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粮油收购
[计划收购]
马鞍山地区的粮油收购工作,从1953年起,一直执行国家“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1954年,粮食采用核定实产量、实用量、统购量、供应量的“四定”办法。油料采用评定产量、食用量、出售量、供应量的“四评”办法进行统购。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规定“三定到户,三年不变,有灾照减,增产不增购”,稳定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1956年,马鞍山矿区和雨山乡共有农业人口2.03万人,耕地面积3.91万亩,全年应征公粮201.8万斤,实际征收190.1万斤,完成94.2%。征购余粮147.63万斤,供应缺粮社定销粮86.86万斤,余粮社多出售周转粮199.17万斤。1957年,马鞍山市粮食征购委员会决定粮食一律以包产产量计购计销,实产高于包产部分,按省委“超产归队、减产赔偿”的精神,由粮食部门在超产部分内增购40%;个别包产过低,超产过多的社,除增购超产部分的40%外,并动员多交一部分余粮;实产低于包产的,采取核实产量,扣除实缴公粮及留用粮,再按规定标准留下一定的购后余粮;超过3年以上的开荒地,按邻田靠包产产量计算;未达3年的生荒地,只计算产量,不计算征购任务。1958年,省下达马鞍山市征购任务2997万斤,市下达征购任务1735万斤,实际完成2332万斤,占省计划的77.81%,占市计划的134.4%。从1959年开始,根据“城乡兼顾、丰欠兼顾、以早济晚、全面安排”的方针,粮油的分配和统购开始以队为单位计算,并把原定的征购任务作了适当调低,对农村人均原粮达不到360斤的队坚决不购,合理调整农民的粮食负担,安排好农民生活,促使粮食产量稳步上升。1965年,国家为了稳定农民的粮食负担,制订了“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从1971年起,又改为“一定五年”,一直延续到1978年。1979年,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市粮食部门对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按国家下达的超购任务,以超购价进行统购;对完成超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以议购价进行收购,一般高于统购价50~60%。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至此,结束了实行32年之久的粮食统购制度。
[收购形式]
1957~1985年,全市共收购粮食4.35亿斤,食油398.03万斤,粮食收购量平均每年1658万斤,最多的是1983年,为2901万斤。食油收购量平均每年15万斤,最多的是1982年,为60万斤。收购形式主要有:
一、征购建市以来共征购粮食2.79亿斤,占收购总数的64.7%,平均每年完成征购任务1070万斤。征购最多的是1958年,为2332万斤;征购最少的是1983年,为395万斤。1985年,改征购为合同定购。
二、超购马鞍山市从1964年开始,对完成粮食征购基数后仍有余粮的农业队收购超购粮。到1983年,共超购1.32亿斤,占收购总数的34%,平均每年超购1938万斤。超购最多的是1983年,为1958万斤;超购最少的是1970年,为188万斤。至1984年,不再超购粮食。
三、议购从1963年开始,由粮食部门经营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到1982年,共议购粮食600多万斤,其间时断时续。1983~1985年的3年间,又议购粮食1183万斤。
除以上收购形式外,从1963年起,市粮食部门还开展了零散粮收购、周转粮收购和兑换,一般数量很少。
[收购价格]
一、粮食收购价1953年以前,马鞍山地区粮食收购价主要由粮食贸易公司管理。购销差价稳定在5.6~8%之间,并保持春荒与秋熟粮价的平衡,从根本上消除了建国前“谷贱伤农,丰收成灾”和“青黄不接,米珠薪桂”的不合理现象,保护了农民的利益。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为了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安定人民生活,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市粮食部门根据上级决定,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十余次调整,其中较大的调整有3次:第一次在1961年,粮食统购价每百斤平均提高20%以上。其中稻谷由6.90元提到8.50元、小麦由9.00元提到11.40元,大豆由11.20元提到13.00元,玉米由7.20元提到8.70元,高粱由6.90元提到8.10元。由于购价提高后,销价未相应调整,首次出现购销倒挂的情况。第二次在1966年,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同时取消城乡差价,农村与县城同价。在提高统购价格的同时,提高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主要粮食品种每百斤提价幅度在12%左右(全国平均为17.1%)。其中籼稻由8.50元提到9.60元,小麦由11.40元提到13.20元,大豆由13.00元提到14.50元,玉米由8.70元提到9.60元,高粱由8.10元提到9.00元。第三次在1979年,粮食统购价格又一次全面地、大幅度地提高,6个主要粮食品种的统购价每百斤平均提高19.43%(全国为20.86%)。其中籼稻由9.60元提到11.60元,小麦由13.20元提到15.90元,大豆由20.00元提到23.00元,玉米由9.60元提到11.70元,高粱由9.00元提到10.70元。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倒挂幅度平均为20%左右。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订购,定购品种只限于稻谷、小麦、玉米及主产地的大豆(安徽省为淮北地区),其它品种全部放开,实行自由购销,国家不再统一订价;由各地随行就市进行议购议销。
