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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芜湖无专门药政管理机构,药政工作由商会、警察局和县卫生院协同管理。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卫生局设材料科兼管药政工作。1950年,材料科撤销,药政由医政科兼管。1955年,医政科改为医防组,仍兼管药政。1985年4月,市卫生局成立药政科,专管药政工作。
1950年初,全市有药剂师5人、药剂生7人。12月,颁发了《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法》。1953年4月清查出伪药559种,2500斤,于5月当众焚毁。5月,制定了《毒、剧中药管理规定》。1956年6月,抽检长江制药厂生产的纱布、棉花6批,有4批不合规格;宝塔糖含量超过标示量,通知该厂切实整改,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1938年10月,颁发了《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收费标准》,统一了药品零售价格。1964年2月转发了中央三部《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对麻醉、毒剧、限制性药品规定了保管、使用等制度。1979年11月后,市区各医院药品管理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消、责任到人”,改变了过去“以领代销”的不合理办法。1982年7月后,全市各医院麻醉、毒限剧药管理、使用基本上做到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其中管得好的单位有:皖医附院、市保健院、四褐山医院、铁路医院。1985年7月,在各医疗单位和医药经销部门清查出晋江假药52771合、价值78753.94元;查封江苏如皋等假药3个品种,价值1644.64元,于年底销毁。同时设立药品监督员。规定企业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一律禁止生产、购进、销售和使用,以保障用药安全。
1985年底,全市有药剂人员504人。其中,西药人员328人(含药师以上101人),中药人员176人(含中药师以上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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