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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况
市检察署建立之初,主要是协助公安、法院审查反革命案件,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任务均由公安机关办理。1954年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市检察院成立了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制订并试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工作程序和范围。1954年12月,市检察院制订了“关于试建检察业务制度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一些具体工作程序,至此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任务,才逐步由检察院承担。1955年元月起,检察院全面担负了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和出庭公诉任务。
1958年“大跃进”时,简化了出庭公诉程序,采取公判大会形式,分批集中公诉、集中宣判。1962年后,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又逐步得到加强,成立了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组,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工作。
1979年,市检察院重建后,成立刑事检察科,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为了提高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质量,市检察院建立案件质量复查制度。1980年到1983年先后进行了5次夏查,审查批捕正确率达到97%,审查起诉正确率达98%。
1983年8月始,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这一年,逮捕的刑事犯罪分子占从1979年至1985年批捕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46.57%,其中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占本年批捕数25.2%。在“严打”同时,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从1983年至1984年5月,作出免予起诉决定有112人。
二、批捕、起诉反革命案件
建国后,市检察署成立初期即配合法院、公安局审查清理反革命案件。1951年9月,市检察署向公安机关提出凡破坏的现行特务案于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署提起公诉。
1955年,全市开展肃清内部反革命运动,批捕反革命人数占全部批捕人犯数的61.5%。1957年至1959年肃清反革命残余,批捕反革命数占这3年批捕人犯数的23.1%。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成立了市、区两级机构。自1980年1月1日起,反革命案件的审查起诉,均由市院受理。从1955年至1965年、1979年到1985年,在这18年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反革命案犯,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占全部刑事案犯批捕数的14.87%。各个不同时期批捕的反革命案犯数占18年间批捕反革命总数的百分比是:1955年--1958年占78.45%;1959年--1965年占19.91%;1979年--1985年占1.63%。
三、批捕起诉普通刑事案件
1955年元月,市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实行审查批捕。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颂布实施以后,一般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一律依法由各县(区)院自行决定,报市院备查。市检察院主要审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和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1955年至1965年和1979至1985年,这18年间,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犯占全部刑事案犯批捕数85.12%,其中1979年至1985年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犯中,盗窃占36.39%,流氓占26.11%,强奸占9.86%,伤害占6.98%,诈骗占2.7%,抢劫占5%,杀人占1.7%,放火爆炸占0.49%,其它占10.6%。
各个不同时期普通刑事案犯批捕数占全部刑事案犯批捕总数的百分比是:1955年--1958年占12.75%;1957年--1965年占15.12%;1979年--1985年占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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