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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劳动者自谋生路。私营企业职工由店主雇用,雇用形式主要有艺徒契约制,存在于商店(称“学乖”)、手工业作坊(称“徒弟”),各行业招收艺徒,须“中人”(介绍人)担保,订立契约,习艺期多为3年,中途不得退约,否则须赔偿“经济损失”。期满后老板(业主)留下者即为正式雇员,能独立操作者亦可自行开业。此外,还有职员聘雇制,商号、作坊等行业的职员(称“朝奉”、“管事”等)经招聘雇用或经亲友介绍雇用。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城镇劳动就业执行“统一介绍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安排。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合同工,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和轮换工等。50年代始,政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辅之以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等形式。1979年起,逐步实行公开招考,按计划招工择优录用。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劳动指标,企业和应召者签订劳动合同。
1949——1957年,主要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学校毕业生和城镇退伍军人。1949年初,本县城镇失业和闲散人员4000人,是年底,安排就业369人,主要分配在商店、航运、搬运、邮电、纺织、冶炼等行业。嗣后,人民政府陆续将原有的公私企事业改造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这些单位职工遂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企业的部分职工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加上新建和扩建国营企业,至1957年末,安置就业职工5000人。此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50年代后期,基本解决建国前遗留的失业人员和城镇闲散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
1958年“大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尤其是工业部门大批增人,就业人数猛增,1959年职工总数达1.6万人。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调整,全县停办一些厂矿,精简职工,1963年末,职工减少到5000人。
1968年,动员城镇“老三届”(1966——1968年)初、高中毕业生下放农村。嗣后三年没有在城镇招收工人,同时招收农村劳动力(主要是贫下中农和农村退伍军人)补充城镇劳动就业的不足,形成城乡劳动力倒流。“文化大革命”后期,除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在农村知识青年中招工对象必须是下放农村锻炼两年以上,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男女知识青年;按政策经批准留城的青年,一般只能进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具体方法是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社队领导审查,报劳动部门批准。有些地方在招工中,“开后门”严重。1978年末,就业职工近万人。
1979年,招工政策作重大调整,即由农村转向城镇,主要招收回城的下放知青和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凡招收新工人,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提高新增工人的素质。1979——1986年,全县招收新工人2685人,其中县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2171人,外地514人。
1970——1986年招工情况

1970年,通过企业单位招工、大中专院校招生、应征入伍、转干、照顾独生子女回城等途径,逐步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当时一面安置,一面仍动员城镇知青下乡。1973年,下放知青由分散插队落户逐步改为小组集体落户,全县共建立知青队、农场林场等集体落户单位33个,安置知青1738人。至1977年,本县共有城镇知青下放务农3773人,接收芜湖、马鞍山南京、上海等外地下乡知青3210人。1978年,停止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1979年,尚在农村的下放知青(大多为已婚)200多人。1980年,对下放已婚知青,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安置就业:
愿终身务农的,补助安家费和建房费;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同等考分优先照顾,集体单位招工,对本系统的知青包干安置就业;无归属单位的,劳动部门统招统配,年龄适当放宽;外省市在本地的已婚知青,原则上回原地安置,无法招工就业的允许回城待业;提倡自谋职业,对有专长的已婚知青,支持就近开业,在乡镇企业中安置已婚知青。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安置到乡镇企业的知青,县给每人补助1000元生产扶持资金,财税部门对安置知青的乡镇企业减免税收。1980和1981两年,在已婚知青中,父母退休补员招工16人,大集体招工23人,转公办教师3人,从事个体经营24人,安排乡镇企业147人。至1987年的十三年中,本县为下放知青发放安置费230。3万元,供应木材2100立方米,建房2461间(其中瓦房1331间)。1981年底,下放知青安置工作结束。
待业安置:由于上山下乡知青逐步回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门路严重阻塞等原因,1978年全县约有5000名城镇人员待业,同时每年新增约1500名城镇中学毕业生走向社会,等待就业。1979年改革就业制度,对待业青年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单位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至1986年,全县通过全民、集体企业招工和补员,县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企业安置,扶持个体经营、技工学校招生等渠道,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4万人。1986年底,城镇尚有待业人员997人。
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979年起对退休退职工人,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可以招收一名就业。1982年顶替补员招工636人,1983年停止顶替补员。
临时工转正:60年代初,对确有技术专长的工人,实行少量转正。“文化大革命”初期,对临时工实行“一刀切”,一律辞退。1970年后,对1970年底以前经劳动部门批准介绍的计划内临时工,符合条件的均可陆续转为国家正式职工。1978年,将在1970年底以前参加国营农林“四场”的常年性临时工转为正式工。
几个年份职工人数表

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新增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518人,其中从农村招收31人,从城镇招收142人,统一分配复员转业军人115人,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56人。技工学校毕业生11人,停薪留职人员复职1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增职工1300人,其中从农村招收45人,从城镇招收342人。是年,全县就业职工总数29103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3922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15181人,城镇个体劳动者2330人。
二、劳动管理
