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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民国10年(1921),交通银行宣城汇兑所,年末有贷款余额3611元(银元)。此为本县贷款之最早记载。民国21年,华洋义赈会皖赣农赈事务所以合作方式举办各受灾县农赈事宜,在本县组织互助社137个,社员1340人,放款4600余元(银元)。民国22年先后改设合作社3个,社员71人,放款100元(银元)。民国23年,有合作社9个,贷款3500元(银元)。同年4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出资组织本县永宁(孙埠)、西河、水阳、油榨和湾沚5个农仓,至次年7月,共发放稻谷15000石(合今264万斤),贷款110539元(银元)。抗日战争爆发,信贷终止。至民国28年共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62个,贷款余额11023元(法币)。民国35年至38年(1946—1949),中国农民银行宣城分理处和中央合作金库宣城工作站共办理农业贷款426.28亿元(法币)。贷款项目有生产、供销、副业、水利、农业推广、佃农购买土地等8项,期限最长为一年。抗日战争前夕月息8‰,以后降为4.5‰。
解放前,农业贷款多数贷与农业生产合作社,次为乡农会。由于合作社与乡农会又多为地方豪绅所把持,因而所贷之款实为地方官吏豪绅吞用,农民所得甚少。据民国35年(1946)调查资料载,当年本县发放农贷700万元(法币),获得贷款的农户仅12家,共得贷款6万元(法币),占实放款的0.86%。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1980年起为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农贷工作重点是:建国初期以支持贫困农民发展生产为主;1955年以后支持互助合作组织经营集体生产为主;1978年重点扶持社队企业。
1949年至1977年,全县合计发放农业贷款5810.8万元,年平均200.3万元。1978至1987年,全县合计发放农业贷款22805.4万元,年均2073.2万元,是前29年总和的3.92倍。1987年末,贷款总余额为5195.4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余额为2584万元。贷款项目共有70余种,其名称多有变更。按其纵向变化,可分为11类:
▲折实贷款1949年夏,根据市场的大、小麦和蚕豆价,以折实形式对城东、怀仁两村37个闾放副业贷款686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月息10‰,当年收回11元,余额675元。此为解放后发放的第一次农业贷款。
▲实物贷款1950年春,因物价波动较大,县人民银行办事处以实物形式向禾塘、怀仁、东里、城厢等8个供销社发放种子45177公斤、化肥79950公斤、菜饼50000公斤。年末物价稳定后,实物贷款结束。
▲一般性生产贷款分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两大类。1955年前以贫农和部分中农为贷款对象;1955年至1978年主要贷给农业互助组和生产队。1979年后,贷款转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承包户。1982年,全县有115500农户得到贷款,占总农户的85%,户均贷款64元。自1951年—1986年,共发放此项贷款7986.2万元。1987年末,余额1304.8万元。
▲支灾贷款1954年5月,境内发生特大水灾,受灾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37.8%,受灾人口228007人。为帮助灾民抗灾度荒,恢复生产,县人行发放贷款3.2万元(新人民币),早稻种54.95万公斤,山芋种34.25万公斤。
1983年夏,县内又一次遭遇特大洪灾。全县68个大小圩口溃破64个,受灾农田55.5万亩。银行和信用社发放救灾贷款353万元,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1984年又遇水患,发放水灾专项贷款79.2万元,并对上年颗粒未收的66个重灾大队发放种子、化肥和农机维修等专项贷款185万元。
▲无息贷款分长期无息、托放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和农机专项贷款四种。
长期无息贷款期限为3—5年。1962年至1963年两年共发放83.1万元。1964年停发至今。
1952年受省、地、县有关部门委托、办理部分农民防汛、抗旱、肥料、种子和口粮等贷款。至1955年共发放委托贷款3.7万元。农机无息专项贷款于1979年开设,期限1—15年不等。当年发放45.9万元。1980年奉命停办。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5年设立,主要解决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金。期限5年,月息4‰。至1956年底,给712个生产合作社的48235户社员贷款92.1万元,贷款面达76%。1962年停办,未收回的贷款准予豁免。全县共豁免此项贷款64.4万元。
