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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全部由中央拨付。市财政收入沿用旧税制征税,所征集公粮、公草,全部上缴。支出按月造报经费决算书,报经皖南专员公署财政处核销。1950年,将一些零星收入,如:规费收入、公产学产收入、罚没收入等项,由地方自收自支,用于乡村行政、小学教育及优抚军工烈属等支出,称地方经费,数额甚微。
1951年3月,中央决定“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市列入省财政预算。收入提留比例为:中央、大区、省共提94%,市留6%。1952年改为92:8。
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三级固定收入,互不提留。列为市财政收入的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及1956年起始的公债发行收入,其分成比例:工商营业税,省提75%,市留25%;公债发行收入,1956年市留29.9%,1957年市留24%。市财政以其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抵拨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补贴。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市参与分成的只有固定收入一种(含地方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地方工商税收入与省分成后,市留63%)。支出除正常性开支外,基本建设及特殊支出,中央另作专项拨款。地方结余和附加,在划定范围内自行安排支出。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为增加地方财政周转金,扩大财权,地方工商税附加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的1%征收。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中央直属的企业事业收入和邮电、外贸、海关收入外,其他各种收入(含各项税收)全部划归地方。支出改按隶属关系,属那一级支出,列入那一级预算。市总收入和总支出,经省核定,确定省、市总额分成比例。如支大于收,差额由省补助;反之有上解任务。其分成比例一年一变。是年,市预算收入省核定1464.2万元,支出1117.5万元,分成比例为76.3%。1960年核定市预算收入8457.7万元,支出766.5万元,分成比例为9%。1961年核定市预算收入4423万元,支出572.8万元,分成比例为12.9%。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财权集中于中央和省。市级财权缩小。一切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整顿。
1964年,根据规定将房地产税列入地方预算,作为城市维护费用。
1970年,中央决定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管理。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归地方支配,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是年,市财政可用资金为1645万元,占总收入13.8%。
1971年,省核定市财政收入12953万元,支出1582.4万元。
1972年,省对市超收部分规定,上交省60%,市留40%。
1973年,财政体制未变。省核定市财政收入14218万元,支出1994.1万元。是年,市可用财力为2022万元,占总收入10.5%。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三年不变,超收分成比例逐年调整。是年,市可用财力为3284.7万元,占总收入22.5%。
1978—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
1980—1981年,继续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但对增收分成进行了调整,除工商税超收仍按26%分成外,企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超收分成比例为60%。
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以1980年度的财政决算为基数,收入的23%上划中央,77%为市包干基数。超包干基数部分实行分成,其中市留成比例为40%。是年,市可用财力为5157.4万元,占总收入18.8%。1983年,市可用财力为6609万元,占总收入21.6%。1984年,市可用财力为9035.6万元,占总收入26.1%。
1985年,中央、省、市三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作了重新划分。其中市固定收入有市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市包干企业上交收入、市经营外贸企业收入、市管理的差价补贴、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没收入及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等。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提10%为市固定收入。自1985年1月1日起,取消按工商利润5%计提的城建资金、国拨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市固定收入,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
市财政包干,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数,支出包干数由省核定。包干收入超基数部分,市留30%,上交中央及省70%。此外,卷烟、酒税增收部分交中央60%、省20%,市留20%。
1985年实行的上述财政体制三年不变。是年,市可用财力为11188.7万元,占总收入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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