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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民国初年,全县财政仍袭清制,田赋为大宗,地方开支则依靠各种附加及其他杂捐费等收入。民国3年(1914)改清制征银为征元,即银1两折银元1.5元,钱1000文折银元0.8元,分民赋、卫赋、杂办、芦课、租谷5类征收。共征银元17.59万元。民国5年田赋加征15%,全年总征收20.2万元。民国9年停止。民国16年,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除部分国税、省税由中央、省财政部门自设机构径征外,其余由县代征,全数上解。县财政全仰地方附加、杂捐费和公产租息等收入,不足部分依靠省财政补贴。民国17年,全县正附税收入20.87万元,县留收2.74万元。民国21年田赋正税年征收18.21万元;附加税增加到15种,年征收35.41万元,附加率是正税的1.95倍;其他杂税0.62万元,总计54.23万元。当涂沦陷后,财政混乱,预算收入32.74万元,实征4.99万元。民国26年9月,国民县政府在农村恢复,行政经费和军费规定日支出各300元,由行署按日发给,地方自卫中队和独立分队官兵军饷由借征田赋附加解决。民国30年,全国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体系。田赋改征实物,1元法币折稻谷2市斗。民国32年地方预算收入14.75万元,支出平衡。民国34年9月,抗战胜利,国民县政府宣布免征田赋1年,并宣布日伪时期所欠赋税一律停征,但给过境军队及驻军筹征军粮600余担。民国35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除部分税收中央自设机构径征外,省与县税收分别为:省级税收分成,田赋及土地税20%留县,营业税50%留县;县级税收分成:田赋、营业税、土地税50%,遗产税30%留县,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以及地方附加杂捐、公学产租息等收入,均属地方财政。是年决算总收入4.18亿元(法币),其中税课收入2.97亿元,占总收入70.9%;国税收入1700万元,占4.2%;国税附加922万元,占2.2%;惩罚及赔偿收入5.3万元,占0.01%;财产孳息收入4880万元,占11%;公粮收入4548万元,占10.9%;规费收入20万元,占0.05%;其他收入34万元。财政总支出4.18亿元,其中,行政管理费1300万元,占总支出3.04%;教育及文化301万元,占0.72%;经济建设60万元,占0.14%;卫生28万元,占0.07%;社会救济414万元,占0.99%;保卫及警察645万元,占1.54%;财务295万元,占0.71%;各项补助78万元,占0.19%;总预备金5563万元,占13.3%;其他支出2.86亿元,占68.4%;公粮4548万元,占10.9%。民国36年因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县财政收支猛增,年度预算追加到23.8亿元,实际支出40.03亿元,赤字17.23亿元。翌年全年预算编制分上下年度进行。上半年收入预算119.2亿元(法币),主要取之于税课92.7亿元,占收入77.7%。下半年预算收入23.5万元(金圆券)。财政支出上半年持平,下半年实支25.3万元,赤字9.5万元。
二、建国后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建国后,全县财政来源主要是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和地方其他收入,其中税收为主体。1949年,全县财政收入145.3万元。1950~1952年“三年恢复时期”,财政总收入1809.5万元(其中预算内1672.5万元、预算外收入137万元),年均603.17万元,其中农业税占70.4%,工商税占28%。“一五”期间财政收入3305.5万元,年均661.1万元。1958年和1959年财政收入连续突破970万元,此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一度回落到440万元左右。1963~1965年3年调整时期总收入1996.8万元,年均665.6万元,一直到1971年前财政收入基本稳定在800万元左右,1973年首次突破1000万元大关。1974~1981年始终徘徊在1300万元左右。1983年突破2000万元。此后财政收入急剧上升。1986年达2932.9万元,1989年达4309.6万元。
1950~1989年,全县财政预算内外总收入50007.9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27069.3万元(包括工商正税25230.7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1838.6万元),占总收入54.13%;企业收入5305.3万元(包括企业利润分成收入5237.1万元,国营企业调节税68.2万元),占总收入10.61%;农业税收入13814.1万元(包括耕地占用税31.5万元,农林特产税0.7万元)占总收入27.63%;契税收入3.8万元,占总收入0.02%;其他杂项收入3811.4万元(包括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4.6万元、农业税附加1571万元、工商税附加131.2万元、教育费附加62.8万元、城市公用附加398.3万元、公债收入170.2万元、超标准排污费收入187.1万元、山石管理费及罚款收入1256.2万元),占总收入7.61%。
财政支出1949年,地方经费支出,一律凭据向芜当专署办理报销,财力主要用于保证地方行政费用和文教事业费开支,对生产建设投资较少。三年恢复时期,县财政总支出251.9万元,年均支出83.97万元。其中,用于行政管理费139.7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69.1万元。还适当拨款进行优抚和社会救济,并抽出部分资金兴办县农场、电影院和地方工业企业。“一五”时期,县财政由供给型转为建设型,5年内总支出1006.3万元,年均201.3万元。其中,投入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公用建设资金177万元,文教卫生事业支出401.8万元,占总支出40%。1954年特大洪灾,仅农业投资132.2万元,占整个经济建设支出74.7%。“二五”时期,财政支出1840.4万元,年均368..08万元。其中用于工商企业和交通邮电支出353.7万元,农田排灌站建设337.5万元,退赔“一平二调”款839万元。这一时期,经济建设总支出709.7万元,仅1958年就投资兴办了钢铁、水泥、预制、机械、化肥、造纸、制糖、纺织、鞋帽、被服等厂。1963~1965年的3年调整时期,总支出900.1万元,年均300万元。其财力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计245.3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投资的85.5%。1966~1975年财政总支出4844.2万元,年均484.42万元。除正常支出外,还抽出472.2万元用于城镇人口下放补助、下放干部和下放知识青年生活补贴等。1976~1985年财政总支出12459.9万元,年均1245.9万元。其中用于农业投资2549万元,占55%;工商企业、交通邮电和行政事业部门的基本建设1751万元,城市公用事业334万元,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4520.5万元。1986~1989年财政总支出12540.5万元,年均3135.1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3465.6万元,文教科技、卫生事业支出4404.5万元,抚恤及社会救济支出648.1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1889.7万元。
建国后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基本建设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以及社会抚恤救济等方面。在总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占28.59%;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占39.43%;抚恤救济占5.96%;行政管理费占16.44%;其他支出占9.58%。此外,上解国家21087.1万元,除省市(专区)下拨补助4929.5万元外,累计实上解国家16157.6万元。
1950~1989年当涂县财政预算内外收入表



1950~1989年当涂县财政预算内外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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