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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清末民初,关税、盐税作为举借外债的抵押,关税权操于外国人之手。其余主要税收,如田赋、厘金(统捐)多为地方军阀截留。地方性税捐均由各地自定章程征收。
民国后,陆续开征多种新税。基本上形成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五个税系。地方的盐税、国税由中央垂直管理,自设机构征收。田赋由省管理,由县征收。各种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定实施细则,县负责征收。
建国后,税收管理体制原则是集中统一。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的同时,相应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61年中央收回管理权,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下放一些权限。1977年,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原则和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1978年2月,国务院对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1981年,财政部门又就县级审批减免权限作出规定,并具体规定了减免条件、税种和期限。
二、农业税收
清末,有地丁、漕折、南米、平余、屯卫田、租课、芦课、杂办等项。地丁即人丁税与土地税的合称,为全县田赋收入之大宗。其名目繁多,大体分为正赋、杂赋、耗羡三种,耗羡以一部分归县衙官吏所有,名曰“养廉”,其余上交,名曰“羡余”;杂赋、耗羡均与地丁正赋一串带征,统征分解。漕折北运供皇室京官之需,南米专供南方驻军军粮,以石计算。租课系公田的税课与租金。道光六年(1826),额征地丁银83378。1两,漕(折)(南)米4919石;屯卫田541石;芦课(县西北滨江丛生芦苇,得芦苇之利者纳税,名为芦课)额征正耗银5125两。
民国元年,南米改称抵补金,其余税目照旧。民国3年,县田赋征收如下表:

民国12年,全部改征地丁与抵补金。民国17年统称田赋。民国21年,改地丁为上下期田赋,同时废银两全部改按银元计算,正税银1两折银元1。8元,米1石折银元3。3元,所有田赋项下的各种附加,均照此折征银元。
民国30年,田赋征实,按熟田负担征收,是年至33年,配征赋粮、军粮、献捐粮等10。88万石,年均征收稻谷2。72万石。民国35年征粮4。82万石,36年5。32万石,37年6。75万石。
1949年秋征,县人民政府按每户占有土地数量和田亩肥脊分出等级,制定每亩应征税额。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期田赋制度,根据当时土地占有情况,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1951年,修订为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按照正常年景常年产量,评定计税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此税制延续至今。
【税率】民国时以田亩数量额定税率。民国17年,亩征银元3角3分4厘;民国30年,每亩税率7角0分4厘,并以此为据征收实物,每元征借军粮、赋粮各7升1合,带征公粮5升1合。35年,每元科征赋粮3斗,征借军粮1斗,带征公粮9升。37年,增征征借军粮1斗5升。
1950年,按农业税暂行条例依率计征,一般人均年收入75公斤以下粮食的农户免征农业税,收入175公斤以下粮食的税率为3%——7%,最高不超过10%。1958年执行比例税制,平均税率16。8%。1961年平均12。5%。1978年常年产量提高,税率降低到6。2%。
【附加】民国时期田赋附加及带征名目繁多。民国22年,县岁入预算11。74万元,附加为11。20万元,占预算的96%。各项附加带征随同上下期田赋征收。35——37年,征借公粮、捐献军粮、派购军粮、带征军粮均属附加,正附各税合并计算征收稻谷。
建国后,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最多不超过税额的15%。1950年为正税的15%,1953年、1954年停征;1955年为5%,1956年为12%,1961年为10%,1964年为15%,迄今未变。
【征收价格】民国30年前,田赋主要征收货币,后主要征收实物(稻谷),俗称田赋为“钱粮”。
建国后,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按国家收购粮食(籼稻)价格计算。1949——1953年,每百公斤均价11。72元,1954——1965年,每百公斤均价12。47元;1966——1978年,每百公斤均价17。16元;1979——1984年,每百公斤均价20。44元;1985年农业税以粮计算改征代金,按超购倒三七比例价格,每百公斤均价31。40元;1985年,每百公斤均价30。80元。
【计税依据】按田亩数量计税,历代相沿,民国3年,熟田20。48万亩;民国8年,清查登记地籍,纳税熟田21。03万亩;民国34年,县户口土地申报计有田地25。78万亩。1952年,人民政府整理地籍,统计耕地37。69万亩,1986年末,耕地33。54万亩。
建国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1950——1952年的常年产量,由各村群众自报,分片评议,上报批准。1952年评定常产7164万公斤,实收产量7167万公斤。1953年后,单位面积产量提高,计税产量未作同步调整,因此计税产量低于常年产量。1958年税制改革,常年产量调整为8628万公斤。1959——1961年粮食减产,调减常产1760万公斤,降低税额460万公斤。1976年实产粮食1。56亿公斤,超过常产1倍。1978年调整常产为1。43亿公斤,1984年调整到1。45亿公斤,迄今未变。
【优待和减免】民国初,安徽省政府作出规定,无特大自然灾害,不准报灾。民国14年水灾,县造册上报,核查“不成灾”,不予免征,仅缓征民卫丁漕银8018元,民国20年,县遭特大水灾,省财政厅训令:上忙(期)田赋,仍应照征;下忙田赋,准按灾情轻重,分别征收或缓免,以五分(五成)灾为免灾点,有一分减一分,五分以下不准报灾。民国23年大旱,缓征赋额1。40万元,免征2。10万元,占总额27%。是年省颁发勘报灾欠缓免办法规定:“凡遇有水旱风暴虫伤等灾害,达不上五成的,即为不成灾,不办减免”。民国34年,省政府奉令,豁免繁昌等县沦陷区当年田赋,以“轸念民瘼”。
建国后,大体分四类减免:
①灾情减免。1950年10月,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灾情分七等。1953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凡受灾农户,依其受灾轻重分为四等,减免农业税;欠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全部应交税额;欠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征应交税额的七成;欠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应交税额的五成;欠收三成不到四成者,按欠收成数,减征应交税额(欠收几成,减征几成);1950——1986年,共减免灾情农业税额4437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12。4%。其中1954年减免农业税额920万公斤,占应征额的76。9%。
②社会减免。对农民中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纳税户以适当照顾和减免,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年分配社会减免税额3%——5%由各乡镇掌握,评定到户。1950——1986年,社会减免税额共1125。5万公斤。
⑧起征点减免。1979年始,实行起征点以下免征农业税,凡纳税单位在正常年景下,全年人均口粮460市斤、分配人均收入50元以下,一律免征农业税。至1981年,免征单位216个,占应纳税单位4。7%。免征税额33万公斤,占应纳税额1。8%。1982年,农民人均收入302元,人均口粮362公斤,遂取消起征点减免。
④鼓励发展生产的减免。对依法垦荒的单位,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垦荒免征农业税3——5年;新垦复的桑、茶、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免征农业税3——7年;科研试验土地和农民法定的自留地、饲料地全部免征农业税。1949——1986年,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土地共2。74万亩。
1956年起,征收农林特产税,茶叶、木材、药材(丹皮)均从价计征。至1986年,共征起税额555万公斤,折人民币107。1万元。
1949——1986年,共计征收农业税额3。43亿公斤。征收季节,乡(镇)人民政府财粮员驻各地粮站配合粮食部门结算,向财政部门结报。
建国后几个年份农业税征收表

