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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市区仅有地方国营工厂两家,至1952年底,已有地方国营企业15户。1952年起,各地方国营企业的财务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所属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亏损全额拨补。同年,开展了第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在资金管理方面,增拨了流动资金33.4万元,占原拥有流动资金的43.26%;还增拨基本建设投资10.6万元。1952年底,12户上缴利润的企业的资金规模量是:固定资产230.6万元,流动资金110.6万元。在财务制度管理方面,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和低直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一律实行无偿调拨办法。
1953年,实行《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在企业全额上缴利润的前提下,凡是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总值、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三项指标的,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分别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20%的企业奖励金;但提取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6—12%,最低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5%。此利润分配办法一直延用至1959年,其间曾作过一些小的变动。
与此同时,在资产管理方面,陆续推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将地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由原单项价值100元以上改为200元以上;对固定资产的构成项目进行了补充,将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单位所支付的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1955年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其折旧形式为综合折旧率,并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增添一项衡量指标,即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才作为固定资产。在流动资金方面,1953年对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需的流动资金,由市财政确定定额并予以拨足,银行只对企业的在途资金,给予短期贷款。1955年银行取消定额信贷,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9年5月,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各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核定:同一行业所属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相同,其用途为:①、用于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和简易仓棚费;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建投资不足;③、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④、用于劳动竞赛奖金;⑤、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困难补助。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再包括上述的应由利润留成资金开支的项目。此项制度执行至1961年底止。此间,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管理权限移交银行。
1961年10月,开展了第二次清产核资工作。全市清仓单位537个。清查后,对38户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清查结果是固定资产净盘盈73.8万元(其中:盘盈253.6万元,盘亏179.8万元)。流动资金净盘亏402.4万元(其中:盘盈394.3万元,盈亏796.7万元)。并查出呆滞物资1043.9万元。在此基础上,重新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占用额为1200万元,比企业原来实际占有流动资金减少275.5万元,提高了资金利用效果。同时,执行了省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等必须有合法财务手续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1962年,按照国家规定,恢复了企业奖金制度,此办法执行至1967年。
1964年,实行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允许由实现利润中归还。此办法除1971年未执行外,一直沿用至今。
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停止执行奖励基金制度,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无法按制度执行。
1969年,合并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补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作为企业留利。
1971年,开展第三次清产核资工作。全市重点对工业、交通系统74户地方国营企业清查结果是:定额流动资金盘盈295万元,盘亏670万元,报废88万元。重新核定了流动资金额,省拨补我市流动资金1438.9万元。
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办法,凡是全面完成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并完成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此办法实行到1983年,此间,对部分企业还试行过利润留成办法。
1979年,开展第四次清产核资工作。重点仍是预算内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清出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原值709.2万元,固定资产盘盈221万元,盘亏305.2万元,报废750.8万元。查出多余积压物资1196万元。流动资金盘盈649万元,盘亏1133万元,报废1809万元。并再次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1980、1982年先后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有偿占用制度。1983年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把应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以税利形式上交。1984年,根据规定对1980年底以前报废、降价、库容积压物资机电产品、钢材等进行处理。市区65个企业,经批准报废和降价损失1224.8万元。由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中核销612.2万元,冲销银行贷款612.6万元。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以1983年度调整后的实际利润为基数,区分为交调节税、不交调节税和微利企业三类计征。归还借款的利润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同时,修订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主要是解决供给问题。当时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是比照部队的供给标准发给一定数额的代金。后来实行工薪办法。此间供给制与薪金制同时并行。1953年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管理曾一度实行经费包干。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是把行政人员经费、公杂费、旅差费交由单位自行管理,按季造报用款计划,分月拨款,按月报销;对于修缮、购置等费用,采取上下结合,包干到单位,专项使用。对事业单位采取“归口管理,系统包干”,即把各单位的全年经费指标划归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系统包干,由主管部门接季分月造报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核拨,其系统内所属二级单位也按季分月编报用款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拨款。开支情况,逐级上报市财政部门。
六十年代初,曾实行人员经费、事业费、业务费及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指标下达后,单位自行安排,合理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试行了分系统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算的办法。其包干范围包括工资、福利费及各项公用经费。
1979年,根据财政部颁发新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试行新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办法 。行政经费包干范围包括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及业务费。工资按实有人数计算,其他费用参照实际支出水平和标准、定额来确定。事业费包干范围,包括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各单位的年度经费,年初都由各单位编制预算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报用款计划、实有人数、工作性质核定不同的定额,测算各单位年度正常经费指标,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到单位。单位在市财政下达的正常经费指标内,按季分月编报支出预算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对于一些专项支出,市财政在机动财力中予以适当安排,以市政府名义下达到用款单位,但要求坚持专款专用。经费实行包干后,结余全留单位,用于弥补正常经费及集体福利支出。
为充分调动单位的理财、聚财积极性,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形式。为压缩行政经费支出,采取了“统一领导,分层负责”及控制人员编制、降低经费开支定额、进行固定资产清理、调拨等措施。
七十年代后期,重新建立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制度,并成立了相应机构,实行财务包干。为节约财政开支,改进机关后勤工作,1983年起,市财政部门还与市政府小汽车修理厂签定了《机关小汽车定点承包维修合同》,把部分行政机关小汽车统一委托市政府小汽车修理厂维修,费用统一结算。此外,还参与修订了公费医疗改革办法,并与实施。1985年,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置了市财政文教卫周转金,以支持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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