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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对社会贫困户实行实物救济,1949年下半年和1951年两次向社会贫困户共发放救济粮4.38万公斤,得到救济的城乡贫困户共计3209户9088人。
1952年起,改发社会救济金,分为农村救济、城镇救济、临时救济3种。是年,分3次发放农村烈、军属春荒救济9745.2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得到救济的烈、军属共2252户7144人。确定城镇救济对象为城镇中生活极困难的失业人员,贫苦无依的烈、军、工属和鳏、寡、孤、独及残废军人,每人每月最低4.5万元,最高9万元,全年计3030万元。1954年,农村救济、城市救济、渔民救济、火灾救济等共计发放53241.73万元,受救济2581户8604人。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和城市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村贫困户得到“五保”供养或补助,城镇贫困户也大部分就业,社会救济对象逐渐减少。1956年,支付社会救济款4.28万元(新人民币,下同),救济城乡贫困户7409人次。1957年,开始实行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1960年,全县救济对象减少到3051人,实际救济1453人,支出救济款7950.7元。其中,农村生产补助768元,寒衣救济3000元,医疗补助2156.41元;城镇定期定量救济716元,临时救济1320.29元。此外,拨给后进生产队寒衣救济款7万元。“大跃进”以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国家精减职工和福利生产单位的撤停并转,社会救济对象逐年增多。1962年,全县共有城乡困难户1.8万户、5.68万人,占全县人口的15.3%。全年发放社会救济款8.07万元,其中农村救济6.25万元,城镇救济1.82万元。1964年起,对部分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款。1965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有13人,月支付382.08元。是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8万元、救济布7万市尺、棉花7005公斤、木材120立方米、毛竹1840根。1974年5月,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退职老职工进行审定换证,次年,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有82人,支出1.5万元。全年共支出社会救济款15.81万元,其中临时救济1.2万元。1976年以后,增加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和年老宗教职业者等为特殊救济、补助对象,每人每月8~20元。1978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增加到248人。1979年,支出社会救济款19.18万元,其中城镇下放居民救济3.99万元。
自1983年起,随着农村扶贫工作开展,农村贫困户逐年减少。1984年,对生活困难而又够不上享受原工资40%救济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给予定期救济,每人每月8~12元。1986年,提高到14~18元。对年老宗教职业者、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等,每月增加17元。1989年,城镇定期救济277户300人。其中孤老198人、孤儿9人、残废人员54人、困难户15人、年老宗教职业者5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5人、宽大释放的国民党人员9人、其他5人,月救济共5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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