三、工商各税
【建国前税收】清末,有厘金、盐税、茶税、矿税、牙贴、典税、房捐、田房契税、牲畜税、屠宰税等。
民国时期,有国税(中央税)、省税、县地方税之分。民国元年至26年,国税和省税征收税种有厘金、印花税、营业税、盐税、矿税等,地方税种有契税、牲畜税、屠宰税、牙税、烟酒牌照税以及蛋税、土膏捐等。民国27——33年,征收营业税、屠宰税、战时内地产销税、自治户捐、公用产款租息等。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辖境内主要征收敌(日军)占区工业品进口税、货物过境税、农副产品出口税以及营业税、屠宰税、行商税等,抗日根据地执行“税不重征”政策,凡抗日民主政府已征税的货物,凭税票到民主政府辖区的任何地方均不再征税。
民国34——37年,征收产品税、统一税、营业税、各类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契税、屠宰税、房捐、筵席捐、牲畜税、特产捐等。
盐税清代盐税由盐务机关征收,实行产、销、税合一。民国初沿袭清制,民国3年公布均税法案,统称盐税,税额几经变动。至民国37年,食盐改为每担征金元券8元。
契税民国初,契税改称不动产转移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其后税率迭经修订。民国22年征收银币1140元,28年征收5344元,35年征收476。90万元(时法币贬值,税额浮升),37年征收金元券1。58万元。
厘金和统捐县内厘金开征于清同治四年(1865),厘金征收18类,1200多个项目。民国初,厘金征收制度沿袭清制,唯列入预算时名为统捐。民国11年征收厘金2161元,13年9094元。14年1。01万元。厘金开征以来,到处设卡收捐,多次重征,查验苛扰,百弊丛生,当局迫于舆论,民国20年正式裁废。裁厘以后,相继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民国26年开征营业税,当年征收7200元,民国35年征收446。92万元,税率迭经调整提高。36年最后一次修订为:以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资本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37年12月份征收2060元(金元券)。
矿税民国3年,矿税分矿区税、矿产税、统税三种。民国7——22年,年均征收矿税7。41万元。民国23年,繁昌、荻港煤矿、裕繁铁矿税率规定为5%,按产品每吨估价,定额征税。
遗产税民国29年开征,其时部分地区沦陷,难以征收,抗战胜利后,工作亦难以开展,收数寥寥。民国35年,征收1万元。
各类所得税民国35年本县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37年开征证券存款所得税。
印花税民国4年开征,以后多次调整税目,修定税额和提高罚金。民国37年4月最后修订之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其它等5类共36目,分为按金额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
牙税包括牙贴费和牙捐,始于明朝,县内道光五年(1825年)开征。民国22年征收4122元,28年征收5666元。30年停征。
烟酒牌照税民国23年开征,是年计征470元,26年征收1809元,35年征收91。85万元。
营业牌照税系牙贴税、当贴税、烟酒牌照税和戏馆、旅馆、茶馆等行业之牌照税合并设立的税种,民国31年公布征收通则。本县民国36年始开征,是年征收金额3387。85万元。
使用牌照税由车捐、船捐演变而来的税种,本县民国35年开征,是年征收金额16。45万元;翌年征收74。55万元。
牲畜交易税民国15年开征,22年征收520元,26年征收1991元,34年征收578元,35年停征。
屠宰税民国3年开征,由屠户完纳,税率为猪每头大洋3角,牛每头大洋1元,羊每头大洋2角。采取认税办法,收数不多。民国5年取消牛屠宰税,改在猪、羊税额上每头各加征1角弥补。民国11年,招商承包,年认额4800元。民国29年,调高税率,猪每头1。6元,牛每头6元,羊每头4角。37年4月,省政府修正公布屠宰税法,规定凡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应征税,从价计征,最高税率为10%。民国26年,屠宰税额1。01万元,35年税额2293。65万元,37年上半年4。89亿元。民国时期,屠宰税在县地方税捐种类中,历年收入居首位。
房捐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1年)。民国5年改称店住屋捐。21年11月,省政府制订征收房捐章程,由县公安局主征,收入充作警务服费用,又称警捐。捐率按租金征10%。32年省政府修订捐率,店屋捐按租金征20%,住屋捐按租金征10%,民国35年全县征得16。43万元,36年征得2891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初期称筵席捐、戏剧捐,由县政府定章征收。31年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36年12月,规定筵席税起征点1000元,税率为20%。娱乐税从票价计价征25%。35年征收筵席及娱乐税共34。70万元,36年征收107.55万元。
蛋税民国26年计征450元,28年计征450元。
地方附加民国时期,主要税源税收归中央财政收入,地方经费来源靠征收附加和杂捐。各种税捐,除征正税外,还随征附加。随征附加的名目有中央附加、外债附加、公安附加、教育附加、筑路附加、建设附加、慈善事业附加等等。地方税随征附加的有田赋、牲畜税、屠宰税、牙税、契税等,其中田赋和屠宰税附加征收数额较大,如民国28年征牲畜税附加668元,屠宰税附加3396元,牙贴附加634元,契税附加5344元,田赋附加4822元,地方杂捐亦征收附加。
杂捐杂费民国时期杂捐杂费30多种。其名目有:住房捐(自治户捐)、特产捐、富力捐、广告捐、商捐、保甲捐、碉堡捐、粮米捐、油捐、酱油捐、花捐、草捐、壮丁捐、乞丐捐、子弹费、民夫费、枪支费、护送费、草鞋费、马夫费、菜金费、慰劳费、打节费、阻船费、巡逻打更费、驻军柴草费、警察费、自卫费、供养费、抚恤费、伤兵费、桥梁费、江防费、公有产款租息等等。百姓负担奇重,民怨沸腾。民国23年,政府迫于情势,限令各地年底前废除苛杂。但中央失控,各地敷衍了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裁废苛杂大都成为空谈。
1949年5月至9月,人民政府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同时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
【建国后税收】建国后,不再划分国税、省税、地方税,统称工商税收。1950年7月开征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种。当时,多种经济并存,采取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以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修正工商税制,试征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目;修订工商营业税税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减少交易税征收品目。税制修正后,县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8种。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方法。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简化中间产品征税办法,适当调整税率;划出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成立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改革后,县内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7种。
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调整部分税率。改革后,国营企业征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县征收5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盐税。
1983年,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把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月1日起实行,6月1日起开始办理征税工作。
1984年进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来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适用于工商税其它纳税义务人;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改革后全国新税收共22种,1986年底开征13种,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O种仍总称工商税收,此外尚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营企业调节税3种。
建国后工商税分税征收实绩