【计划管理】建国初,主要对失业人员登记,建立劳资协议,采取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的办法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1950年和1951年在建立区粮站、商业收购点,成立花纱布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时,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1954年,组织城镇闲散人员修堤复圩,以工代赈,开荒种地,生产自救。1958——1960年“大跃进”,全面安置城乡劳动力,企业大量增人,有的企业管理混乱,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造成劳动力严重浪费。1961——1963年精简职工。1971年恢复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控制单位擅自增编增人。1977年,实行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压缩非生产人员和脱产工人,企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内部调整劳动组织,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力调配的控制,促使企事业劳动力平衡,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停止在农村的退伍军人和贫下中农中招工。1979年,县劳动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企事业单位用人必须经劳动局批准,招工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增加职工。
【职工调配】为合理使用劳动力和解决部分职工实际困难,县劳动部门对所辖单位有权进行职工调配,调配种类有生产需要,余缺调剂,照顾性调动。调配原则是大城市就小城市,内地就边疆,城镇就农村,集体所有制职工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农林“四场”的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合同工、季节工和亦工亦农一般不能调配。1986年,经劳动部门调配的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600人。
【精简职工】建国后有两次较大规模的精简工作。第一次是1961——1963年,县对1958年以来由集体转为全民的企事业单位,仍转为集体性质,并对一些“下马”(关闭)和压缩的企业职工实行精简,其中大部分是“大跃进”期间进厂进矿的农民工,仍回农村务农,同时压缩城镇人口和农村中吃商品粮人口。1963年共精简职工约7000人,其中精简到农村6000人。1964年,县精简安置办公室对精简的职工进行慰问,给有困难的发放救济金,发放棉衣、毛竹、木材、砖瓦等救济物资。第二次是1973年,对1972年以前超计划自行招收、突击招工和违反招工政策“走后门”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1970年以来由集体转为全民的、计划内临时工不符合规定转为固定工的近700名职工,进行精简。“文化大革命”后期,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擅自招收农民工,少数干部利用职权把在农村的子女亲属招进单位做工,1982年,通过清理辞退进城农村劳动力,共清退全民和集体单位农民工932人。
三、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民国时期,工人劳动条件恶劣,极少劳动保护措施。桃冲铁矿连传动皮带与齿轮的罩壳和档板也不装置;马坝等一些煤矿井下无通风设备,阴暗潮湿憋闷;有的行业夏天仅发给工人一顶草帽,一条大围巾而已。伤亡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患者有的被业主辞退,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没有保障。
建国后,对工人实行劳动保护。1952年,县人民政府民政劳动部门会同基层工会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督促改善劳动条件。1954年,贯彻中央“安全生产”方针,各厂矿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用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计划;县劳动部门规定:新工人进厂,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厂部、车间、班组)教育。1956年,全面实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文化大革命”期间,忽视安全生产,重大工伤事故屡有发生。1966——1976年重伤和致残工人达数百人。1979年,县劳动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1980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宣传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并由县劳动部门制定防范事故措施,厂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逐级建立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化。至1986年,共查事故隐患1000多起,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消除900多起,全县企业工伤事故得到控制,但有些乡镇和联户、个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仍不能严格执行。1983——1986年,因工伤亡职工10人。
发生生产事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对违反规定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县劳动部门对厂矿企业锅炉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等实行监督检查和锅炉登记,组织培训司炉工人,调查处理锅炉重大事故。1980年开始,县劳动局每年对县内锅炉进行安全检查,1986年,经过锅炉压力容器检定的工矿企业30多家。
【劳动设施】60年代初,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高空作业的工人,国家规定企业免费发给保健食品。1964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生产劳动的特点,免费发给职工寒衣、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帽、防护面具、防护眼镜、口罩、毛巾等防护用品和卫生用品。某些特殊行业和工种还发放营养费,定期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中毒或健康状况不良者即送医院治疗或安排疗养(如对矽肺病的检查治疗)。每到夏季,县政府发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厂矿增加降温设备,供应防暑药物和清凉饮料。县纺织厂在车间内安装空调,一些厂矿公共食堂改善工人伙食。遇特殊高温时,有些厂矿缩短工时,避开高温,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避免中暑。
【劳动保险】建国后,在企业单位中逐步贯彻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全劳保”),提取劳动保险福利基金(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奖金)。50年代中期,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有邮电局、人民银行、同和祥锅厂、百货公司、国营建筑公司和交通部门所属单位。1953年,延长职工病假期限,提高病假工资和救济费标准。195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新华书店、国营农林场等部门。70年代扩大到县汽车队、饮食服务公司、副食品公司、钢铁厂、化肥厂、水泥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单位,至1986年,县办企业全部实行劳动保险。其它企业单位也相应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全劳保”或“半劳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等劳动保险单行办法。
职工遇有生、老、病、死、残等情况,可按一定条件和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病(伤、产)假工资、退休退职金、丧葬抚恤金等待遇,以及疗养、治疗和休养。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中,职工供养的家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
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169.9万元,其中医疗卫生费67。1万元,丧葬抚恤费4。7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4。5万元,文体宣传费3。1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补助费2。3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7。6万元,计划生育补贴费10。6万元,洗理卫生费47。4万元。
四、劳动工资