▲农户贷款始于1949年。开始由银行经办,1965年以后信用社亦参与经营。1978年以集体为贷款主要对象,1983年以后以个体户为主要对象。1949年—1986年,累计发放农户贷款6991万元。年均184万元。1987年余额243.5万元。
▲国营农场贷款本县自1952年建立国营农场起,至1987年共有农、林、牧、渔业国营农场17个,附设农、工、商企业52个。1954年县人民银行始设国营农场贷款项目,至1963年,共发放贷款199.6万元,年均19.9万元。1964年至1977年间,因国营农场靠条条拨款,县银行一般无地方贷款。1978年以后,农场改单一生产为多种经营,县银行继续予以贷款,并择优、重点扶持场办工商企业。1978年—1986年,共发放此项贷款1258.7万元。1987年,余额750.5万元。
▲社队企业贷款始于1958年。主要扶持在“大跃进”中兴起的砖瓦厂、造纸厂、酒厂和孵坊。至1964年共发放55.4万元。70年代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重点扶持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生产技术和一定流动资金的社队企业。
1978年以后,乡镇企业兴起,银行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水东制枣厂和孙埠黄酒厂等骨干企业。至1986年,共发放贷款8196.9万元。占同期农贷总数的41.8%,1987年末,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为656.6万元。
▲耕牛互助存放款1964年开办。以帮助生产队有计划地提留耕牛存款,及时解决更新耕牛的资金需要。一牛为一股,每股400元,分8年交存。凡购新牛而资金不足者,由银行用互助存款资金贷给,期限3—5年,存、贷利率均为1.8%。当年即在30个公社的128个大队,发动1068个生产队的2076头耕牛入股,收股金3.4万元。次年入股耕牛7788头,股金11.9万元,耕牛更新贷款3.7万元。
1969年,此项贷款停办,年末有存款余额10.4万元,贷款余额4万元。翌年退还股金存额,贷款余额并入设备贷款中。
▲支持信用社贷款自1953年各乡建立信用社起,县银行即设立“支持信用社贷款”项目至今,且期限长、利息低。后因信用社自身不断发展壮大,银行给予的支持贷款便相应减少。1987年末,支持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85万元。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农业贷款余额情况表

【工商贷款】民国时期,本县仅有几家钱庄和银行经营少量的商业贷款。民国10年(1921)前,有钱庄6家,专为各商号存、放款,贷款给商店作资金周转。期限最长为一年。各钱庄贷款利息不尽相同,一般月息为1.3分至1.9分。民国31年(1942)起,安徽省地方银行宣城办事处有少量商业贷款,唯官商富贾可得。分定期抵押、透支和贴现3种。期限一般3—5个月,月息8—11%。据考,民国35年至38年,安徽省银行宣城办事处和宣城县银行共发放商业贷款42708.5万元(法币)和379.4万元(金元券),折米5074石(合今446512公斤)。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工商贷款以发展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以国营商业、合作企业和手工业为贷款主要对象,有重点的扶持私营工商业。1949年6—12月,全县发放工商业贷款7万元(折新人民币,下同),私营工商业得贷款5.2万元,占74.2%。1951年,私营工商业贷款比重上升为76.6%。1953—1957年,国营企业和合作事业的贷款比重占绝对优势,5年间的比重分别为84.7%和99.3%。贷款发放数和余额也大幅度增长。1957年共发放工商业贷款8153.5万元,余额1284.1万元,比1952年分别增长39.5倍和22.6倍。
1958年,工业贷款指标为408万元,实际放款566.2万元,年末余额569.9万元,比上年增加21倍多。与此同时,商业贷款在“哪里有商品,哪里就有贷款”的思想指导下,为支持商业大购大销而大增。1958年,商业贷款余额增长77.5%。自1961年起,调整国民经济,部分工业企业下马,工业贷款量亦随之下降。当年工业贷款余额595万元,至1965年降为52万元,同时对信贷资金开展了清理。1962年收回不合理的工商占用资金139.8万元,处理积压物资57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取消了行长制和信贷股,信贷工作无章可循,贷款缺乏计划性,放出多、收回少。1978年恢复行长制、信贷股,自此,信贷工作日趋正常。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乡经济大发展,银行存款逐年上升,信贷资金充足,工商信贷恢复并开拓了一些新项目。主要有:
▲择扰扶植轻纺工业县人行于1979年开设此项贷款。1980—1981年,全县共发放工业贷款1830万元,其中轻纺工业贷款949万元,占51.9%。仅给县纺织厂、化肥厂、台板厂3家贷款即达190.1万元。1982年又对全县15个企业的36个产品实行扶持。
