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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离休 退休
古代官员退休称“致仕”、“致事”。真正形成制度始于秦汉,到唐宋更趋完善,对致仕标准、待遇、安置等有具体规定。京官绝大多数年70而致仕,地方官年到70则一律致仕。致仕后可晋升一级,并封妻荫子。
建国前,职工均不实行退休终养制度。建国后,县内职工退休从1978年开始,分为离休、退休、退职。此外还有退养,即长期非正式工,至年老或因病不能工作,退下来,单位每月发给一定生活终养费。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病不能继续工作,需持医院证明办理病退手续,必须经过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成立于1978年,由县劳动局、县医院、县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职工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工人称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全县截止1987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休242人,退休1924人,退职16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1127人,退职21人。
郎溪县职工部分年度离退休人数统计表
(表26-12)

县内从1980年开始办理离休手续。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均可离职休养。为了管理好老干部工作,1980年10月县委组织部成立老干部组,1982年5月改为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4年4月,成立老干部局。1978年以来,每年都有一批干部离休,截止1987年,共办理离休干部手续的242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95人。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按同级干部规定范围,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党刊。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可为其订阅有关报刊。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1921年7月1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离休前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124元。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离休前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87.5元。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离休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78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70元。
对于住房确有困难,采取修、建、调等办法解决。对于家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发给建房补助费。到1987年底全县已发给回乡建房补助费11.7万元。为方便老干部用车,1982年国家拨款2.6万元,购吉普车1辆。1986年,更新购买轿车1辆。1984年拨款7万元,新建老干部活动室(青松楼)一幢,计440平方米。同年又拨款2万元,在县医院盖老干部病房7间,1985年又拨款10万元,盖老干部宿舍10套。此外,为使老干部安度晚年,老干局有时组织老干部参加身体检查与保健讲座,参观工农业建设成就,外出旅游等。离休干部病故后,老干局协助其原单位处理有关后事。
郎溪县1980~1987年离休干部统计表
(表26-13)

1951年,县内开始办理退休退职工作,即对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退休手续。从1951年~1987年共有343人退休,217人退职。退休干部均发给退休金。截止于1982年底,退职干部的自然减员指标尚可允许子女顶替。
建国前,职工均不实行退休终养制度。建国后,县内职工退休从1978年开始,分为离休、退休、退职。此外还有退养,即长期非正式工,至年老或因病不能工作,退下来,单位每月发给一定生活终养费。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病不能继续工作,需持医院证明办理病退手续,必须经过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成立于1978年,由县劳动局、县医院、县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职工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工人称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全县截止1987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休242人,退休1924人,退职16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1127人,退职21人。
郎溪县职工部分年度离退休人数统计表
(表26-12)

县内从1980年开始办理离休手续。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均可离职休养。为了管理好老干部工作,1980年10月县委组织部成立老干部组,1982年5月改为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4年4月,成立老干部局。1978年以来,每年都有一批干部离休,截止1987年,共办理离休干部手续的242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95人。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按同级干部规定范围,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党刊。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可为其订阅有关报刊。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1921年7月1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离休前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124元。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离休前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87.5元。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离休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78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每月最低离休金不少于70元。
对于住房确有困难,采取修、建、调等办法解决。对于家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发给建房补助费。到1987年底全县已发给回乡建房补助费11.7万元。为方便老干部用车,1982年国家拨款2.6万元,购吉普车1辆。1986年,更新购买轿车1辆。1984年拨款7万元,新建老干部活动室(青松楼)一幢,计440平方米。同年又拨款2万元,在县医院盖老干部病房7间,1985年又拨款10万元,盖老干部宿舍10套。此外,为使老干部安度晚年,老干局有时组织老干部参加身体检查与保健讲座,参观工农业建设成就,外出旅游等。离休干部病故后,老干局协助其原单位处理有关后事。
郎溪县1980~1987年离休干部统计表
(表26-13)

1951年,县内开始办理退休退职工作,即对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退休手续。从1951年~1987年共有343人退休,217人退职。退休干部均发给退休金。截止于1982年底,退职干部的自然减员指标尚可允许子女顶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