民国时期,商店、作坊艺徒学艺期间不发工钱,只供伙食,且有许多清规戒律,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职工受雇后,一般为月薪制,薪金不一。逢年过节,业主发给职工“红包”(奖金,红纸包裹,数额不公开)。40年代,通货膨胀,多以粮食(稻谷)计酬,标准由各行业主自定,民国36年(1947)一般店员工人月工资稻谷两担左右。雇主可随意解雇职工。
建国初,企业有计日、计月、计件、拆帐等多种工资形式,工资水平不一,地区、行业之间无统一规定。新建的国营企业一般由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等级工资。1952年,在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物的品种和数量。1953——1957年,厂矿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和建立奖金、津贴制度;1958——1960年,把计件工资、奖励工资等当作“奖金挂帅”、“物质刺激”、“福利主义”进行批判;1961——1965年继续执行,“文化大革命”中取消,1977年后恢复。
建国以来,职工工资进行3次较大改革和7次调整。1952年7月,第1次工资改革,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1956年第2次工资改革,工人全部实行八级工资制,取消“工资分”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改革后职工实际工资比原工资平均提高30。3%。1985年第3次工资改革,此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的工资进行全面改革,主要是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建立新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1985年工改,企业单位职工平均每月增资12。5元。
1959年,县内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规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邮电部门职工升一级面为30%,商业和农林水利部门职工升一级面为5%。1963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规定职工升一级面为40%,并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1971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低工资调整,调整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1977年后,职工工资进行4次调整:1977年,给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按40%升级面评定升级;1978年,对全民所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好,贡献大和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过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对优秀学徒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贡献大小作为主要依据,升一级面占40%;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将调资和改革结合进行,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人劳动成果挂钩,浮动2——3年再固定,调资的对象是1983年9月30日在职,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
几个年份职工工资表

1986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固定用工总额1321。4万元,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14。3万元,临时职工16。2万元。计划外用工216。8万元。工资总额构成,计时工资569。6万元,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511。8万元,计件工资5。9万元,各种奖金200。4万元,各种津贴226。9万元,加班加点工资33。7万元,其它20。4万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构成,其中各种奖金61。1万元,计件超额工资576。7万元,各种津贴65。9万元。
五、职工技术培训
建国初,企业职工素质普遍较低。1952年全部职工中,文盲半文盲占80%。是年在城关、荻港等7个集镇开展职工业余文化教育,至50年代末,文盲半文盲下降到职工总数的60%。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对职工的专业培训,主要采取师傅带徒弟,包教包学。1958年创办县工业学校,招收矿山采掘工人100余名进行学习培训,并从中挑选27名到苏州、上海等地学习钢铁冶炼技术;同年创办县农业初级中学,培养农业技术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把技术培训当作“技术挂帅”进行批判,职业培训陷于停顿。1979年,恢复职业技术培训,在职工中实行文化技术考核。80年代以来,对新招收的工人先培训,后上岗;创办职业学校,招收城镇初高中毕业生;1982年成立县职工教育办公室,职工人数较多的局设立专职机构,开展职工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工作;各企业选送一些青年职工到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习;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余学习,通过电视、函授、自学等多种途径,提高文化和业务技术。1981——1986年在县经委和劳动部门主持下,全县全民和集体单位共举办各种类型职业培训班160多期,培训财会、食品加工、电影放映、家用电器维修、机械、电机、化验、计量、检验、塑料拉丝、编织等技工3000余人。
1986年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中,女职工占37%。全部职工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5%,初中文化程度占55%,小学文化程度占17%,文盲半文盲下降到3%。
六、退休退职
60年代,办理职工退休退职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1970年起由县劳动部门审批,1978年职工退休退职后,允许其符合招工条件的1名子女顶替当工人(少数职工为子女就业而提前退休,1983年停止子女顶替)。1986年,退休退职职工370人,其中退休36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12人,全民所有制职工15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退职3人。1970——1986年,全县退休、退职职工1379人,其中退休1351人,退职28人。
七、劳动服务公司
1979年10月,创办县劳动服务管理站,1980年10月改县劳动服务公司。县劳动服务公司运用行政和经济两种职能,对社会劳动力进行统筹、协调和调节,其主要工作是城镇待业人员登记、待业青年安置;组织发民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对新办集体企业进行整顿,提高工人业务素质;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改革劳动制度,推行合同工制度;为农村多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服务等。至1986年,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新办的集体企业,安置70%的城镇待业青年。这是安排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主要途径。
新办集体企业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小升大”(转为大集体),1981——1984年,新办集体转为大集体的有县耐火材料厂等14个企业。1984年后,企业不再搞“小升大”,经考核合格达到标准的称“合格企业”,至1986年,有21个企业考核合格;900余人办理集体所有制职工登记手续,纳入劳动部门计划管理。
1986年,企业经过批准招收合同制工人,须在工人进厂前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有关用工年限、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均在合同契约中明确规定,双方共同遵守,如中途发生纠纷,则由劳动服务公司协调和仲裁。
城关镇1984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嗣后,荻港镇和一些企业亦设立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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