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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1月,县工资基金管理领导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对全县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工资发放和劳动力安排使用实施计划管理。各被管单位编制出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于季前连同劳动计划报送县劳动局批准,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每月工资发放前,各单位须向开户银行报送“工资支付结算表”,银行按户设卡,登记审查。对超支单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银行一律不予支付。1962年,为简化手续,改按月审批为按季审批,分月使用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后,有效地控制了企业私招乱雇、工资超支、乱发津贴奖励等问题。“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被迫中断,直到197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后才得以恢复。1980年,县工资基金管理办公室撤销,职能改由县劳动局和人民银行行使。同年,县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从1981年起,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仍由县劳动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进行核定。主管部门据此核批下属单位的全年劳动工资计划。各单位凭《工资基金领发证》在计划指标内编制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开户银行按计划监督支付。单位增加工资总额必须持主管部门批件,银行方予办理。1983年10月1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人员由县编委核定,工资由县人事局审批;企业由劳动局审批,凭证按月提取现金。发给职工的一切工资奖金,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不得坐支。1985年9月,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翌年,县劳动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对全县各被管单位“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工资总额组成的支付”、“编制分季分月的工资基金计划”、“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出”、“计划用工的工资总额”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全县劳服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亦作出具体规定:凡经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成立的所有城镇新办集体企业,执有营业执照,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的,一律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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