为鼓励农民积极增产和交售商品粮食,1960年开始对粮食收购实行加价奖励。人均交售商品粮超过200斤的部分按统购价格加价10%。1965年,人均交售商品粮超过100斤的部分(公粮不奖)加价12%。这两次超购加价办法,分别在1961年和1966年全面提高统购价格时取消。1966年秋粮征购时,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的超购部分实行一半奖售物资,一半加价奖售的办法,市粮食部门加价30%。1971年起取消物资奖售,全部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以后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大大提高了农民粮食生产和交售商品粮的积极性。1983年,全市入库粮食总量2752万斤,其中超购粮食1958万斤,占入库总量的71.15%。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马鞍山市计划比例为:籼稻、玉米、白麦、花麦按“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粳稻按“倒二八”,糯稻按“倒四六”计算收购价格。
二、油脂油料收购价建市以后,先后对油菜籽、芝麻、花生、菜籽油等油脂油料的收购价作了6次较大的调整。1957年每百斤油菜籽由13.20元提到18.90元,芝麻由23.50元提到24.40元(1959年又提到25.50元),花生由11.70元提到12.10元。1961年每百斤油菜籽由18.90元提到23.00元。芝麻由25.50元提到32.00元,花生由12.50元提到19.00元,菜籽油由54.00元提到67.50元,花生油由54.00元提到70.20元,麻油由,61.00元提到75.60元。1966年,每百斤菜油由67.50元提到74.00元,麻油由75.60元提到78.00元,花生油由70.20元提到78.00元。油脂价格提高后,同时取消地区差价。1971年,每百斤油菜籽由23.00元提到28.00元,芝麻由32.00元提到42.00元(1973年又调为50.00元),花生由19.00元提到24.00元。与此同时,油脂价格也有大幅度提高,每百斤菜油由74.00元提到85.00元,麻油由78.00元提到92.00元(1974年调为105.00元)。花生油由78.00元提到90.00元。1978年,每百斤菜油收购价由85.00元提为106.00元,麻油由105.00元提为120.00元,花生油由90.00元提为115.00元。1979年,在粮食收购价调整的同时,食用油料收购价也相应提高,每百斤油菜籽由28.00元提到36.00元,芝麻由50.00元提到58.00元,花生由27.00元提到34.00元。
1971年,马鞍山市还对油料收购实行加价20%的办法。1972年秋季油料收购,按全国统一规定加价30%。1979年,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在调高后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非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不实行超购加价。1983年夏季,油料收购由基数法改为比例法,油料不分品种,统一按“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比例计价,其中油菜籽计划内的按“倒四六”,计划外的按统购价计价。1984年不论计划内、计划外,全部按“倒四六”计价。1985年,收购油菜籽、芝麻、花生均按“倒四六”比例计价。
马鞍山地区的粮油收购工作,从1953年起,一直执行国家“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1954年,粮食采用核定实产量、实用量、统购量、供应量的“四定”办法。油料采用评定产量、食用量、出售量、供应量的“四评”办法进行统购。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规定“三定到户,三年不变,有灾照减,增产不增购”,稳定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1956年,马鞍山矿区和雨山乡共有农业人口2.03万人,耕地面积3.91万亩,全年应征公粮201.8万斤,实际征收190.1万斤,完成94.2%。征购余粮147.63万斤,供应缺粮社定销粮86.86万斤,余粮社多出售周转粮199.17万斤。1957年,马鞍山市粮食征购委员会决定粮食一律以包产产量计购计销,实产高于包产部分,按省委“超产归队、减产赔偿”的精神,由粮食部门在超产部分内增购40%;个别包产过低,超产过多的社,除增购超产部分的40%外,并动员多交一部分余粮;实产低于包产的,采取核实产量,扣除实缴公粮及留用粮,再按规定标准留下一定的购后余粮;超过3年以上的开荒地,按邻田靠包产产量计算;未达3年的生荒地,只计算产量,不计算征购任务。1958年,省下达马鞍山市征购任务2997万斤,市下达征购任务1735万斤,实际完成2332万斤,占省计划的77.81%,占市计划的134.4%。从1959年开始,根据“城乡兼顾、丰欠兼顾、以早济晚、全面安排”的方针,粮油的分配和统购开始以队为单位计算,并把原定的征购任务作了适当调低,对农村人均原粮达不到360斤的队坚决不购,合理调整农民的粮食负担,安排好农民生活,促使粮食产量稳步上升。1965年,国家为了稳定农民的粮食负担,制订了“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从1971年起,又改为“一定五年”,一直延续到1978年。1979年,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市粮食部门对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按国家下达的超购任务,以超购价进行统购;对完成超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以议购价进行收购,一般高于统购价50~60%。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至此,结束了实行32年之久的粮食统购制度。
[收购形式]
1957~1985年,全市共收购粮食4.35亿斤,食油398.03万斤,粮食收购量平均每年1658万斤,最多的是1983年,为2901万斤。食油收购量平均每年15万斤,最多的是1982年,为60万斤。收购形式主要有:
一、征购建市以来共征购粮食2.79亿斤,占收购总数的64.7%,平均每年完成征购任务1070万斤。征购最多的是1958年,为2332万斤;征购最少的是1983年,为395万斤。1985年,改征购为合同定购。
二、超购马鞍山市从1964年开始,对完成粮食征购基数后仍有余粮的农业队收购超购粮。到1983年,共超购1.32亿斤,占收购总数的34%,平均每年超购1938万斤。超购最多的是1983年,为1958万斤;超购最少的是1970年,为188万斤。至1984年,不再超购粮食。
