,常年为沙坝大地主王华斋存粮出售,粮价全由卖主自订。在交通便利的炉桥、池河等地,粮商还收粮运销外地。
1949年初,仍由私人从事粮油购销,城乡私人粮商利用自由贸易,以套购、代购方式抢购粮,不法粮商则与地主相互勾结,扰乱粮食市场,因此,人民政府对私人粮行不得不采取措施:对私人粮行限量交易;组织粮行联合经营;国家对私人粮行委托代购业务,私自不准交易。
1949年夏征前,皖北行署公告夏征原则:每人全年负担80~100斤,定远以每人80斤征收,并规定一户平均每人不足一亩者,免征公粮公草。
1951年定远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农业税征收对象、征收办法作新的具体规定:评定“常年产量”,按率计征,依法减免,十足收齐。1951年定远常年产量30395万斤,征率为15%,全年实征数为5356万斤,超额完成计划。
1952年征率为14.2%,常年产量为36170万斤,税额为5136万斤,比上年有所减轻。
1953年6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农业税工作指示:“种多少田地,应收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以资鼓励增产。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并对灾情减免规定了原则:“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本县采取以下措施:
1、对私人粮行粮商组织联营,委托其代国家购销粮。为适应新情况,定远县粮食局在全县十个区设立国营、合作社(供销社)、私人三种类型粮食购销点121处。
2、从事粮食加工的工厂、个体户不得自行收购原料、销售成品。由粮食部门统一领导,委托加工,原料和成品统一调拨。
3、对私人粮商,采取限量、限价交易,市场粮价不得高于国营牌价的5%。
4、购、销结合。在统购同时,也注意到统销工作。因1952年定远受灾,部分地区缺粮,全县共安排了缺粮户粮食2673万斤。以充足的粮食,平稳的价格占领市场,基本上起到稳定粮价,安定民心,支援农业生产的作用。
5、对不法粮商抢购粮食,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者,给予严厉打击。
1953年11月,本县取消了粮食、油脂、油料自由贸易,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具体做法是,采取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数字和自下而上自报公议的办法,民主评定后张榜公布,宣布各户需出售余粮的数额。当年,征购入库(包括农业税)8106万斤,其中统购6077万斤。
1954年,粮食统购改用“四定”办法。即以农户为单位,定常年产量,定自留量,定出售量,达不到留粮标准的,作为缺粮户核定供应量。
1955年,粮食统购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采用“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形式确定统购任务。具体做法是:以农业户为单位,在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除去口粮、种子、饲料粮、机动粮和应交的农业税,余粮即为统购任务,“三定”后,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为了做好“三定”工作,县委于当年9月上旬,在定城召开“三级”干部扩大会议,抽调机关干部98人,培训技术人员1830人,组成11个工作组,分赴各区,历时三个半月圆满完成任务。
1958年,“三定”工作实行包干制,统购任务采取逐级分配的办法。因实现人民公社化,粮食统购单位由户改为以队为单位,分配任务时,出现层层加码现象。当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农村劳力被抽调参加大炼钢铁,因缺乏劳力收割,丰产未能丰收。全县粮食总产35660万斤,入库12783万斤,商品率35.8%。
1959年,经过反“右”倾斗争,“浮夸风”愈刮愈烈。在粮食统购中,出现宁“左”勿“右”的倾向,从而出现了购“过头粮现象”。当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4005万斤,征购6201万斤,剩余粮食包括种子在内人均仅有152斤。这在全地区也是留粮量少的,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春节过后,由于粮食不足,不少农民相继发生了浮肿病,有些妇女患了子宫下垂病和月经中断,进而出现饿死人及外逃现象。到1961年本县人口骤然锐减至400835人,比1957年653021人共减少250000人。
1960年全年粮食总产18569万斤,征购7860万斤,商品率仍然高达42.3%,农民的负担相当沉重。1961年吸取了征“过头粮”的错误教训,征收的数量有所下降,该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6376万斤,向农民征收粮食3214万斤,商品率降为19.8%。
根据中央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自1965年起,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稳定了农民生产情绪。全年粮食总产28876万斤,总入库量5636万斤,商品率19.5%。
1968年,对已完成任务的丰收队,又用加价(高于统购价)收购粮食,并继续用工业品换购等办法来鼓励社、队交售余粮。
197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连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当年开始实行粮食“三定”,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在丰收的地区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超购的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具体规定:
1、社员口粮标准。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队,社员口粮:稻产区480~520斤;杂粮产区400~420斤(也是购后余粮的界限)。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1974年第63号文件,具体界定为:稻杂兼产区口粮标准:起购点为400斤;完成定购任务一定五年征购任务为460斤;完成超购最高不超过540斤。
缺粮队的口粮标准:稻产区440斤;稻杂兼产区400斤;杂粮区340斤。
2、种子标准。按粮食耕地面积计算,稻产区一麦一稻的每亩40~60斤,双季稻每亩60~70斤;杂粮产区30~40斤;一麦一豆40~50斤。
3、饲料标准。淮南地区:耕牛、驴每头100斤;骡马、种母猪每头300斤。
