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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51年8月1日,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批判旧的审判作风,批判《六法》观点,纯洁司法队伍。10月30日结束。1981年3月10日成立郎溪县司法局,地址县政府招待所,定编6人,内设机构有:人秘股、人民调解股、法制宣传股。1982年3月10日设置公证处,6月设置法律顾问处。1983年8月22日,县司法局在全县招聘14名乡镇司法助理员,并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名义下发招聘文件,翌年5月30日,省司法厅向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行郎溪公开招聘司法助理员的做法,并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被招聘的18名司法助理员全部充实乡镇。县级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法律常识,领导乡镇司法助理员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组织管理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管理工作。1987年底实有编制19人。
(二)法制宣传
建国以来,中央颁布的法律、重要法令、政策,除组织干部学习外,都结合中心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颁布,作为土地改革运动中的一项根本大法在群众中开展了广泛的宣传。1951年4月5日至6日,全县以区为单位召开农民代表会议,共有3750人出席,宣传贯彻《土地改革法》。1951年12月份在全县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年底,依法到政府登记结婚的男女有2138对,寡妇改嫁193人,解除童养媳关系的627人。接着于1953年又开展了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培训了宣传员共2070名,组成8个宣传组,分赴各区,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全县85%群众受到教育。1954年10月《宪法》颁布后,同样作为一次广泛的宣传运动在群众中开展。
1963年组织宣传力量,利用报告会、宣讲会、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再次宣传《婚姻法》,同年婚姻案件下降40%。
1975年在郎溪中学开展法纪教育,受教育师生1300多人,校风、学风有所好转。
197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开展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法律为内容的宣传月活动。
1983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为新《宪法》宣传活动月,组织宣传队分赴乡镇、学校、农场宣传新《宪法》,印制《宣传要点》、《讲话材料》3000份,分发各单位。
1983年围绕“严打”斗争开展普法宣传,印发《宣传提纲》500份,上法制课51场,出黑板报104期,在农村聘请法制宣传员2518名,另组织210名宣传骨干下乡宣传,犯罪分子慑于法律权威,不少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1984年围绕“严打”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继续宣传《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令。12月份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上法制课144场,印发各种宣传材料和法律单行本。
1985年县成立普及法律知识领导组,制定《普及法律知识五年规划》,机关、乡镇、工厂、学校成立“普法”组织80个,成员共461人。
1986年1月县办“普法”宣讲员训练班,训练120人。乡镇及县直单位办培训班217期,培训2500多人。全县领导干部326人开展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条例》的学习,年底考试,县直单位干部交卷率100%,乡镇干部交卷率95%。
1987年,全县“普法”领导组调整为248个。司法局翻印《法律常识百题解答》、《农民普法读本》等书籍86000册,乡镇翻印法规10500册。
(三)民事调解
建国初,民事调解工作由村长、村民政委员及区民政助理员负责。1951年11月,全县74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委员共518人。每月平均调解民事纠纷10件。最多的梅渚镇月平均20件。1952年司法改革,人民法院下乡办案,建立调解委员会154个。1958年5月,农业生产大队和街道建立调处委员会,生产队建立调处小组。1959年2月,全县11个人民公社和75个大队均成立调处委员会。选举产生调解干部1619名。自1950年至1959年,十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7766件,占法院十年受理案件7406件的2.4倍。1960年至196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565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缺统计数据。1973年县法院重建,1974年底,17个公社和1个镇建立调解领导组,成员共130人。155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成员共997人,1911个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成员总计5733人。到1981年底共调解民间纠纷17920件,转送县法院处理的占5%左右。
1981年3月,县司法局成立后,由调解股负责管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7年底,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18个,调解委员共1304人,调解小组1850个,成员9千余人。各级调解组织依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将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自1982年至1987年底共调处各种民事纠纷28905起,防止非正常性死亡1408件,2110人。防止纠纷激化7846起,使濒临离异的2161对夫妻重归于好。
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帮助和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这一工作。对这一部分人员介绍工作,帮助就业,关心生活,鼓励上进。1985年帮助教育失足青年123人,使他们破除恶习,改恶从善。1986年帮教失足青年149人。
(四)公证
1957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随后,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公证宣传活动,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办理各种公证业务136件。1958年的“反右”斗争开始后,公证业务中断,1959年机构撤销。1982年3月10日,成立郎溪县公证处。自1982年至1987年共解答各种咨询3千多人次,办理公证业务1328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244件,经济合同类1084件。通过对申办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审查、调查,拒办了利用假收养欺世盗名,谋取不义之财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公证96件,从而揭露和制止了利用公证的合法性进行非法活动。在经济合同公证中,由于严格手续和审查制度,拒办违法合同586件,避免可能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845万元。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定期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五)法律顾问
1957年县法律顾问处成立,由省司法厅任命舒佩之为第一任律师,当年代写法律文书30余件,代理诉讼10余件。“反右”斗争开始后,律师事务活动中断。1982年6月,律师事务由县法院划归新成立的司法局管辖。自1983年至1987年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145件,民事代理194件,经济纠纷代理132件,解答法律咨询812次,代写诉讼文书921份,受聘担任33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挽回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到1987年底,全县共建立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并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共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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