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简况自1950年至1985年,芜湖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15.14%,普通刑事案件占84.86%。经审理后判决的占83.82%,调解撤诉、移送等方式处理的16.18%。在判决的被告中,给予刑事处分的占88.72%,免于刑事处分的占7.67%,宣告无罪的占3.61%。在给予刑事处分的报告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2.09%,死缓占0.65%,无期徒刑的占0.9%,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9.02%,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占54.89%,拘(劳)役、有期徒刑、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占17.81%,单科罚金没收财产等占14.64%。
与此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二审刑事案件中,维持原判的占72.59%,发回更审的占6.47%,改判的占17.65%,撤诉和其它处理的占3.29%。
二、审判反革命案件
建国初期,芜湖市先后于1950年、1955年两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从1950年开始,历时近3年,打击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首领5个方面的反革命残余势力。人民法院1950年至1953年审理的反革命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06%;死缓的占2.45%;无期徒刑的占1.84%;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9.10%。在郊区实行土地改革中,审判的土匪、恶霸、不法地主破坏分子等反革命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24.82%;有期徒刑的占50.34%。1954年,芜湖虽然遭遇百年未有的特大洪水,但社会秩序很好,全年处理反革命案件比1953年下降31.45%。
1955年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既严肃、又谨慎”的方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从1955年至1956年判处的反革命分子占同期判决刑事罪犯的19.08%。其中,判决死刑占2.83%;死缓的占0.47%;无期徒刑的占2.83%;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14.62%;5至10年有期徒刑的占22.17%;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占36.8%;缓刑的占2.36%;免于刑事处分的占1.9%;宣告无罪的占0.47%;给予其他处理的占15.55%。两次镇反运动。促使整个社会治安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市法院1957年审理的反革命案件数比1954年下降62.36%,比1956年下降65.20%。
1958年至1959年,全市继续开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由于出现“左”的干扰,扩大了打击面。从1960年直至“文化大革俞”前夕,这期间,判处死刑的占给予刑事处分的1.28%;死缓的占0.43%;无期徒刑的占1.28%;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41.20%。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和破坏。1977年至1978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好转,反革命案件下降。两年审理的反革命案件数仅占1976年一年数的75%,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
三、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建国初期至五十年代上半期,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流氓团伙等犯罪活动十分突出。1950年--1955年法院受理的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65.6%。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无期徒刑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合占同期给予刑事处分的6.99%。
1958年法院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强奸、流氓、杀人、抢劫案件,合占全年刑事案件的26.75%。这一年里给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中:判处死刑的占1.01%;死缓的占0.29%无期徒刑的占0.65%;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2.95%。经过不断打击之后,刑事犯罪案件减少,犯罪活动有所收敛。“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一度瘫痪。到八十年代以后,刑事犯罪又有回升,特别是1983年猛增,一年受理的案件,超过1980年--1982年3年总和的3.9%,其中: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占65.26%。从1983年8月起至1985年底,芜湖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集中全力在城乡范围内全面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3年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死缓的占1.32%;无期徒刑的占2.14%;5年以上有期徒刑占37.45%;合占处理总数42.61%。为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凶恶气焰,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市法院和公安、检察协同作战,集中分批召开大中小型公判庭宣判会900余场,旁听群众30万人次,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使社会治安秩序逐年好转,并趋向稳定,发案率下降,尤其是集团性案件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但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保持“严打”的声威。
四、审判经济犯罪寨件
建国初期,芜湖市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为扰乱金融市场,侵吞国家财产,损害人民币信誉。仅1950年、1951年,法院就审理伪造货币案16件,偷税抗税案103件,投机倒把案9件,贪污案52件,共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8.76%。1952年人民法院“三反”、“五反”法庭,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36起,其中:贪污16件,盗窃国家财产87件,伪造货币、扰乱金融4件,偷税抗税17件,破坏生产10件,投机倒把2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不满5年有期徒刑57人,劳役22人,有期徒刑缓刑3人,管制2人,单科罚金4人,免予刑事处分或作其他处理45人。自此以后,除盗窃公物、贪污案件时有发生外,其它经济案件大幅度下降。进入八十年代后,一些犯罪分子乘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机,大捞油水,各种经济犯罪案件有明显增多,全市各级法院,遵循上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精神,1982年至1985年,两级法院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有:贪污、受贿、盗窃公共财物、诈骗、投机倒把、盗伐滥伐林木、偷税抗税等,在判决给予刑事处分的经济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2人,无期徒刑2人,其余分别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这些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经济损失63.28万元,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3.50万元,占52.95%。
