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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
清,康熙、乾隆年间,田赋课征实物,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征麦、豆,秋征大米。乾隆十八年1753,全县实有田地山塘3068顷,实征银29455两折银,免征银17两。乾隆以后,田赋由麦米改征银两,每亩课征正银7分4厘5丝4忽3微7纤,附课征漕项、摊带人丁,摊带匠工银两,此制一直延用到清末民初。
民国18年1929,废除丁、漕名目,统称田赋,按亩计纳,规定每亩征田赋0.3元,附税0.4元,共计银0.7元。民国21年,全县共有民用田3690顷,核免征旧案荒田595顷。应征田赋银元9.7万元,实收7.9万元,免征1.8万元。民国24年,全县整顿田赋盈收提成办法,实行查荒、剔实、除弊规定,盈收提成数20%至60%不等,实收田赋银元91129元。民国26年,芜湖沦陷,仅存十连、白沙两乡,实征银元2.9万元。民国27年,伪县公署设田地升科登记处,清查田亩,开征田赋,并设县经征经收处,按原正附税定额每一元折合稻谷2市斗计征。民国31年实行新税则,以实物征收,每元折收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民国34年,芜湖光复,成立田粮科,以沦陷前田赋底册田亩标准征收,同时实行免征制度,根据实际产量情况,免征50%至80%不等。民国36年,全县共有田亩32.8万亩,应征稻谷13.3万石,实际征收6.7万石。民国37年,实际征收稻谷1.7万石。民国38年,芜湖解放前夕,国民党县政府加紧催征田粮,对欠粮大户清理列册,派县自卫队安户票拘,对普通欠粮户由催征人员会同保长按户验串,以济军需。
二农业税
建国后,本县农业税征收工作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贯彻利于农民休养生息政策,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征收办法,力求逐步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改革前,主要采取按人均农业收入实行40级累进税率征收办法,各阶层负担占农业收入比例为:农民8%,中农13%,富农20%,地主30%。1956年合作化后,农业税以户为纳税单位,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算人均农业收入累进征收。1958午,改累进税制为全国统一比例税制,芜湖专署下达本县农业税综合比例税率17.5%,本县根据合理负担原则和统一比例税制要求,分解为15—19%的5个税率下到各区社,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缴纳。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将原生产队的纳税数额按各户承包土地数量和质量,产量或产值落实到户缴纳。
1950年农业税人均负担178斤稻谷,亩均负担79斤。1989年人均负担44斤,亩均负担42斤。除区域变动等不可比因素外,农业人口增长1.3倍,计税耕地面积减少25.7%,常年产量增长88.8%。农业税征收最高年份1959年为3612万斤,最低年份1962年为1089万斤1954年大水灾除外,1949年至1989年,本县农业税征收97246.9万斤,实际减免17200万斤,占同期依率计征额的16.5%。
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农林特产税:1971年开征,属零星税收,是年征1.73万元,课税品种以茶叶为主。1981年征收2.49万元。1989年全面开征后,征收范围扩大到园艺,林木,水产收入等19个品种。是年征收12.1万元。1971年至1989年共征农林特产税60.3万元,平均每年3.2万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本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纳税标准:占用湾沚镇、西河镇、方村镇、清水镇、荆山镇、火龙岗镇、澛港乡、湾沚乡所辖菜地,每亩税额4500元,其他耕地每亩税额3500元,其余各乡所辖耕地每亩税额2000元。到1989年,本县共征耕地占用税33.9万元。其中:1987年1万元,1988年23.4万斤,1989年9.5万元。
三工商税
建国前各税
米捐光绪二十一年1895,两江总督张之洞奏设芜湖米厘局,每石米征米捐一钱,又奏请抽收芜湖落地米厘,每石捐银3分3厘。次年加捐1分5厘,由芜湖关代收。光绪二十九年归并米捐征收,每石征银7分。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芜湖共收米厘捐银260287.7万两,其中:征收军饷106417.1万两,筹议所银15387万两。宣统二年1910,省奉令筹办海军经费,又于芜湖抽收米船检量税银,又称海军捐,年收2万两。民国4年1915,颁行税则:米、小麦、黄豆每石征银币8分。民国19年,实行裁厘,开征营业税。
厘金统捐清同治三年1852开始设局置率,征收厘金。凡经过常关的商货值百抽一。光绪五年1878,年收银45600两,光绪三十年收银187511两。民国3年改按值百抽2—2.5征收,民国6年裁撤行厘关卡而终。
牙税光绪二十七年1901,因摊还庚子赔款,开办牙帖捐税。牙税有长、短之分,按色分等缴税。长期以10年为限,短期1年,唯长期牙税按年纳税。色分上、中、下3等,以其税负多寡而定。民国4年,牙税交纳略有变动,分为4等,1等年纳税60元,2等40元,3等20元,4等10元。民国21年实收牙税8800元银元,民国28年收1.4万元。民国34年,牙行改征营业税和营业牌照税,于是牙税不再列为一种税种。
质税,光绪二十年1894,每家当铺年纳捐银20两。光绪二十三年,改为年税银5两至50两不等,年收银600至1000两。民国3年1914,分甲、乙、丙3级征收质税,后改为6级,最高为300元,最低为30元,并交征质帖费10至100元,质帖费于领帖时一次缴清。民国20年质税并入营业税,仍按旧规征收。民国35年后不再单列税种。
营业税民国20年1931裁厘后,本县开征营业税,税率按每年营业收入满1000元以上征税2%,不能以营业标准征税时,按资本额计征后再有所提高。依收入额课税的税率分2%、8%、10%三种,依资本额课税的税率分为6%、10%、13%三种。对牙税、当税及其它已征的营业税,规定按原有税率分别改征营业税。民国36年营业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1.5%,按资本收益额征4%。民国26年收银元6.8万元。民国35年收6036.5万元,民国36年收7314.1万元。
