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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检察机构
1910年,芜湖地方检察厅成立,同时开办芜湖初级检察厅。1914年,初级检察厅归并地方检察厅,改设简易庭,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1927年10月,检察机关裁撤,以检察官配置各级法院内,并设首席检察官,合审判、检察职能为一体,独立行使其职权。1937年日军入侵芜湖后,曾设立伪法院和伪检察机关。1945年11月,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从泾县迁回芜湖办公。1947年12月改名为安徽省高等法院芜湖分院,到1948年,配有首席检察官和一般检察官,仍独立行使其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检察机关
1950年10月,芜湖市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办公地点在市公安局内,隶属皖南人民检察署。翌年3月,市人民检察署迁至和平巷13号单独办公,内设办公室、调查组、批捕起诉组。1954年12月,市人民检察署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一般监督、监所监督等职能。1957年4月,长江水上运输检察院芜湖港院并入市检察院。1958年12月,地、市检察院合并办公。1960年地市检察院又分开办公。1963年9月,建立芜湖市人民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党组。1965年芜湖市检察院归属芜湖地区检察院领导。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恢复了检察院建制,同年8月,筹建了市检察院并成立了检察院党组。1979年6月,组建各区人民检察院。1980年元月始,各区院同时办公。同年3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划归市人民检察院领导。1983年8月,南陵、繁昌、青阳3县检察院划由芜湖市检察院领导。截止1985年底,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下辖青阳、南陵、繁昌、芜湖4县检察院和新芜、镜湖、马塘、郊区、四褐山、裕溪口6个区院;内设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装备技术、人事7个科以及1个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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