与此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二审刑事案件中,维持原判的占72.59%,发回更审的占6.47%,改判的占17.65%,撤诉和其它处理的占3.29%。
二、审判反革命案件
建国初期,芜湖市先后于1950年、1955年两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从1950年开始,历时近3年,打击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首领5个方面的反革命残余势力。人民法院1950年至1953年审理的反革命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06%;死缓的占2.45%;无期徒刑的占1.84%;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9.10%。在郊区实行土地改革中,审判的土匪、恶霸、不法地主破坏分子等反革命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24.82%;有期徒刑的占50.34%。1954年,芜湖虽然遭遇百年未有的特大洪水,但社会秩序很好,全年处理反革命案件比1953年下降31.45%。
1955年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既严肃、又谨慎”的方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从1955年至1956年判处的反革命分子占同期判决刑事罪犯的19.08%。其中,判决死刑占2.83%;死缓的占0.47%;无期徒刑的占2.83%;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14.62%;5至10年有期徒刑的占22.17%;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占36.8%;缓刑的占2.36%;免于刑事处分的占1.9%;宣告无罪的占0.47%;给予其他处理的占15.55%。两次镇反运动。促使整个社会治安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市法院1957年审理的反革命案件数比1954年下降62.36%,比1956年下降65.20%。
1958年至1959年,全市继续开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由于出现“左”的干扰,扩大了打击面。从1960年直至“文化大革俞”前夕,这期间,判处死刑的占给予刑事处分的1.28%;死缓的占0.43%;无期徒刑的占1.28%;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41.20%。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和破坏。1977年至1978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好转,反革命案件下降。两年审理的反革命案件数仅占1976年一年数的75%,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
三、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建国初期至五十年代上半期,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流氓团伙等犯罪活动十分突出。1950年--1955年法院受理的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65.6%。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无期徒刑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合占同期给予刑事处分的6.99%。
1958年法院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强奸、流氓、杀人、抢劫案件,合占全年刑事案件的26.75%。这一年里给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中:判处死刑的占1.01%;死缓的占0.29%无期徒刑的占0.65%;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2.95%。经过不断打击之后,刑事犯罪案件减少,犯罪活动有所收敛。“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一度瘫痪。到八十年代以后,刑事犯罪又有回升,特别是1983年猛增,一年受理的案件,超过1980年--1982年3年总和的3.9%,其中: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占65.26%。从1983年8月起至1985年底,芜湖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集中全力在城乡范围内全面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3年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死缓的占1.32%;无期徒刑的占2.14%;5年以上有期徒刑占37.45%;合占处理总数42.61%。为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凶恶气焰,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市法院和公安、检察协同作战,集中分批召开大中小型公判庭宣判会900余场,旁听群众30万人次,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使社会治安秩序逐年好转,并趋向稳定,发案率下降,尤其是集团性案件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但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保持“严打”的声威。
四、审判经济犯罪寨件
建国初期,芜湖市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为扰乱金融市场,侵吞国家财产,损害人民币信誉。仅1950年、1951年,法院就审理伪造货币案16件,偷税抗税案103件,投机倒把案9件,贪污案52件,共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8.76%。1952年人民法院“三反”、“五反”法庭,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36起,其中:贪污16件,盗窃国家财产87件,伪造货币、扰乱金融4件,偷税抗税17件,破坏生产10件,投机倒把2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不满5年有期徒刑57人,劳役22人,有期徒刑缓刑3人,管制2人,单科罚金4人,免予刑事处分或作其他处理45人。自此以后,除盗窃公物、贪污案件时有发生外,其它经济案件大幅度下降。进入八十年代后,一些犯罪分子乘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机,大捞油水,各种经济犯罪案件有明显增多,全市各级法院,遵循上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精神,1982年至1985年,两级法院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有:贪污、受贿、盗窃公共财物、诈骗、投机倒把、盗伐滥伐林木、偷税抗税等,在判决给予刑事处分的经济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2人,无期徒刑2人,其余分别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这些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经济损失63.28万元,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3.50万元,占5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