货物税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筹议所创办烟酒捐,另设米局。烟酒1石抽捐钱800文。年收1.5万串文。民国17年1928,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国产烟酒类税条例》、《货物统税条例》。本县课税有烟叶、烟丝、熏烟叶、“洋”酒、啤酒、白酒、黄酒、火柴、糖点、棉纱、麦粉、水泥、皮毛、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化妆品、铁、煤炭、石油、滑石、明矾、磷土、天然碱、铜、铝等等。
盐税民国时期,设盐务管理局处征收。民国23年1934《新盐法》颁布后,芜湖划为平税区,每市担征收纸币11.4元。民国36年初,食盐每担售价4万元,纳税14510元。
印花税民国7年1918,本县始设承销所贴花,征收印花税。贴花凭证分两类,共26种。第一类15种,预定买卖货物之单据、发货票、银钱收据等价银在10元以上者,分别贴花1分或2分;第二类11种,全部采用分级距定额税率,由2分始,1元5角为止。民国35年简并为35个税目。印花票据一套为4枚,票面额始为分、角,后逐步增大到万元,50万元一枚,民国37年改按金元券贴花。
契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征典契正税6分,附收耗银6厘。宣统元年1909改征买契价银1两税9分,典契价银1两税6分,另收契纸每张漕平银3钱。民国2年1913改为每价银元征收4分。民国35年,买契、赠与契按契价6%征收,典契按4%,交换契、分割契按2%征收。民国3年收3.5万元以银价千文作1元,民国26年收1.4万元银元,民国30年收法币6834元。
遗产税民国36年1947,本县按“遗产税施行条例”开征。遗产总额起点为5000元以上,税率10%;超过5万元以上者,按16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加征,最低一级5万至10万元者加征1%,最高一级超过1千万元以上者,加征50%。民国37年以后改为11级累进税率,按金元券计算。
屠宰税民国3年1914开办,专收猪仔一项,每头3角,每月由各乡、镇认销征收1400余头。民国12年,撤销包案,由县政府按额征银。民国21年,牲畜、屠宰两税合为一个税则征收。日伪时期,每头猪征收2400元,比南京、合肥多征400至600元;抗战胜利后,牲畜税最高不超过5%,民国21年收屠宰税银1.5万元,民国28年收1.2万元,民国37年按标准重量征收。民国38年收25.9万元金元券。
文化娱乐税民国3年1914,始于警捐的行为取缔税、筵席税娱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初征内捐、铺捐两项。民国8年另增娼院、戏馆等6项杂捐。民国36年本县改征歌女捐、妓女捐、筵席捐、娱乐捐等4项捐税。每桌筵席20元者免税,20元以上者征10%,超过5倍以上者征20%。娱乐捐按不超过票价收入的税率计征25%,歌妓分6元、4元、2元3个等级按月征收。
此外,还有各种地方捐。民国4年有杂粮捐、房捐、车捐、灯捐、花捐、屠宰捐、戏捐、铺捐、班船照捐、猪捐、鱼捐、行夫捐等。
建国后税收:
第一阶段1949—1957,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本县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印花税等7种。1954年1月,试行商品流通税。1957年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1种。
第二阶段1958—1978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简并税种,复税制改为单一税制。1958年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业品在出厂及零售环节各征一次税,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同时简化征收办法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调整部分产品的税率,对实行奖励,协作生产的对缴税有困难的进行某些减免和照顾等。1959年1月,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1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66年停征,1970年又恢复征收。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1966年开征国营企业工商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1971年国营企业、供销社试行行业税,将牌照税和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并入行业税内。1972年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确定芜湖县为工商税制改革试点县。1973年1月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保留税种,只对个人征收,同时,减少工商税的纳税环节,简化税目并调整了一些税率。
第三阶段1979—1989,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后,又从单一税制逐步发展到多税种、多层次的税制。1983年1月起,试行增值税,就国营及县属集体工业生产纺织晶、建筑材料、机器、机械及其另配件的企业,按购进扣除法和实耗,扣除法计征纳税。同年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试行国营企业所得税,即第一步利改税。10月1日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6年7月1日开征教育费附加。1989年1月1日开征预算调节基金。
1984年至1989年,为鼓励发展乡镇企业,搞活经济,实行减税或免税等优惠税收政策。具体税种变化示意图如下
税种发展变化示意图

工商税收收入情况表(一)

工商税收收入情况表(二)

工商税收收入情况表(三)

工商税收收入情况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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