4、购后余粮分配。一般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卖超购给国家,少数超购大的可以超过30%;40%留作集体储备;30%用于集体正当事业性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
1979年,农村经济政策调整,粮食购销方法亦随之变化。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油征、购任务势必分解到户。方法是以田计额,以户征收。县粮食局于1980年午征前在较短的时期内,完成与全县13万多农户粮油征购合同的签订,采用简易售粮卡,以卡代约,凭卡售粮。
1985年3月,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取消粮食、油脂、油料统购办法,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考虑到副食品及配制原料紧缺,适量定购一部分黄豆、玉米。到5月中旬,共定购水稻18520万斤,小麦11000万斤,黄豆180万斤,玉米300万斤,全部协商到户,张榜公布,经审定批准,依法签订合同,全县133278个农户,户有一证,凭证售粮。
粮食改为合同定购,在政策扶持上起了变化:一是奖售、二是调控、三是提价。
1987年粮食定购实行“三挂钩”(化肥、柴油、预购定金)。奖售标准:化肥按定购粮12~20%、柴油按不同品种2~3%、定金按定购粮价格20%发放(四年间本县发放定金259万元)。
1987—1989年,按省粮油食品局指令,本县共收购委托代购粮、买断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29530万斤。1990年9月16日,国务院 又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粮食专储制度的实施,对缓解农民卖粮难,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本年度收专储稻谷46000万斤(百斤保护价35.00元),名列全省榜首。
粮食定购任务逐年调减,1988年,中央对省实行粮食购、销、调、财务三年包干,省对定远按照1987年粮食定购任务加2%机动数为定购包干。调整后的粮食定购任务为20172万斤,其中小麦4800万斤,稻谷15372万斤。粮食定购价在1985年的价格基础上,1990年调整幅度23.4%。红小麦百市斤价25.10元、白小麦百市斤价26.10元、花麦百市斤价25.60元、中籼稻百市斤价22.20元、杂交稻百市斤价22.60元。
1990年全县粮食总产145726万斤,总入库量81953万斤,是1953年的14倍。定远被中商部授于1989年度全国一百个“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池河粮站也被授于“全国收购先进单位”称号,荣获奖旗一面。
粮食连续多年大丰收,农民生活得到较大改善,国家粮食收购大幅度增长,销售基本稳定,库存充裕,粮食生产形势比解放以后任何时期都好,但出现了卖粮难。1989年、1990年两年间,中商部部长胡平、副部长何济海、国务院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杨雍哲、国务院副秘书安成信先后到定远考察了解粮食情况,解决了一些困难,但少数地方卖粮难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不付现金而打白纸条的现象仍然存在。
定远县1956、1957年两年平均收购油脂331.5万斤,“二五”期间年平均收购油脂57.8万斤;“三五”期间,年平均收购92.4万斤;“四五”期间,年平均收购180.8万斤;“五五”期间有了增长,年平均油脂收购亦只有429万斤。从1981年到1990年十年期间,年平均收购油脂1797万斤,是“五五”期间年平均数的4.2倍。自1985年起,部分油料(花生、芝麻)亦执行定购。按“倒四六”(即40%按统购价,60%按照超购价)比例计算。1985年本县油料任务3400万斤,菜籽每百斤价46.80元,计划外每百斤价36元。对农户交售油料100斤,粮站返饼45~50%、油3%。定购任务逐年调减,扩大市场调节。1990年,全县油料任务2950万斤,其中:油菜籽2800万斤,芝麻150万斤,花生果不再定购。菜籽每百斤价70.40元,芝麻每百斤价109.20元,与市价基本持平。
二、销售
建国前,本县粮油销售均为私人经营,销售形式有三种:1、集市销售。2、代大户销售。3、运销外地。
1953年粮食统购开始,统销业务由国营粮食部门办理。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粮食统销采取按人分等定量办法,凭证销售,节约归户所有,并印发粮票进行流通。定量标准经过几次调整,标准为:矿、厂重体力劳力者32~55市斤;机关团体职工,县城所在地职工每人30斤;县以下32斤;专职体校学生45斤;大专学生36斤,高中生34斤;初中生32斤;居民27斤;婴儿3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分5个等级:12斤、16斤、19斤、22斤、25斤,10周岁以上和居民一样27斤。
实行计划供应后,本县自1953年至1957年五年供应城镇用粮21673万斤,平均年销售4335万斤。1958年,由于大办工业,非农业人口由1957年的33302人增至45878人,当年城镇销售粮食4984万斤,比上年多销1820万斤,增36.5%。城镇人口猛增,给粮食供应增加了压力。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除精减城镇非农业人口3002人外,粮食供应一面压缩定量(1960年冬每个成人曾压缩到每月供应22斤),一面采取以细粮配粗粮的办法,用山芋干、山芋干粉、豆饼等供应城镇人口。1965年基本恢复原定量水平。1985年后,粮食供应,扩大品种,提高精度,深受广大居民欢迎。
食油统销,城镇供应标准,各时期不一,但节日都适量增加。1990年,定量为汉民每人每月5两,回民每人每月7两,议价油敞开供应。
城镇酿酒、制酱和豆制品生产用粮,统销后实行计划分配,饮食、糕点业先给一定数量的铺底粮,以后凭回笼粮票购粮,食油随粮按比例供应。
农村销售实行一定一年,视农业年景情况核定销售指标。1953—1979年,总计返销口粮、种子粮94328万斤,平均每年34936万斤。在三年困难期间,本县粮食供应紧张,三年总计供应农村粮食11119万斤,人民群众主要依靠有限的粮食,节约用粮,计划用粮,靠多种瓜菜度过灾荒。1960年2月,县粮食局组织30余人,前往淮北调进口粮1378万斤,以解燃眉之急。1978年定远大旱,全县调进口粮及种子15700万斤,供应灾民,支援农业生产,成为历史上返销农村数量最高的年份。自1980年实行农业责任制,返销粮开始大幅度下降,到1990年,共返销粮6365万斤,平均每年为578.6万斤,比生产责任制前,每年减少农村返销粮、种子粮2915万斤。
定远县历年粮油产、购、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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