▲技术改造贷款于1979年设立。以轻纺工业为主要对象,重点支持工厂进行技术革新挖潜改造。1979年至1983年,共发放技术改造贷款64万元。其中支持县无跟袜厂和地区酒精厂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用以买外汇的人民币贷款123万元。1987年末,有技术改造贷款余额2326.2万元。
▲新增知青企业贷款县人行于1980年开办此项贷款。以解决知青就业之困难,利息优惠两年。至1983年,共向76户知青工商企业贷款466万元。1982年县农业银行发放此项贷款77.7万元,支持知青兴办工商企业94个,安排就业知青577人。两行合计贷款543.7万元。
▲试办个人消费贷款1983年由县人民银行首次开办,次年转由工商行续办。以存定贷,主要解决城乡居民建房、购置家用电器资金不足的临时性困难。至1987年,尚有个人消费贷款余额77.3万元。
▲个体工商业贷款自1981年起,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深入,个体工商业日益发展壮大。县人行遂于1981年增设了个体工商业贷款项目。1984年转由县工商银行续办(乡镇个体工商业贷款由县农行发放)。1987年底,3行共有此项贷款余额198.2万元。
▲预购定金贷款1957年由县人民银行开办,1980年起由县农业银行承办。一般与农业贷款配合进行。农贷商用,利息较低。至1984年,全县共发放此项贷款2986万元,年末余额23.6万元。1985年,本项贷款停办。
至1987年底,全县工商业贷款总余额为18234.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5353.2万元,占29.36%;商业贷款余额9226.6万元。占50.59%;个体工商业贷款198.2万元,占1.1%;技术改造贷款2326.2万元,占12.76%;信托贷款129.7万元,占0.7%;其他工商业贷款985万元,占5.4%。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建国初,本县基本建设款由中国交通银行拨付。1953年9月起由县财政部门开具金库支付书,交由主管部门转建设单位至金库支付拨转于人民银行建设专户存储。自此,本县基本建设拨款事宜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1964年8月,根据上级精神,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农业基本建设企事业拨款工作交由县农业银行接办。当年县人民银行移交建设专户存款余额125.2万元,配备专职干部3人。至1965年,实现拨款1365.6万元。
1978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原人民银行之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及人员划入建设银行。自此,基建投资及结算监督等工作由县建设银行办理。1980年起逐步推行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贷款。1985年起,凡国家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悉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78年—1986年,全县共发放基建贷款2457万元,其中拨款改为贷款718.4万元。同期拨款总额为2380.7万元,其中自筹资金733.3万元,占30.8%。1987年末,有基建贷款余额1484.3万元。
附:民间信贷
本县民间信贷形式较多,主要有高利贷、邀会和集资3种。其中以高利贷流行的时间最长,亦最普遍。
▲高利贷以利率极高为特点。本县高利贷最高月利息曾达40%,如到期不还,则利上加利。旧社会,诸多穷苦人被逼入高利贷的深渊。其中剥削最重的有4种:(1)印子钱。由贷方交给借方一本帐本,借方每还一次债,贷方便在帐本上盖一次印,故称“印子钱”。每贷10吊钱,只给9吊,扣除一吊为“出门利”。以后每月还一吊,直至还12吊为止。(2)放稻洋。稻子青黄不接时,借方迫于无奈借钱。贷方放款不计利息,不需还钱,至秋季粮食登场时还其稻谷。其价格定在前,低于市场,贷方得利其中。(3)贷实物。春借一石米,夏还两石菜籽或秋还四石稻谷。(4)卖青棵。贷方负责青苗费,借方耕种,收获归于贷方。沉重的高利贷使多数负债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建国后,人民政府公开取缔高利贷。但因国家财力有限,放贷者仍有隙可乘。直至1964年,农村信用社日益壮大,高利贷基本绝迹。70年代至80年代,偏僻的农村仍有少数人暗地进行高利贷活动。
▲邀会此为民间普遍流行的经济互助形式。入会者8—20人不等,按月交款。由发起人为“会头”。按得会秩序分座会(事先商定)和摇会(抽签而定)两种。不付利息。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邀会现象已很少见。
▲集资流行于80年代。多为企业向居民集资,集资对象有集体和个人,有股份集资、带资进厂和合资联营等形式。1983年,县纺织厂兴办集体企业,向居民集资150万元,创集资办企业之始。1984年,各乡镇企业兴起,集资已成为自有资金之主体而普遍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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