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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关征税
芜湖常关由海关监督监管,对过往进出口货物征税。稽征货物为四川、湖北的药材,湖、广的煤、铁、木材,江西的纸张、磁器、豆、布、木材、米粮,本省米、麦、杂粮、烟叶、丝、茶、棉、麻、竹木、皮毛、油脂及日用百货等。1895年芜湖关分担偿还俄、法借款185000两,1896年,分担偿还英、德借款290000两。1901年,根据《辛丑条约》规走,50里以内常关归海关兼管,专作偿还庚子赔款和外债之用。1913年7月16日海关正式兼管常关及东河口分关、裕溪口分关、南关、北关、内河、澛港、西江、裕工、大信等稽查卡口。常关每年向海关解交一成税款。光绪末年(1908)平均每年征银130000两左右。
清宣统三年(1911)为响应武昌起义,芜湖关每月数万税额截留,以济军饷。民国元年(1912)芜湖常关受国民政府财政部直辖。民国三年(1914)芜湖海关监督公署成立,辖芜湖常关及下设泥汊口分关、新庄口分关、青弋口分关、金柱口分关和12个分卡。常关征收的税款按日分报海关监督查核,税款征解民国政府中央金库。芜湖常关因税源枯竭,征不足额,平均每年征收约10万两关平银。因税率过高曾引起商民罢市。民国十一年(1922)常关税收年定额为1623800元,实征1360926元。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海关接管常关。民国二十年(193l)因政府实行“裁厘加税”制度,常关奉令裁撤。
常关各分关情况如下:
1、裕溪口分关
有裕溪、裕工二口,前者征户税,后者征工税。征出口货物税主要有:合肥的米、豆、杂粮、香油、瓜子;和县的花生、棉花、土布;六安的茶、麻;皖北的牛皮、杂毛等。征进口货物税主要有:国外进口的纸张、油、糖、布匹等,分赴皖北销售。光绪三年(1877)每年征银2万两左右。1913年归海关兼管。
2、泥汊口分关
原位于无为县南境沿江,因筑堤河道不通,移于距泥汊口20余里的马口,兼收工、户两税。1912年在泥汊口又重设堵卡。出口货物以无为庐州的米、麦、杂粮、明矾、蔬菜、水果等。进口与裕溪口分关相同。清末每年征收税银4600余两。因不在50里以内,仍归常关监收。
3、新庄口分关
位宣城县新河镇南岸。原归工部抽收货税,后遵《税则》征税。对有篮、篓、袋等包装的货物,均征包皮税,后设固定税。出口货物以徽、宁各地的茶叶、丝茧、竹木、米稻、杂粮、竹木器为主。进口货物主要来自京、广及国外。清末每年征银6700余两。因不在50里以内,仍归常关监收。
4、青弋口分关
位宣城县青弋江镇(今属南陵县),当时竹木簰筏均停于青弋江下游距关十余里,因检查不便,迁芜湖县西河镇,收工关税。民国时按《税则》征收。因不在50里以内,归常关监收。
5、金柱口分关
位当涂县金柱江口。冬令季节,江湖内河船只均自本口出入,又于大信设堵卡,收户关税。出口货物有米、麦、鱼、果、零星土产等。京、广及国外进口的油、糖、纸张、布匹等销往高淳、溧水、当涂方向的均取道于此。清末每年征银1000两左右。民国时期,遵照税则征收。因不在50里以内,归常关监收。
6、东河防守口
位现市郊卜家店北岸,以往只征5钱以内的税银,自改《税则》后,青弋江、新河庄两口收工、户两税,东河防守口只征下游的米、麦、杂粮、油、酒、菜籽等税。其余出口货物概归本口验补。清末每年征银3600两。1913年后因属50里以内常关,划归海关兼管。
7、澛港防守口
位芜湖县南乡澛港镇北岸,征收工、户两关1两之内的税银。新《税则》公布后,南陵的米、麦、菜籽、杂粮、油豆,繁昌的竹木、柴炭、土煤、蔬菜、水果均照《税则》征税。京、广及外国进口货完过海关、常关税之后,运往南陵、繁昌等地概由本口查验过关。光绪八年(1882),该口征银136000余两。1913年后,因属50里以内常关,划归海关兼管。
各分卡情况如下:
1、内河口:设于芜湖县西门外,查验税票,不收税。
