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粮油供应
建国初期,马鞍山地区城镇居民及行业用粮,均在集市上自由买卖。1950年初,出现粮食紧张局面,各种物价以粮食为准相继上涨。为加强市场管理,安定人民生活,采石粮库和营业所开始抛售部分粮食,使粮食市场趋于缓和。1951年,采石中粮小组成立后,统一经营商品粮食,控制市场粮价,打击投机倒把,粮食供应逐步得到保证。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缔粮食自由市场,马鞍山地区粮食销售业务始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城镇粮油供应]
1956年底,市粮食局相继在金家庄、采石、霍里、向山、慈湖建立5个粮油管理站,下辖10个粮油供应点。1957年4月,市粮食部门开始对全市城镇粮油供应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并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户籍制度,进行核实人口和工种定量工作。同年5月,粮油开始实行凭证供应。1957年11月,市人委比照省内各市供应标准,制定粮食供应办法,具体有: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集体单位每人每月节约1斤粮食,压缩行业用粮15~20%,临时特殊用粮一律取消等。1959年,因全国性的粮食大幅度减产,口粮供应紧张。为支持钢铁生产和重点工程建设,市人委根据马鞍山市粮食库存极为薄弱的情况,对城镇口粮实施新的供应办法。规定:直接生产钢铁的高温工人和厂矿井下的作业工人,按定量供应大米、面粉各50%;医院的病员、疗养院的疗养员和托儿所的儿童按定量供应大米30%,面粉70%;产妇和周岁以下没有乳吃的幼儿,在定量范围内照顾大米6斤;其它厂矿、机关、学校、居民等一律不供应大米,原则上全部吃面粉、杂粮粉。在粮食最紧张时期,居民月定量曾一度降为22斤,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降为20斤。1963年,马鞍山市制定《城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在粮食供应上必须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瞻前顾后,以丰补欠”的方针。居民口粮的调高和其它用粮的增长,只有在粮食增产和商品粮食增加的基础上,才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大型厂矿和厂矿集中地区,由粮食部门指派专人管理。市镇居民实行分户建卡,按户发证,凭证按月购粮。1970年以后,粮食统销再次进行整顿,对城镇居民和单位职工实行“三查三对二公布”,即查人口对户口,查工种对定量,查补助对规定,公布定量标准,公布人员工种定量。同时,继1957、1961、1963年调整定量标准之后,于1971年再次调整了定量标准。1979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口粮定量包干管理办法,供用双方订立合同,按照一人一份粮,做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核实包干指标和补助粮数,由用粮单位掌握开支。全市138个实行包干的单位有工种节余粮的占72.5%,当年节余粮食15.23万斤,由节粮单位提取3.8万斤,占节余粮食总数的24.9%,其余11.43万斤粮食全部上交国家。
附表18—4马鞍山市居民粮食定量标准一览表单位:市斤/人·月
市粮食部门还加强对粮油票证的管理。1955年以后,马鞍山开始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和安徽省通用、定点粮油票。从1984年3月起,开始在市内发行使用“马鞍山市地方粮票”,票面额为50市斤、10市斤、5市斤、3市斤、1市斤。同年12月,增发票面额半市斤、2两、1两的小面额粮票,均限市内流通使用。1985年3月,又在市内发行使用“马鞍山市内油票”,票面额为2市斤、1市斤、半市斤、2两、1两。粮食部门特设专职票证管理人员,实行专柜保管,收支立帐,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并建立了相应的票证管理制度。儿童年龄增加,小学生升入中学,职工工种变更、迁移、死亡等变更供应数量,也由街道定期办理改为粮食部门随时办理,大大方便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农村粮食供应]
一、缺粮户供应农村缺粮户的供应办法,按照“保证生产,控制销量,合理分配,重点安排”的方针,对缺粮队(社)的粮食实行一年一定,按核定销量分月安排,落实到户,凭证供应。遇有灾害或特殊情况而缺粮的临时安排供应,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按缺粮户的供应办法供应。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根据国家库存和便利群众的原则,划片定点,开展缺粮户粮食供应。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政策,根据政策核定缺粮户的供应量,把缺粮户的供应证、周转证和市场调剂证发放到户,凭证供应。农村生产队因受灾减产的缺粮户,采取“评借评销”的办法临时解决。评借评销的划分,原则上是对经济作物区受重灾而缺粮的农户以及“五保”、“四属”缺粮户进行评销,有归还能力的作为评借。1971年以后、因农业生产发展,粮食产量提高,缺粮社队逐渐减少,一般在征购入库结算时,对口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采取调减征购任务的办法解决。
