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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社会秩序比较混乱,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县人民法院根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名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自1950年10月~1951年8月,会同县公安机关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县人民法院采用公审,控诉会等方式,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1951年8月,县人民法院在大公圩地区的石桥村召集了黄池、大陇、亭头、护河4个区,56个行政村约4500人参加的群众大会,公开审判了42名反革命分子,其中判处死刑6人,死缓5人,有期徒刑26人,管制并当场释放5人。
在国家对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武器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打击破坏农业合作化和粮食统购统销的不法分子,对农业合作化、工商业改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危害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的重大决策,县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大批严重刑事罪犯。1983年3月23日和12月9日,在人民电影院广场召开公审大会,处决了6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在此前后,还采用集中与巡回审判的形式到乡(镇)进行宣判。
1988年9月,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始设“少年庭”。在依法审理过程中,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至年底,即审结5案8人,判处缓刑6人。
二、民事审判
多年来,民事案件受案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尤以离婚、继承、宅基地、赔偿、赡养、抚养、债务等纠纷为多,其中离婚案一直占首位,建国后最多年份达80%以上,最少占50%左右,一般占60~70%。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广大妇女为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纷纷向人民法院(庭)提起离婚诉讼,使离婚案件增加。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促进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使一些疑难复杂和久调不决案件得到处理,大大地压缩了民事积案,控制了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建国40年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各类民事案件10149件,均审结。
三、经济审判
1980年以前,经济案件很少,主要以行政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个别起诉到法院的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往来增多,经济纠纷案件成倍增长。1981年6月,县法院内设了经济审判庭。至1989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860件,办结738件。
四、案件复查
1978~1987年4月,对建国以来的结存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
有申诉的历史老案356件,复查近300件,复查后彻底改判74件,部分改判81件。
“肃反”、“反右”期间案件330件,复查后改判71件,部分改判148件,维持原判的111件(其中有70件系右派兼反革命被判刑的,由右派摘帽办公室协助复查)。“四清”中被判处刑罚的14件案件,复查后改判2件,部分改判8件,维持原判3件,查无档案的1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判处各类案件66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50件,普通刑事案件511件。复查后,“反革命”案件中,受迫害的22件及其他政治案件9件,全部宣告无罪;“恶毒攻击”案件50件,宣告无罪46件,改变定性免予刑事处分和减刑4件;其他反革命案件69件,宣告无罪36件,免予刑事处罚5件,改变定性减刑10件,维持原判16件(绝大多数是历史问题判处管制的)。全部“反革命”案改判了90%。普通刑事案件中,宣告无罪的19件,免予刑事处罚28件,减刑16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了10%。此期间判处的各类案件中,有5人被判处死刑,对此也作了细致的复查,复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仍维持原判。
建国后处理的统战案件15件。其中台属3件,原定反革命罪,复查后改判宣告无罪2件;恶霸1件,复查后维持原判。港属1件,原定反革命罪,改判宣告无罪。起义投诚的11件,原定反革命罪5件,改判宣告无罪;原定反革命杀人、特务、破坏生产各1件,复查后均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原定盗窃、违法乱纪、纵火各1件,复查后维持原判。
附:审判要案选录
刘长书特务案刘长书,男,31岁,当涂县乌溪镇人。系国民党特务。民国38年(1949)7月参加“苏浙皖突击纵队第三团”特务组织。后又为首组织“中国青年救国军”特务组织,集结10多人。以行商为掩护,多次密谋袭击乌溪乡人民政府和税务所。1949年农历8月,刘长书等偷窃下乡工作的县工商科干部的左轮手枪,枪杀了税务所干部刘筱唐。1950年农历7月,刘长书参加了“国防部青年救国军皖南独立纵队司令部”特务组织,任第三大队长。1951年,刘长书潜入其兄刘长典家的地洞,仍将当地镇压反革命情况记在笔记本上。1954年在地洞里雕刻“中国游击纵队第一支队”特务组织关防印一颗,制造伪派令一张,国民党三角旗一面及木质假手枪一支。1958年11月县法院依法判处刘长书死刑,执行枪决。
姜玉麟破坏上山下乡案姜玉麟,男,48岁,当涂县人,捕前系原青山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生产组长。姜流氓成性,品质恶劣。1958年在大公圩工作期间因与有夫之妇通奸,受过批评教育处理。1971年至1973年在担任青山公社革委会副主任期间,经常以检查工作为名,公开住宿女知识青年插队小组。采取“认干女儿、培养入团、培养新干部、许愿招工”及金钱物质引诱等手段,先后奸污下放女知青4人,猥亵、调戏下放女知青8人、农村女青年2人。案发后,姜认罪态度极不老实,被判处死刑,于1973年9月执行枪决。
黎明流氓集团案黎明,男,当涂县人。黎自1980年9月提前解教后,挟嫌报复、称霸一方,以教人跳舞、打拳为名,陆续将胡军、刘斌、戚四顺等被告人及其他青少年近100人纠集起来,形成一个以黎明为首的流氓集团。3年多来,黎明流氓集团凭借人多势众,在当涂城关等地区及马鞍山市肆无忌惮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30多次,盗窃公共财物800多元,侮辱、强奸妇女多名。经县、市人民法院审准,判处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胡军、刘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83年12月10日黎明在当涂被执行枪决。
1949~1989年当涂县人民法院收结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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