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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全县城乡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银行发放贷款、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和单位之间的往来,主要都是通过现金结算。1950年3月开展现金管理以后,规定各单位之间不足转帐结算起点的小额支付和国家对个人支付,可通过现金结算,其余用转帐结算。
1953年,实行货币管理,在同城结算方面大力推行划拨清算,只凭专用支票划拨双方帐户,不得支取现金。如需支取现金,在“用途”栏注明现金字样,加盖印鉴。异地结算乃沿用汇兑,分电汇、信汇、票汇、电话汇款和押汇(后两种汇款,时间不长即取消)。
1955年,学习苏联经验,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结算制度和结算方式。本县银行在同城结算方面推行了付款委托书、支票和托收无承付三种;异地结算方面推行了托收承付、特种帐户(后改称采购帐户)和汇兑三种。同时取消票汇,增加了信汇自带。在办理结算过程中,银行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和银行不预垫款三项原则,遵守结算纪律,接受银行监督。
1974年4月,为了便利农村社队和集体企业进城购买生产资料,全县推行城乡限额结算。
1978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加强银行的监督职能,取消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制止了“实物收据满天飞”和抢购、套购商品的歪风。《办法》还重申任何单位不准相互拖欠,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将支票交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等等结算纪律,违者给予结算制裁和经济制裁。本县通过银行加强结算管理、柜面监督和严格制裁。违反结算纪律的现象日见减少。1980年以后,本县银行又陆续推行三省(苏、浙、皖)一市(上海)限额结算和委托银行收款,恢复了票汇,使业务量俱增。建设银行在1985年11月份以前,异地结算业务全部通过人民银行或工商银行办理,从自成联行系统后,异地结算业务改为自办。
1963年总行规定:结算工作在银行内部实行分工,信贷股负责组织推行结算方式,调查研究结算情况和审查拒付理由等工作;会计股负责审查、传递凭证,办理转帐和柜面监督等工作。1982年全部结算工作交由会计股统一办理,配备了结算专管员,具体组织、监督结算业务,发挥结算杠杆作用。同年秋季,定远百货公司资金紧张,经常拖欠货款八、九十万元,库存商品膨胀,外地托收承付源源而来,罚款累累,仅十月份就扣收赔偿金6100余元,企业感到无能为力。结算专管员深入单位调查了解,多次召集银行和百货公司有关人员座谈,商定解决办法,采取扩大销售、压缩进货和调整批发部等方法,同时银行给予适当贷款,缓解了资金紧张局面,为百货公司卸去了沉重的包袱。
1985年,本县银行系统推行的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信汇、电汇、票汇、限额结算(分县内、省内、和三省一市)等;同城结算有:托收无承付、支票、付款委托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银行对结算方式的努力开拓,转帐结算占全部结算业务的比例由1951年的72.8%升到1985年的95.2%。
1986年,人民银行恢复后设立会计股,专门办理各专业银行每日发生业务的票据交换和交叉的帐务结算,使单位与单位、单位与银行、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债务、资金及时结算。1989年,总行34号明传电报明令银行废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对异地债务不再执行监督和主动扣还,由债权、债务双方自理,因而出现全国性的债务链(三角债)。1990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12文件,又恢复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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