二、菜农供应市郊蔬菜生产队的菜农商品粮供应,由粮食部门核定供应数,按月凭证供应。1961年,专业菜农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为25.5斤。其品种搭配比例及副食品定量,一律按城市居民标准执行。未按协议交售蔬菜的,则按其少交的比例减少口粮和工业品供应。1963年,专业蔬菜队菜农的口粮每人每年为稻谷400斤或杂粮300斤,由国家安排供应。完成月度交售合同的,除按标准供应全部口粮外,每个劳动力还奖售成品粮5斤;完不成交售合同的,则按比例减少口粮供应。扣减下来的粮食,由蔬菜公司掌握,用来增加平价豆制品供应,以补充蔬菜不足。1975年,提高菜农口粮供应标准,完成交售计划的,每人每月平均供应成品粮30斤,完不成计划的供应28斤。食油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供应。亦粮亦菜的余粮队核减征购、超购任务,缺粮队安排返销粮,签订粮菜合同,一年一订。其口粮参照专业菜农标准,根据贡献,合理核定。1981年4月起,菜农口粮实行基本口粮(30斤)加奖励的办法。
三、民工口粮供应参加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其粮油由工程主办单位编制补助计划,经批准后,由粮食部门安排补助。1955年,每个标准工补助粮食10两,30个标准工补助食油2两。补助粮实行预决算制度,由粮食部门拨粮。1958年,对农村临时调集参加钢铁生产的民工,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50斤,筑修路民工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40斤。从1959年起,参加国家投资开矿、冶炼、修建公路、铁路、城市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的民工,仍按原规定自带口粮,国家按同工种补差。1985年,取消民工补助粮。
四、奖售粮为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增加国家农副产品收购,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从1961年起,市粮食部门对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生产队和社员奖售粮食。列入奖售范围的有棉花、花生、中药材等50个品种。在此范围内的农副产品,奖励专用粮票,凭票定点定时供应粮食。以后,奖售品种逐步减少。1971年,规定农民出售生猪奖售饲料粮标准由每头25斤调为40斤(原粮)。1974年改为出售生猪金额奖粮办法,即每出售1元奖售原粮半斤,超过50元部分奖售原粮1.5斤。1981年,对养猪专业户、重点户年平均每人交售肥猪3头以上者,除奖售饲料粮外,每头还供应饲料粮300斤。1983年6月起,每头肥猪毛重在200斤以内的每斤奖售饲料粮半斤。林业补助粮从1980年冬季开始执行,对成片造林和抚育林木按亩补助粮食。1984年,补助粮实行钱、粮、林挂钩,乡村营造丰产林基地的补助粮标准按每亩20斤,中幼林抚育苗每亩10斤,面上造林的补助粮,由市报省平衡,经核定后给予补助。水产品派购的回供粮从1981年起实行,对完成派购任务的单位,每派购1斤优质鱼,回供半斤饲料粮(1984年改为1斤),每派购100斤优质鱼,加供桐油半斤。国营渔场、专业社队、渔场饲养4寸以上的大鱼种,每万尾供应饲料250斤。1985年4月后,除派购、收购计划以外,按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停止奖售粮食。
[粮油销售价格]
建国后,国家为保障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销价基本保持不动。起初将购销差价控制在8%以下,以后逐步缩小购销差,甚至实行购销倒挂的政策。1958年以后,马鞍山市人口猛增,所需粮食大部分依靠外地调入。为适应产销变化情况,1959年,马鞍山市对大米、小麦等11个粮种的销价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每百斤中熟大米由10.80元提到10.90元,中等籼稻由7.60元提到7.70元,玉米由7.90元提到8.10元,小麦由9.70元提到10.00元。1961年,全面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销价未作相应提高,购价普遍高于销价,首次出现粮食购销倒挂。1963年,供应农村的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同,但供应国营农场、菜农、渔民的口粮不提价,奖售粮提到收购价水平,中学生和民工补助粮不提价。1965年和1966年,粮食销价与购价平衡,为保证职工生活不受影响,两次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两次补贴金额合并计算每人每月补贴0.7元,职工口粮提价部分由国家负担。1979年,粮食购价提高而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倒挂,倒挂幅度为20%左右,加上超购、加价、费用等因素,国家每供应1斤粮食要赔0.1元左右。1985年,根据国务院改革粮食价格体系精神,开始改变粮价倒挂的不合理状况。供应农村的口粮、饲料粮、种子粮、救灾粮以及各种补助粮和其它用粮都实行购销同价;对国营农场、国家干部、职工的口粮、吃城镇定量的船民、渔民口粮不提价;对菜农的口粮供应价格,由省核定供应指标,市粮食部门按统销价供应。
油脂油料统销价格在1970年以前,基本上是随同购价调整的。1971年提高油脂油料统购价时,统销价格未动,仍执行1964年统销价,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马鞍山市油脂每百斤销价为:菜油78.00元,花生油82.00元,麻油90.00元,豆油83.00元,这一价格一直稳定到1985年。由于食油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供应1斤食油,亏赔0.33元,亏赔幅度为40%。加上超购加价和费用等因素,每销售1斤食油亏赔0.80元左右。