1986年工商税收分税种情况

建国后几个年份工商税收实绩

税收减免:1954年,对灾区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发展副业生产均予免税,并对灾区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产品,全部减免税。1973年,对城市“上山下乡”(到农村落户生产劳动)知识青年,在农村举办独立核算集体所有制场、队,生产经营的各项应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均免交工商税和所得税。1978年以后,放宽税收政策,扩大减免范围。1983年4月,对乡、村办企业,免征工商税,其项目有化肥、农药、水泥和水泥制品、农具、饲料加工、豆腐坊、粉坊、酱坊、糖坊、缝纫、理发等。1984年,对上门服务的竹、木、铁匠所得劳动收入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贩卖苗禽、仔畜、各种秧苗、柴草、蔬菜免征临时经营工商税;乡、镇和个体生产的砖、瓦、石灰、砂石、水泥制品免征工商税。至1986年,减免税额626万元。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1983——1985年共征集235。91万元。1984年,征集省能源交通水利基金17。64万元。
附:日伪汪伪财税
民国28年成立日伪“繁昌县自治委员会”和民国31年成立的汪伪“繁昌县政府”,在沦陷区辖境内征收田赋税、货物外销出口税、货物进口税、船舶税、屠宰税等,税率无章则规定,敲诈勒索,随意征收,如竹、木、柴、炭从价计征15%,洋纱每件征收1元,粮食和油菜子从价计征10%;并鼓励种植鸦片,征收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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