2、南关口:设于芜湖县南门外陆路,稽征零星货税。
3、北关口:设于芜湖县北门外陆路。
4、下关口:设于芜湖县西门陆路,稽征零星货税。
5、西江口:设于芜湖县西门外对江,为大江关堵口,不收税。
6、南卡:设于芜湖南门外临河(青弋江),查验税票,不收税。
7、北卡:设于芜湖县西门外临江,查验税票,不收税。
8、东河口:设于芜湖县南门外。
9、澛港口:设于芜湖县南门外上游大王庙。
10、大信口:设于当涂县境内,为内河堵卡,夏设冬撤。
11、裕溪口:设于江北和县。
12、铜城关:设于江北含山县铜城闸。
二、海关征税
1、清末、民国时期海关征税
清朝,税款由海关征收,海关监督登录解缴税款,并从税款提存部分费用。民国时期所征收各项税款,委托上海中央银行芜湖分行收存、解缴,该分行派员驻关经收。各项税款收入时,行员须在税单第一联缴纳证及第三联存根上加盖银行图章和个人私章,表示税款已照收。每日关务结束时,该行员即将是日收入的进口、出口和附加等税总数,分别开具清单,送呈海关总税务课,转交会计课主任察核。次日晨再由银行行长另开清单,证明昨日所收款项。已收未解之款暂存银行,税款累加总数,送海关核对。海关征收的关税,由芜湖中央银行分期汇解上海拨付总税务司,列为民国政府中央财政收入。
银行所存关税款,何时及如何汇解,均由税务司知照办理。税务司经由银行汇沪输交总税务司洋税帐目下的汇款,以关平银100两合规元114两4钱折算。每汇关平银1000两,准给汇费关平银5两,如银行确极平允,所有税项均由银行汇解。凡银行所交汇沪之票,系到沪即期兑现。
银行经收的税款存于银行时,银行对包括解送在关收得的税款回抵银行,以及行员的舞弊、私自挪移、不测损失、盗窃、地方发生意外事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完全责任。该行曾声明,驻海关行员均经芜湖县具有保结。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进口货物在尚未报关之前已售予中国商人的,视真正合同所载价值的总数(即为市价)征税。货物若按外国人出口价值(并加运输费、保险费)出售,中国商人亦可视为市价,海关按照该价征税。进口货物的购货原单内未将运费、保险费等开列明晰,海关可按该单货价再加一成核算5%的税额,但此货单所载价格亦可不认为市价,由海关估值核税。
进口货物在尚未报关之前未售于中国商人,由海关查验,确定其质量和价值。倘海关与该商人意见不同,即由海关选派一员,该商人本国领事官选派商人一位,由领袖领事官亦选派商人一位,但领袖领事官所派的商人不得与该商人同国籍,三人同担估价责任。定期以半月为限。参与验估者,如断定货物品质,价格不相同,则应以其中两人所定为准。估价了结后,海关与该商人不得再有异说,即照所断定办理。参与货物估价的二位商人应有酬劳,各送银10两。此20两费用,若查出以海关估价实系公道,此费即由该商认缴:若查出以海关所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虽不相符,而该商所报价格已较估定价格少7两5钱以上,此费亦由该商认缴;若查出以该商所报之数,每100两短少不到7两5钱,此费即由海关自给;若查出该商所报每100两内少有20两之多,海关将该货暂行扣留。除令该商按照所定价值完纳进口正税外,按所少报价值应完纳正税的款数罚款4倍,待税款和罚金均完清,该货方准放行。
进口外国货由外国某处运来,附有价格凭单者,海关如令缴出,应遵照呈交,不得故为隐匿。
进口外国货在税则中未列名者,由海关按值5%的比例征税,估价方法由海关订明。
所估价的货物,以货物到达进口地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市价银两按平色为准,按此平色折合关平银。
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关平银市场价格×100÷112
清朝时期芜湖海关税种税额一览表
(1877-1881)
表21单位:关平两