[城镇粮油供应]
1956年底,市粮食局相继在金家庄、采石、霍里、向山、慈湖建立5个粮油管理站,下辖10个粮油供应点。1957年4月,市粮食部门开始对全市城镇粮油供应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并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户籍制度,进行核实人口和工种定量工作。同年5月,粮油开始实行凭证供应。1957年11月,市人委比照省内各市供应标准,制定粮食供应办法,具体有: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集体单位每人每月节约1斤粮食,压缩行业用粮15~20%,临时特殊用粮一律取消等。1959年,因全国性的粮食大幅度减产,口粮供应紧张。为支持钢铁生产和重点工程建设,市人委根据马鞍山市粮食库存极为薄弱的情况,对城镇口粮实施新的供应办法。规定:直接生产钢铁的高温工人和厂矿井下的作业工人,按定量供应大米、面粉各50%;医院的病员、疗养院的疗养员和托儿所的儿童按定量供应大米30%,面粉70%;产妇和周岁以下没有乳吃的幼儿,在定量范围内照顾大米6斤;其它厂矿、机关、学校、居民等一律不供应大米,原则上全部吃面粉、杂粮粉。在粮食最紧张时期,居民月定量曾一度降为22斤,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降为20斤。1963年,马鞍山市制定《城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在粮食供应上必须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瞻前顾后,以丰补欠”的方针。居民口粮的调高和其它用粮的增长,只有在粮食增产和商品粮食增加的基础上,才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大型厂矿和厂矿集中地区,由粮食部门指派专人管理。市镇居民实行分户建卡,按户发证,凭证按月购粮。1970年以后,粮食统销再次进行整顿,对城镇居民和单位职工实行“三查三对二公布”,即查人口对户口,查工种对定量,查补助对规定,公布定量标准,公布人员工种定量。同时,继1957、1961、1963年调整定量标准之后,于1971年再次调整了定量标准。1979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口粮定量包干管理办法,供用双方订立合同,按照一人一份粮,做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核实包干指标和补助粮数,由用粮单位掌握开支。全市138个实行包干的单位有工种节余粮的占72.5%,当年节余粮食15.23万斤,由节粮单位提取3.8万斤,占节余粮食总数的24.9%,其余11.43万斤粮食全部上交国家。
附表18—4马鞍山市居民粮食定量标准一览表单位:市斤/人·月
市粮食部门还加强对粮油票证的管理。1955年以后,马鞍山开始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和安徽省通用、定点粮油票。从1984年3月起,开始在市内发行使用“马鞍山市地方粮票”,票面额为50市斤、10市斤、5市斤、3市斤、1市斤。同年12月,增发票面额半市斤、2两、1两的小面额粮票,均限市内流通使用。1985年3月,又在市内发行使用“马鞍山市内油票”,票面额为2市斤、1市斤、半市斤、2两、1两。粮食部门特设专职票证管理人员,实行专柜保管,收支立帐,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并建立了相应的票证管理制度。儿童年龄增加,小学生升入中学,职工工种变更、迁移、死亡等变更供应数量,也由街道定期办理改为粮食部门随时办理,大大方便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农村粮食供应]
一、缺粮户供应农村缺粮户的供应办法,按照“保证生产,控制销量,合理分配,重点安排”的方针,对缺粮队(社)的粮食实行一年一定,按核定销量分月安排,落实到户,凭证供应。遇有灾害或特殊情况而缺粮的临时安排供应,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按缺粮户的供应办法供应。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根据国家库存和便利群众的原则,划片定点,开展缺粮户粮食供应。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政策,根据政策核定缺粮户的供应量,把缺粮户的供应证、周转证和市场调剂证发放到户,凭证供应。农村生产队因受灾减产的缺粮户,采取“评借评销”的办法临时解决。评借评销的划分,原则上是对经济作物区受重灾而缺粮的农户以及“五保”、“四属”缺粮户进行评销,有归还能力的作为评借。1971年以后、因农业生产发展,粮食产量提高,缺粮社队逐渐减少,一般在征购入库结算时,对口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采取调减征购任务的办法解决。