三、议购从1963年开始,由粮食部门经营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到1982年,共议购粮食600多万斤,其间时断时续。1983~1985年的3年间,又议购粮食1183万斤。
除以上收购形式外,从1963年起,市粮食部门还开展了零散粮收购、周转粮收购和兑换,一般数量很少。
[收购价格]
一、粮食收购价1953年以前,马鞍山地区粮食收购价主要由粮食贸易公司管理。购销差价稳定在5.6~8%之间,并保持春荒与秋熟粮价的平衡,从根本上消除了建国前“谷贱伤农,丰收成灾”和“青黄不接,米珠薪桂”的不合理现象,保护了农民的利益。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为了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安定人民生活,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市粮食部门根据上级决定,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十余次调整,其中较大的调整有3次:第一次在1961年,粮食统购价每百斤平均提高20%以上。其中稻谷由6.90元提到8.50元、小麦由9.00元提到11.40元,大豆由11.20元提到13.00元,玉米由7.20元提到8.70元,高粱由6.90元提到8.10元。由于购价提高后,销价未相应调整,首次出现购销倒挂的情况。第二次在1966年,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同时取消城乡差价,农村与县城同价。在提高统购价格的同时,提高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主要粮食品种每百斤提价幅度在12%左右(全国平均为17.1%)。其中籼稻由8.50元提到9.60元,小麦由11.40元提到13.20元,大豆由13.00元提到14.50元,玉米由8.70元提到9.60元,高粱由8.10元提到9.00元。第三次在1979年,粮食统购价格又一次全面地、大幅度地提高,6个主要粮食品种的统购价每百斤平均提高19.43%(全国为20.86%)。其中籼稻由9.60元提到11.60元,小麦由13.20元提到15.90元,大豆由20.00元提到23.00元,玉米由9.60元提到11.70元,高粱由9.00元提到10.70元。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倒挂幅度平均为20%左右。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订购,定购品种只限于稻谷、小麦、玉米及主产地的大豆(安徽省为淮北地区),其它品种全部放开,实行自由购销,国家不再统一订价;由各地随行就市进行议购议销。
为鼓励农民积极增产和交售商品粮食,1960年开始对粮食收购实行加价奖励。人均交售商品粮超过200斤的部分按统购价格加价10%。1965年,人均交售商品粮超过100斤的部分(公粮不奖)加价12%。这两次超购加价办法,分别在1961年和1966年全面提高统购价格时取消。1966年秋粮征购时,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的超购部分实行一半奖售物资,一半加价奖售的办法,市粮食部门加价30%。1971年起取消物资奖售,全部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以后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大大提高了农民粮食生产和交售商品粮的积极性。1983年,全市入库粮食总量2752万斤,其中超购粮食1958万斤,占入库总量的71.15%。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马鞍山市计划比例为:籼稻、玉米、白麦、花麦按“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粳稻按“倒二八”,糯稻按“倒四六”计算收购价格。
二、油脂油料收购价建市以后,先后对油菜籽、芝麻、花生、菜籽油等油脂油料的收购价作了6次较大的调整。1957年每百斤油菜籽由13.20元提到18.90元,芝麻由23.50元提到24.40元(1959年又提到25.50元),花生由11.70元提到12.10元。1961年每百斤油菜籽由18.90元提到23.00元。芝麻由25.50元提到32.00元,花生由12.50元提到19.00元,菜籽油由54.00元提到67.50元,花生油由54.00元提到70.20元,麻油由,61.00元提到75.60元。1966年,每百斤菜油由67.50元提到74.00元,麻油由75.60元提到78.00元,花生油由70.20元提到78.00元。油脂价格提高后,同时取消地区差价。1971年,每百斤油菜籽由23.00元提到28.00元,芝麻由32.00元提到42.00元(1973年又调为50.00元),花生由19.00元提到24.00元。与此同时,油脂价格也有大幅度提高,每百斤菜油由74.00元提到85.00元,麻油由78.00元提到92.00元(1974年调为105.00元)。花生油由78.00元提到90.00元。1978年,每百斤菜油收购价由85.00元提为106.00元,麻油由105.00元提为120.00元,花生油由90.00元提为115.00元。1979年,在粮食收购价调整的同时,食用油料收购价也相应提高,每百斤油菜籽由28.00元提到36.00元,芝麻由50.00元提到58.00元,花生由27.00元提到34.00元。
1971年,马鞍山市还对油料收购实行加价20%的办法。1972年秋季油料收购,按全国统一规定加价30%。1979年,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在调高后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非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不实行超购加价。1983年夏季,油料收购由基数法改为比例法,油料不分品种,统一按“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比例计价,其中油菜籽计划内的按“倒四六”,计划外的按统购价计价。1984年不论计划内、计划外,全部按“倒四六”计价。1985年,收购油菜籽、芝麻、花生均按“倒四六”比例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