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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昌荣特务案
张昌荣,男,36岁,本县周皋周东村人,该犯系流氓出身,曾拜匪首陶树月为干父、青帮头子郑德重为先生,一贯依仗封建势力欺压百姓、奸污妇女、霸占民财,解放后,该犯继续与宣城后永康挂钩,发展特务组织,自任匪“中央人民自救军”大队长,并发展成员。1949年7月1日,该犯会同匪首后永康率领匪徒十余人夜袭周皋乡公所,杀害乡长陈照树。1952年县法院依法判处张昌荣死刑。
二陈太金反革命案
陈太金,男,本县人。陈自1977年6月以来,经常收听敌台广播,中毒很深,1978年元月,他写信与香港敌特机关挂钩联系,密信中,恶毒攻击中共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社会主义制度,密寄芜繁铁路武器运输、白马山地区军工单位生产情况情报,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4月3日,再次向敌特机关书写反革命挂钩信,在投递时被抓获。1978年9月县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陈太金有期徒判七年。
三许隆淮重大交通肇事案
许隆淮,男,38岁,本县白马乡人。1986年许购置一艘钢质船,未经航运管理部门检验发放航运证照,违章从事载客运输。1987年1月22日上午载客45人,从白马乡板斗门向芜湖市杨毛埂航行,被芜湖港青弋江检查站查获,检查核定运载吨位3.44吨,满员22人,认定违章超载运输,责令停航。被告人不但不遵照执行,反而于当天中午再次从杨毛埂载客50余人及煤炭等物返航。14时左右,航行至澛港漳河入长江口处,船忽向左倾斜,沉入长江,50余人及其货物落水,经抢救23人复生,28人溺水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依法判决许隆淮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7年。
四后正斌侵占土地案
后正斌,男,45岁,本县三元乡人。因侵占土地建民房一案,原三元公社向法院诉讼。经审理县法院于1982年5月18日判决后正斌恢复1.2亩土地原状,限期5月30日前拆除新建的4间瓦房。
宣判后,后正斌在限期内未予履行。原三元公社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法院依法张贴公告,允许后正斌在11月30日前自行撤除,逾期将强制执行拆除,拒绝或防碍执行将追究法律责任。县与红杨区领导对县法院第—起判决的侵占土地案件很重视,支持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措施。后慑于法律威力,于11月15日自行拆除了4间瓦房,恢复了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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