二、菜农供应市郊蔬菜生产队的菜农商品粮供应,由粮食部门核定供应数,按月凭证供应。1961年,专业菜农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为25.5斤。其品种搭配比例及副食品定量,一律按城市居民标准执行。未按协议交售蔬菜的,则按其少交的比例减少口粮和工业品供应。1963年,专业蔬菜队菜农的口粮每人每年为稻谷400斤或杂粮300斤,由国家安排供应。完成月度交售合同的,除按标准供应全部口粮外,每个劳动力还奖售成品粮5斤;完不成交售合同的,则按比例减少口粮供应。扣减下来的粮食,由蔬菜公司掌握,用来增加平价豆制品供应,以补充蔬菜不足。1975年,提高菜农口粮供应标准,完成交售计划的,每人每月平均供应成品粮30斤,完不成计划的供应28斤。食油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供应。亦粮亦菜的余粮队核减征购、超购任务,缺粮队安排返销粮,签订粮菜合同,一年一订。其口粮参照专业菜农标准,根据贡献,合理核定。1981年4月起,菜农口粮实行基本口粮(30斤)加奖励的办法。
三、民工口粮供应参加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其粮油由工程主办单位编制补助计划,经批准后,由粮食部门安排补助。1955年,每个标准工补助粮食10两,30个标准工补助食油2两。补助粮实行预决算制度,由粮食部门拨粮。1958年,对农村临时调集参加钢铁生产的民工,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50斤,筑修路民工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40斤。从1959年起,参加国家投资开矿、冶炼、修建公路、铁路、城市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的民工,仍按原规定自带口粮,国家按同工种补差。1985年,取消民工补助粮。
四、奖售粮为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增加国家农副产品收购,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从1961年起,市粮食部门对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生产队和社员奖售粮食。列入奖售范围的有棉花、花生、中药材等50个品种。在此范围内的农副产品,奖励专用粮票,凭票定点定时供应粮食。以后,奖售品种逐步减少。1971年,规定农民出售生猪奖售饲料粮标准由每头25斤调为40斤(原粮)。1974年改为出售生猪金额奖粮办法,即每出售1元奖售原粮半斤,超过50元部分奖售原粮1.5斤。1981年,对养猪专业户、重点户年平均每人交售肥猪3头以上者,除奖售饲料粮外,每头还供应饲料粮300斤。1983年6月起,每头肥猪毛重在200斤以内的每斤奖售饲料粮半斤。林业补助粮从1980年冬季开始执行,对成片造林和抚育林木按亩补助粮食。1984年,补助粮实行钱、粮、林挂钩,乡村营造丰产林基地的补助粮标准按每亩20斤,中幼林抚育苗每亩10斤,面上造林的补助粮,由市报省平衡,经核定后给予补助。水产品派购的回供粮从1981年起实行,对完成派购任务的单位,每派购1斤优质鱼,回供半斤饲料粮(1984年改为1斤),每派购100斤优质鱼,加供桐油半斤。国营渔场、专业社队、渔场饲养4寸以上的大鱼种,每万尾供应饲料250斤。1985年4月后,除派购、收购计划以外,按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停止奖售粮食。
[粮油销售价格]
建国后,国家为保障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销价基本保持不动。起初将购销差价控制在8%以下,以后逐步缩小购销差,甚至实行购销倒挂的政策。1958年以后,马鞍山市人口猛增,所需粮食大部分依靠外地调入。为适应产销变化情况,1959年,马鞍山市对大米、小麦等11个粮种的销价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每百斤中熟大米由10.80元提到10.90元,中等籼稻由7.60元提到7.70元,玉米由7.90元提到8.10元,小麦由9.70元提到10.00元。1961年,全面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销价未作相应提高,购价普遍高于销价,首次出现粮食购销倒挂。1963年,供应农村的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同,但供应国营农场、菜农、渔民的口粮不提价,奖售粮提到收购价水平,中学生和民工补助粮不提价。1965年和1966年,粮食销价与购价平衡,为保证职工生活不受影响,两次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两次补贴金额合并计算每人每月补贴0.7元,职工口粮提价部分由国家负担。1979年,粮食购价提高而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倒挂,倒挂幅度为20%左右,加上超购、加价、费用等因素,国家每供应1斤粮食要赔0.1元左右。1985年,根据国务院改革粮食价格体系精神,开始改变粮价倒挂的不合理状况。供应农村的口粮、饲料粮、种子粮、救灾粮以及各种补助粮和其它用粮都实行购销同价;对国营农场、国家干部、职工的口粮、吃城镇定量的船民、渔民口粮不提价;对菜农的口粮供应价格,由省核定供应指标,市粮食部门按统销价供应。
油脂油料统销价格在1970年以前,基本上是随同购价调整的。1971年提高油脂油料统购价时,统销价格未动,仍执行1964年统销价,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马鞍山市油脂每百斤销价为:菜油78.00元,花生油82.00元,麻油90.00元,豆油83.00元,这一价格一直稳定到1985年。由于食油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供应1斤食油,亏赔0.33元,亏赔幅度为40%。加上超购加价和费用等因素,每销售1斤食油亏赔0.8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