芜湖海关历年关税收入一览表
(1882-1928)
表22单位:海关两

1843年税则中,金银、砖瓦两目免税。1858年税则中,扩大了免税物品的范围,外国人所用的日用消费品免征正税。1902年修订的《进口税表》附则中,外国米、谷类、谷粉、金银块、金银货币、印刷书籍、海图、地图、新闻杂志等免税。
公使馆、领事馆进口用品;有特别契约的铁路建筑材料及用品;非贩卖的少量货样;商会、商店分发的非卖品;旅客的手提行李;非贩卖的自用旧服装及旧家具;进口货物价银在10两以下者和税银在5钱以下的邮寄小包等货物和货品免税进口。
外国米粮自外国进口时,准其免税。若到口未行起卸、搬动,仍准其复出外国,而进口后复出口到其他通商口岸,海关则按照内地米粮,一律完纳出口正税。煤、油等物报关纳税后,如实需自用转运下船,海关即将已完纳的税款以存单形式发还。芝麻油、豆油、棉油、茶油、桐油等为轮船机器用者,以10担为限,准予免税。
下列货物和物品出口免税:金银块、外国货币、中外书籍、海图、地图、教育用图画、新闻杂志、少量货样、木炭及引火柴。
仿制外国货物的出口货物,如果品、罐头、糖果、饮料、汽水、葡萄酒、抽花刺绣品、花边、博览会出口物品等,均列为免税品。
芜湖各使领公署物品免税一览表
(1906-1921)
表23单位:海关两

芜湖海关官物免税一览表
(1905-1921)
表24单位:海关两

为保护和鼓励创设官民合办的企业,对仿制外国货的国产货物施行特别课税法。将该项制品按照进口税率课税一次,以后转运各地免除一切内地税。
自1917年起对仿制(机织、手织同)棉纱、棉布(土布不在此例),先按照出口税表课税;该税表无列名者,但在新进口税表中载明者,按照进口税表课税;各税表均未载明者,按照5%的比例征税;对其它工厂制造品,新进口税表已经载明者,按照该表征税,未经载明者按5%的比例征税。
此类制造品在制造地点消费,准予免税。上述货物税税额一经向海关完纳,取得特别凭证者,即可转运全国各地,免纳一切内地税。通商各口岸之间的运输,发给特别免税执照。各口岸与内地之间的运转,发给运单,即可免纳各种内地税。
安徽华洋商厂仿照机制洋货产品缴税年月事项一览表
表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征税
1980年芜湖海关恢复后征收的关税款,由纳税人根据海关缴税通知,汇交芜湖海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市支行,而后由海关税收会计将款汇解芜湖支金库,由支金库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市支金库除在收缴税款时在缴款书收据联和海关留存联加盖收款章外,每月并向海关提交《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四份,海关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退两份给支金库。海关实收数字凭支金库提供的报表数字按月汇总报海关总署。
海关所征关税,全部上缴中央金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
代征的工商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等,1984年12月31日以前缴芜湖市税务局。1985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规定,全部改缴中央金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芜湖海关代交通部征收的进口汽车购置附加费则按月汇缴芜湖市交通局,由该局经省交通厅转缴交通部会计局。
芜湖海关1980-1985年关税、代征税收入金额一览表
表26单位:元

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C·I·F)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出口税、运抵中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组成的价格)。海关对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未能确定者,以货物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者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格(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按到岸价格的20%计算)。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F·O·B)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
海关在正常情况下以申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对申报人所报价格有异议的,则依据已掌握或与有关方面联系所取得的价格资料确定完税价格:
对非贸易性物品,由海关按照海关总署颁发的《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所规定的完税价格执行。对表中未列名的物品,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确定。
芜湖海关1980年复关后,关税的减、免工作,按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3类。
法定减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特定减免,是对某些进口货物实行的优惠办法,项目逐步增加至40余项。芜湖海关负责安徽全省的特定减免审批。
1982年起对安徽省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进口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及附属设备等,免征关税。
1983年起对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设备)的减免税进行审批。对生产产品的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及随技术一同进口的关键仪器设备,其价值在引进技术价值的50%以下的,免征关税。对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设备,减半征税。
1984年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对外宣传用品审批减免税。
1985年起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接受合肥、芜湖、蚌埠等地旅游旅馆的减免税申请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关于进口寄售烟酒的减免税申请。
超出上述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范围的关税减免,属临时减免,一律需由各主管海关向海关总署提出报告并经海关总署批准方可予以减免,芜湖海关曾为合肥稻香楼宾馆、庐阳饭店利用外资装修旅游旅馆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进料加工化纤布内销补税等事项专题报告海关总署并获准临时给予减免。
由于芜湖海关地处内地,根据海关关于征税工作由进口地海关和减免关税工作由所在地海关执行的规定,所以芜湖海关建立以来,历年来减免税金额均大于征税金额。
芜湖海关1980-1986年减免关税一览表
表27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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